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田其所泛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经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顶规定着眼于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因律师的工作失职而遭致损害,体现了《律师法》的宗旨。但仅有上述规定,尚不定以起到充为有效的保障,因为《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法定最低资产为十万元,如果律师先职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十万元,则当事人的损失必不能获行全额补侩,这造成了《律师法》的具体规定和
简介:海上无人船舶的试验航行是研发成功并投入商业营运的必经之路。船舶智能化程度与船舶配员标准的对应需要长期的验证,对无人船舶研发试验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及其应对展开研究,既能解当前无人船舶法律研究的燃眉之急,又是长久之计。对于处于研发试验阶段的无人船舶的法律地位界定、海上安全行政法规对无人船舶的适用障碍及应对、海上事故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无人船舶保险等方面分别加以分析,认为国际法和国内立法中的船舶定义都未规定船上人员这一要件,现行法律体系原则上可以适用于无人船舶,但公法上需要在船舶检验标准和规范、船舶国籍取得条件、船舶配员、安全区域与警示、应急管理等方面针对无人船舶进行立法或调整,对于研发试验阶段无人船舶海上事故的责任承担以及船舶保险等民事法律制度也应做出相应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