简介:党内法规的体系化,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重要保障,也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大意义。新时代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既要在部门种类的设置上回应党的"五大建设"的现实需要,形成"1+4"的基本构成,也要在效力位阶的安排上建立"三层结构"和"七位制度",彰显内容统筹的整体性和形式结构的层次性。欲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在理念、制度、技术三个层面上同时着力,围绕法治化、系统化、精细化三项要求总体落实。一是在理念上应着眼于法治化要求,从明确立规原则、优化立规技术、改进立规机制等方面稳步展开;二是在制度上应着眼于系统化要求,从健全基础主干性法规、完善配套性法规、加强立废改释工作等方面统筹推进;三是在技术上应着眼于精细化要求,从强化程序保障、注重权利保护、明确违规责任等方面综合施策。
简介: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这一难题的解决,需要对公司担保法律规则进行体系化解读。越权对外担保的上位概念是越权代表,对其效力的分析应以处理越权代表的一般规则为基础。越权代表所涉及的根本问题是代表行为是否归属于公司,《合同法》第50条中的“代表行为有效”应解释为“代表行为归属于公司”,而非“合同有效”。只有在确定代表行为归属于公司之后,才能认定合同成立,进而对合同有效无效予以讨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中,越权对外担保具有与一般越权代表区别对待的正当性及必要性。2005年《公司法》第16条就是为此制定的区别对待立法,其着力点在于改变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中的不利地位。该规定以法律形式限制了代表人对外担保的决议权,因此第三人对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得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应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简介:法律实践实训课程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其起步较晚,在相关教学研究和管理规范上还存在许多不足。法律实践实训课程因实训目的、实训比例、实训方式、实训环境和实训教师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别,对实训课程进行分类指导能有效提高实训效果。对法律实践实训课程进行体系化设计,克服单门课程闭门造车、各自为战的弊端,从课程的设置目的、实训目标、实训内容、实训效果、实训作用以及课程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形成科学、严谨的实训模块体系,从而为充分利用实训资源、提高实训效果、全面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简介:【摘要】尊重学生生命的自觉与成长,让学生站在学校教育的正中央;尊重与理解学生,接纳与包容学生,发展与支持学生,调动与激发学生主体内在力量与成长资源。引领学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交往中主动探寻,追求生命的真实,顺应成长的节律,激发成长的动能,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学生的未来幸福生活奠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