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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个结果
  • 简介:辽宁贿选案是建国以来第一起公开处理的发生在省级层面的人大代表贿选案件,该案件违反了若干法律,冲击了人大制度的理论基石,对人大代表间接选举造成重大破坏,影响了国家机关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础,违背了人民代表行使权利的初衷.在依宪治国背景下,当前法治建设各个层面日益进步,然而在省级人大发生如此大规模的贿选案件,必须重新审视人大代表间接选举制度,在坚持现行选举制度的同时,深入梳理认真反思,探寻间接选举制度的不足,并以此为契机革新人大代表间接选举制度.如从根源上尊重人大制度重视代表选举,完善孙正《选举法》部分条文,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增加间接选举的透明度,健全代表与选举人之间的联系沟通监督机制,提高公民素质培育良好的选举文化等.

  • 标签: 辽宁贿选案 人大代表 代表法 选举法
  • 简介:海峡两岸在处理刑事搜查语境下的“定时炸弹”假设时,出现了大相径庭的结果.相较于台湾地区而言,大陆的紧急搜查制度处于一种“不伦不类”的越尬处境当中.紧急搜查同其他类型的无证搜查相互杂糅,致使其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而且大陆还未能设立相应的事后审查机制来对紧急搜查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这都将导致紧急搜查权的异化.只有在积极贯彻比例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紧急搜查的独特属性单独分类并进行层次上的划分,构建相应的事后审查机制,才能保证紧急搜查制度“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 标签: “定时炸弹”假设 紧急搜查 比例原则 事后审查
  • 简介: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所面临的一大重要难题便是如何让普通公民准确地进行案件事实认定.为解决这一难题,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设计了刑事问题列表制度,由更具专业经验的审判长进行要件事实分解,p争低陪审员事实认定的难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刑事问题列表制度为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可行的技术方案,值得借鉴.

  • 标签: 问题列表 人民陪审员 事实认定 配套制度
  • 简介: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

  • 标签: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诉讼功能模式 主观公权利 客观法秩序
  • 简介:独任检察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的新型办案组织形式.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向彻底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发展已成趋势.有必要结合基层检察院的最新试点情况,对独任检察官制度创新的背景、定义、机理、架构,独任检察官与检察官办案组设置的问题与完善,独任检察官制度与之前试点的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衔接与兼容等作全面考察,推动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化完善.

  • 标签: 独任检察官 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 员额制 检察改革
  • 简介: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非政府组织成为国际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对国际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从理论和实践来看,非政府组织在现行国际法体系内并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本文在规范主义视角下,对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对非政府组织的具体制度安排进行分析,认为其制度安排具有资格认证的标准性、咨商地位的区分性和可变性、活动的有责性三个特点。这种制度安排为合理构建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提供了一个范本,即在授予非政府组织国际法主体地位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不同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为非政府组织提供参与平台,在具体规则上可参照联合国对非政府组织的体制安排,灵活谨慎地安排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力度。

  • 标签: 非政府组织 国际法律地位 联合国
  • 简介:永城婚检隐瞒案凸显了我国婚检制度下,患者隐私权与家属知情权的冲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婚检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自愿到强制再到自愿、强制回潮、从收费到免费的曲折过程。作为一种新兴的公民基本权利,隐私权比传统自由权更强调精神层面的自由。在需要传染病防治的时候,公民得允许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领域。法定疫情报告程序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公民对隐私权加以克减。不过,婚检机构泄露与传染病防治无关的隐私信息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婚检制度下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不必然冲突,两者冲突时隐私权并不必然让位于知情权,我们应当本着法权最大化的原则来处理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化解两者冲突的关键在于:要超越单方利益而从整个婚姻的角度出发来思考问题。现代婚姻是建立在双方合意、彼此信任基础上的一种法律关系,同时往往负载着生育功能。为了达成双方的信任、保障生育利益,隐私权就要在一定程度上对知情权做出让步。具体的保护义务需要由国家而非公民个人承担。为了提高婚检率,进而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政府的可行之策不是一味复辟强制婚检而是加强对公民的引导和服务,实现婚检制度的重构。

  • 标签: 婚检制度 知情权 隐私权
  • 简介:集体林作为具有巨大战略意义的森林资源,其林权制度的改革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亦有着深远的影响。但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却被罔置于民法思维与物权化的迷思之下,将森林、林木、林地等视为掘取经济价值之'物',而忽略了对其作为环境要素所独具之生态功能价值的关注。因此,如何在可持续发展的思维之下对林权制度改革建构一条衡平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路径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在分析了2008年以来本轮林改的背景以及'林权'这一语汇法律表达的政策性之殇与物权化之困的基础之上,探讨了生态化集体林权改革的法理依据,进而提出了生态化集体林权改革路径的建构模式。

