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构离不开现实的微观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微观层面的践行与社区发展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社区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基本行为规范;而社区发展则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提供生活场域和实现栽体。因此,必须从主体、文化、物质与制度等多方面,着力探求二者有机结合的现实路径,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构与城市社区发展的协同。
简介:长期以来,在刑法解释过程中,各解释方法均是平行而论且择一采用的,但是以何解释方法之结论为司法之准据让人费解,此问题也难免导致刑事司法的任意。究其原因,刑法学界迄今并未构建起教义学意义上的刑法解释方法体系,该方法论体系之建构无疑会有助于限制刑法解释结论的任意性。以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目的论解释为主干,并以目的论解释为核心开展前述体系的构建是一种初步的尝试。首先,目的论解释方法是为实现刑法之目的,因此该解释方法应位于各解释方法之首,但是何为刑法的目的还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其次,对目的论解释实有予以限定之必要,这有赖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运用。最后,刑法解释方法体系的建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一朝一夕可以达成。
简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从价值观上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性、目的性、合理性、正义性所做的根本的理论概括和论证。《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论述,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价值和最高目标,并从价值观上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和正义性、合理性。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必然要求把以人为本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价值指向。坚持这一根本价值指向,才能够不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而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
简介: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冤假错案多发的主要原因是司法权力运行中行政化思维根深蒂固,学者们有针对性地提出许多去除行政化、提高法官独立程度的改进建议,但司法权力的实际运行状况依旧令人堪忧。理论建议难以被实践采纳的根源在于我国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价值缺失,不仅法官普遍地缺乏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价值观念的支撑,而且现行司法制度也缺乏对这一价值观念的贯彻与保障。唯有进一步完善司法价值体系,才能有效改变目前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局面。欲去除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行政化思维,构建正当的司法价值体系,必须在加强法官法治意识和审判独立意识的同时,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观念真正贯彻到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去,才能有效保障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