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某法院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立案,让某地方税务局成为被告,通过民事诉讼来审理税务机关与享有担保物权的第三人之间的冲突,创设了一种解决非破产案件中税收优先权争议的新模式。另一方面,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在法院采用居中裁判来“定争止纷”时,没有拘泥于其不应以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参加优先权诉讼的狭隘观念,摒弃不愿当被告的“耻诉”思维,积极依法应对,追回了上百万欠税。这表明面对特定的涉税争议,税务机关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依法行使民事法律权利,已经不再是理论问题而是一种实践要求。此外,将欠税公告作为税收优先权产生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非破产清算中税收利息(滞纳金)应当优先受偿,通过修法强化和完善税收优先权,不失为这个司法判例的重要启示。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放活集体林经营权,利用好林业资源,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林业,有利于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实现小农户与林业现代化建设有机衔接,对促进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建立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推行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功能和整体效用,是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放活林地经营权是其核心要义。林地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流转合同依法利用林地林木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以依法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再流转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利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发包方)书面备案。鼓励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权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依当事人自愿申请但不强迫的原则进行合同鉴证,出具鉴证报告,探索作为经营权人实现林权抵押、评优示范、享受财政补助、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依据,平等保护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简介:基于2013年CHARLS数据,考察了教育水平对退休倾向的影响。研究表明,尽管存在性别和单位性质间的差异,教育水平与退休倾向之间总体上存在非对称U形关系:相对于初中教育水平人群来说,小学及以下和高中及以上教育水平人群倾向于晚退休,对高教育水平人群来说更是如此。不同教育水平人群的退休倾向不同意味着延迟退休的阻力也不同,而延迟退休的阻力主要集中在初中教育水平人群占比较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延迟退休应先从初中教育水平人群占比小而高教育水平人群占比大的教育、金融、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行业开始,这样才能降低延迟退休的政策阻力,实现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
简介:提高经济增长效率需要集约式利用投入要素,通过创新扩大知识资本和智力资本对产出的贡献份额,这种背景下教育经费投入的经济增长效率提升效应需要深入探究。基于2000—2014年省域尺度数据和门限回归模型研究显示,由于存在人力资源优势长期释放、"干中学"效应和创新生态系统整体优化等,教育经费投入对经济增长效率存在非线性关系并表现出双重门限特征。随着教育经费存量跨越不同门限,教育经费的经济增长效率效应表现出加速现象。为此需要建立健全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稳定财政资金投入,多渠道拓展办学资源;通过转移支付和教育财政支出完善中西部地区教育资源供给体系;健全教育经费投入对区域创新生态系统的支撑效应,畅通教育经费投入与创新发展之间的联接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