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作者作为当年设计德国审级制度修改的主要立法专家,在其撰写的学界建议意见发表20年后,以本文重新审视了当年司法改革制度的后续进展、实效与不足。一审的诉讼效率虽然从数字上看确有提升,但是其实现主要源自对以正式开庭为代表的程序保障程度的减损,一审程序的功能和其中的法官职权行使并没有如预期般增强。从功能上将二审程序向事后审转变的目标得到基本实现,但是二审程序受一审事实认定约束的原则仍有较多例外,比如二审法院何时有权自行认定事实和攻击防御方法例外的不失权的问题值得关注。司法改革最初规定的、通过不可上诉的裁定随时可以书面驳回上诉的做法遭到普遍质疑,虽然立法者在十年后已做出补救,但修正的实际效果仍十分有限,可以考虑彻底废除本条规定。如今普遍适用各类案件的许可上告制在改革后使最高普通法院面临案件激增的压力,更宜通过提高最低不服标的额或减少合议庭人数来缓解。三审程序也应当承担个案救济的功能,应当直接将出现个案错误规定为上告理由。
简介:美国司法、行政、立法机关对于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公民隐私权侵犯的不同回应,体现出三权分立的宪政结构下美国各部门对公共监控缺乏严格管理,隐私权保护已陷入困局。困局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司法机关寄望立法机关立法解决问题,但公众讨论缺乏、行业利益坐大及公共安全考虑等障碍导致立法程序停滞不前,因而作为具体操作部门的行政机关只能依照先天不足的内部规范进行自我管控。对公共视频监控制度在隐私权保障方面局限性的探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美国式权力分立制度的固有弱点,进一步对比性分析可能喻示立法、行政、司法的其中之一将成为公共视频监控领域隐私权保障的突破性环节。
简介: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生活中人们对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强,工作、学习、生活等多方面都需要运用网络科学技术知识,中国成为互联网国家已二十余年。在此期间,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日益蓬勃,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国际国内交流愈发便捷。与此同时,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时效性、专有性受到的互联网的冲击,多种以网络为途径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开始出现,引起了国内外社会的广泛关注,相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开始出现。本文通过对我国近十年来互联网发展的描述以及国内外典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分析,进行相关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比,由此发现我国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不足与发展。
简介:我国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均通过契约,规范因限制资源开发利用而给予补偿的政府,以及因丧失发展机会和保护生态而接受补偿的主体,其本质是民事财产权的运行,鉴于生态保护补偿第一案还满足民事诉讼的形式要件,由此,补偿纠纷就是民事纠纷。根据合同原理,哪一级政府承诺提供补偿资金,哪一级政府就是补偿义务主体。然而,现实的未必就是合理的,当政府履行补偿义务时,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中央政府,这使补偿关系不仅与受益者补偿原则不匹配,而且加大了中央政府的负担。为此,需要应然意义上的补偿义务主体层级。其中,受益者补偿不仅是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区域、流域补偿政府的层级更具有操作价值,该原则的不足可以通过央地合理分权理论解决,即根据生态环境服务的惠及面合理分配央地财权事权,划定应然的履行具体补偿义务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