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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利他契约,债权人在第三未表示享有利益前可变更、撤销利益第三约款;债权有权请求债务向第三给付,在债务不履行债务时,可寻求司法救济;同时,债权有义务确保债务向第三给付。债务应依据诚信原则全面向第三履行债务,否则应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债务可就契约所生抗辩,对抗第三

  • 标签: 合同法 利他契约 债务人 债权人 受益第三人
  • 简介:文章在对已有关于生态模式研究进行评述的基础上,结合构建法学人的模式的基本原则,从的理性水平、人性要素、目的要素以及环境要素四个方面对生态模式的内涵进行了剖析,而后厘清了生态模式的伦理基础,否定了非人类中心主义以及强化的人类中心主义,指出应以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作为生态模式的伦理基础,最后文章结合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从生态模式的四个内涵出发论证循环经济促进法所预设的""与笔者所构建的生态模式是相契合的。

  • 标签: 循环经济法 生态人模式 构建
  • 简介:<正>搏白县沙河乡双江村民黄宗惯与浦北县江城乡陶器厂签订一份陶器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生效,期限一年。合同规定,承租黄宗掼上交租金四千元,每烧出一窒陶器产品先交款八百元,产品自销;出租陶器厂为承租提供陶器窑和生产车间二十间,陶坯垫板三百块等厂房设备。合同生效后,陶器厂少给承租五间车间,并将这五间车间转租给浦北县水电预制厂,另收租金五百元;承租先后付给厂方租金共三千零一十四元,只有第三窑产品按合同规定数额付给租金。合同双方因此产生摩擦。在这样的情况下,陶器

  • 标签: 承租人 被告人 陶器 租赁合同 合同纠纷 合同规定
  • 简介: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仅能起到将部分赔付事宜转移给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但与患者谈判、解决医疗纠纷等真正使医疗服务提供者困扰的问题仍然存在。保险无须承担抗辩义务的医疗责任保险是一个在设计上就有先天缺陷的半拉子诉讼保险。应将抗辩义务规定为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以诉状内容为主、诉讼事实为辅的折中标准来判断抗辩义务之有无;明确被保险人为抗辩律师的实质委托人来解决律师保密义务的利益冲突、以聘任独立律师的机制解决保险人在权力保留抗辩中的利益冲突及以荣誉条款来解决是否与患者和解的利益冲突问题。最后,规定保险人在违反抗辩义务时的赔偿责任,尤其当保险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抗辩义务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标签: 医疗责任保险 抗辩义务 判断标准 利益冲突 心境安宁
  • 简介:第二百八十六条设定的承包优先受偿权既不是留置权,也不是优先权.笔者认为,应将承包优先受偿权界定为法定抵押权.因为:第一,承包优先受偿权与法定抵押权属于同一种权利样态;第二,在我国现行民事担保立法体例框架内,承包优先受偿权只能为抵押权的一种;第三,考察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过程可知,本条自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

  • 标签: 承包人 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 优先权 法定抵押权 合同法
  • 简介:发现债务财产对破解执行难,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追究拒不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促使债务如实申报财产,减少协助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提供线索、债务申报、法院的搜查与调查、其他国家机关的协助、群众举报是发现债务财产的主要途径。为了增强发现债务财产的能力,应当建立起富有实效性的财产申报制度,应当强化法院的职权调查,应当健全协助执行机制,充分运用搜查手段,继续实施和推广法院在执行中创造的新举措。

  • 标签: 民事执行 债务人财产 发现方法
  • 简介:海商法上的危险货物应限于物理危险物,不应包括法律危险物.货物需满足危险性要素才可被认定为危险货物.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的一项特殊义务是危险货物的通知义务.托运未履行危险货物通知义务造成承运损失时,责任确定上存在过失责任说和严格责任说区分.我国宜采纳承担严格责任说.托运承担严格责任上应满足相应要件并有一定限制.我国海商法应修改以对托运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严格责任及其限制予以明确规定.