  • 标签: 集体林权改革 物权化 生态化 法律制度
  • 简介:海峡两岸婚姻法(亲属法)设立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上各有亮点且日臻完善。但相形之下,台湾地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较为完善,大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相对比较粗略。我们应当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通过立法程序,科学设计立法模式,重新界定并准确划分这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定情形和适用范围,优化可撤销婚姻的确认程序,增设无效婚姻司法宣告制度和例外情况,并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不同法律后果加以确认,使我国的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时代性和先进性,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基础。

  • 标签: 民法典 婚姻无效 立法 构建
  • 简介: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冲击与其说是颠覆,不如说是相融。作为传统行业中与实际联系最为密切的一行,它的改造不可谓不艰难。与此同时,法学教育如何与就业接轨,又如何与法律电商相关,都尚无定论。本文立足于当代高校对法学生的培养现状去研究现今法律电商的发展模式,以期为法学生提供新的方向。

  • 标签: 互联网冲击 法律电商 教育 创业 就业
  • 简介:确定准据法是解决海外投资争议的基础.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制度存在量质失衡、重内轻外、立场保守等问题,滞后于海外利益拓展和国家角色转变.明晰投资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路径,一是需要以实证性的研究进路厘清中国法制的特点与趋向,明晰利益定位与制度短板;二是按照比较法的理论视角考查国际投资准据法的更替和演进,洞穿经济全球化与法律趋同化之逻辑.基于国际投资准据法在法律渊源、适用路径、程序规则等方面平衡互补的新趋势,中国宜着眼于自身利益需求和制度性权力,统筹好前瞻性与舒适度、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在海外投资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升级与重塑.

  • 标签: 海外投资 准据法 法律适用 法律趋同
  • 简介:案件管理是法院管理的工作核心,也是关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 标签: 中级人民法院 分配制度 民商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管理 司法责任制
  • 简介:针对“辽宁贿选案”导致的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履行职责的现实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在中国宪法实施过程中多次出现的这种筹备组,可以类型化地称为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作为一种具有宪法意义的组织形式与制度雏形,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设立有宪法及法律上的依据。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权力主要是一种派生性、临时性、程序性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需要处理好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委员会、上级人大常委会、同级党委的关系。当然,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旨在应对的法理危机亦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

  • 标签: 辽宁贿选案 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选举制度 法理危机
  • 简介:自19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期,生态问题被受到人类关注,人类开始正视污染对人类社会的冲击,生态问题成为众多学者、思想家广泛研究的问题。高校通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程教学,帮助学生把握科学理论体系,运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看待生态问题,从而理解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现实意义。

  • 标签: 生态马克思主义 高兹 生态理性 现实意义
  • 简介: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应由法官决定,应采取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结合模式主持庭前会议,亦必须确立当事人的主导地位;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案情的复杂程度、涉及证据数量多少以及双方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代理、有无诉讼和解和调解结案的可能等;庭前会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本案的审理范围(诉讼标的),整理法律争点,整理事实争点,整理证据争点;庭前会议既可以在法院的会议室或者办公室进行,也可以在审判法庭进行,必要时还可以参照巡回审判的形式,在有关基层组织办公场所等地点,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下,以会议方式进行;庭前会议原则上应召开一次,但有特殊情况的,由主审法官决定是否再次召开庭前会议,但一般不应超过三次,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后,应当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预留合理的准备时间。

  • 标签: 庭前会议 审前程序 整理争点
  • 简介: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制度的以往研究主要侧重于法理方面,而较少关注不动产登记实践。我国自2013年年底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其工作实践为这一课题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笔者从实践的视角,结合法解释学和比较法研究,逐一检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制度要点后认为:不动产登记错误是指基于有效的登记原因而为的登记因错误或遗漏所致的登记簿上的内容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不符。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可分为两类。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性质兼具民事责任属性和行政责任属性,但以民事责任属性为主。其归责原则应当采过错责任说。其构成要件应当包含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四个方面。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主权利的损害赔偿,利息,为主张权利所支出之费用。经过实践的探索和总结,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可通过责任保险等方式不断完善。构建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保险制度的要点包括: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保险的模式选择,赔偿数额,免赔数额,保险追溯期,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保险费用及来源。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登记错误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