  • 标签: 危险货物 托运人 通知义务 严格责任
  • 简介:“犯罪嫌疑”是我国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一个称谓,然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犯罪嫌疑的界定和确认作出明确的规定,2012年再次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此仍然没有涉及。立法的缺失必然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的存在。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对犯罪嫌疑的概念,确认犯罪嫌疑的证明标准、程序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制。

  • 标签: 犯罪嫌疑人 界定 确认
  • 简介:教唆、帮助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其责任与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同,原因在于多数教唆或者帮助人与监护人的未尽监护责任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在法律适用中,规定教唆、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和该法第32条是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的关系。

  • 标签: 教唆人 帮助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 单向连带责任
  • 简介:通过对河南省巩义市社会法庭的调研,可看到公平正义的法治在我国乡土社会遭遇了不同方面的阻碍,导致了法治困境。我国乡土社会法治困境的真正原因在于文化的冲突,在于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的法治文化和我国乡土社会的传统文化之间的巨大鸿沟。要走出这法治困境,我国的法律规范就应根植于我国的传统文化,把优秀的传统文化和良好的民俗习惯吸纳到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同时加强法治在乡土社会民众中的威信,久而久之就可以在我国传统文化和民俗习惯的支撑下进一步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代表公平正义的法律规范才能顺利地推行,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文化才能真正实现。

  • 标签: 乡土 法治 法治文化 法治困境
  • 简介:民法理念及民法的完善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应通过民法的人本、民本理念、平等理念、自由与秩序理念、诚实信用理念以及公平理念的养成,切实发挥民法的人文精神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 标签: 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 民法 民法理念
  • 简介:为实现男女间真正的平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男女之间的差异是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是"社会体制习俗"把组织到规范好的"男性""女性"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因为男女的生理特征而自然产生的.其分析方法要求考察女性与男性面对的不同的社会现实、生活期望、经济环境等因素,分析社会公共政策对女性和男性的不同影响,尤其是可能给女性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修改社会公共政策,以期消除男女之间的实际不平等.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仍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规定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以社会性别平等理论来分析审视现行婚姻法,其结婚、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离婚等具体制度中,某些规定仍缺乏性别意识,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特建议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对立法加以完善.

  • 标签: 《婚姻法》 社会公共政策 平等 离婚 立法完善 法律保护
  • 简介: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依存、互相促进,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和保障,社会稳定是公正司法的重要基础。当前司法理念落后、职业道德缺失、司法能力不强、司法行为不廉、关系处理不当、网络媒体干预等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必须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继续加强司法职业道德建设,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努力加强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依法理性处理和引导网络舆情。

  • 标签: 司法公正 社会稳定 相互依存
  • 简介: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充分认识信用建设试点中的法律障碍,对于构建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法律制度 中国 诚实信用 法律障碍
  • 简介:<正>当前社会治安特点:一、坚持严打方针与刑事案件高发并存。从1983年开展严打以来,执行这个方针已经十年。各地政法部门对杀人、抢劫、放火、强奸、流氓、重大盗窃等七类严重危害国家和集体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经过三今战役,破获了一批重大案件,抓获了

  • 标签: 特点及对策 社会治安 经济犯罪 严打方针 盗窃案件 丑恶现象
  • 简介:社会法体系是当前中国社会法学研究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私法学体系建构方法是构造合理的社会法体系的可行路径。财产理论的进化形成了包含国家间接给付与国家直接给付的社会法二元财产结构,以及以国家给付权与公民受益权为基本分类的社会法权力—权利体系。在此基础上,社会法体系得以演绎出来:社会法的积极自由与实质平等之内在精神体系,通过权利、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外化为社会法的二元制度体系。因此,社会法体系是法律价值与法律逻辑的有机统一。

  • 标签: 私法 社会法 给付权 受益权 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
  • 简介:性别等级是在人类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主要由男权文化不断解释与不断塑造的结果,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是探求这一原因最好的分析工具。原初社会“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成为家庭关系与公共关系的分野。在公共关系中,男人在自利心的驱使下渐生平等的要求,并在平等诉求下形成法律;而在家庭关系中因为亲情而使平等与公正成为多余。由于女性并未参与公共关系中的法律建设,致使性别平等既不能在公共领域中得以表达,也不能在家庭关系中得以体现。最终,法律认同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并在这一基础上建构起了性别等级的社会模式。而代表男权文化的法律理论也极尽“科学”之能,不断地掩盖和强化性别社会化的实质,尤以社会契约论为最。社会契约论以法律为公民同意之结果而使法律披上了公正的面纱,却因为无视女性没有成为契约主体的事实而沦为掩盖社会性别的帮凶。即便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也因为无法排除性别的先天知晓而成为法律平等与公正的神话。虽然,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在许多理论问题上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但在制造并掩盖社会性别上也成了同盟军。法律与法律理论的紧密联系与有机配合终于迫使社会性别及其等级模式在法律中立的旗帜下不断地得以演绎、建构和强化。

  • 标签: 法律理论 公正 法律平等 社会契约论 社会性别 自然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