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12c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在异地销售合同中,在消费者作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前,企业主必须在说明合同的交易目的的同时,采取一种与其使用的长途通讯手段相适应的方式,以清楚、明确的方式及时向其告知企业主的身份、企业主的可到达的地址、商品或服务的根本特征、合同的最短期限、关于提供质量或价格相同的履行的保留或者在履行不能时不提供所许诺的履行的保留、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可能额外产生的供货和运输费用等事项。经观察便可以发现,其中很大一部分信息都可以构成《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1款意义上的一般交易条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作为一般交易条件,要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就必须满足两项条件:(1)使用人(在异地销售中即为企业主)在订立合同时以明示的方式指出一般交易条件(第305条第2款第1项);(2)使用人设法使对方合同当事人(在异地销售中即为消费者)有可能以可合理期待的方式知悉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最后对方合同当事人还必须对一般交易条件引入合同表示同意。因此,一般交易条件纳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实质上也包含了一项"告知义务",即一般交易条件的使用人必须向对方合同当事人"告知"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由此,两项制度便产生了重合。本文拟通过对两项制度的立法目的、具体要求和法律后果的研究和比较理清二者的关系。
简介:总的说来,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迄今为止依次经历了无责任时代、过错责任时代、严格责任时代以及当前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归责时代。当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上述演变路径不是偶然的,其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原因。在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筑起了"合同相对性"的堡垒,这意味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选择了违约责任;20世纪初,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公平的重视,过错责任开始勃兴;20世纪60年代后,保护消费者以实现社会公平成为主导性国家政策,严格责任开始盛行;因为严格责任的单一性,不能适应产品缺陷的衡量标准,阻碍了新产品的开发,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逐渐过渡到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归责时代。
简介:本文是作者于2006年11月9日在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做的报告。作者在报告中首先从哲学视角阐述了西方市场经济,指出市场经济是指单个的个体可以追求他的幸福和好运。他接着指出,市场经济的哲学视角这个问题起源于英国哲学家洛克。而对于德国哲学家康德的著名的哲学给我们提出的四个问题的回答,尤其是对于"我应该做些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则展示了法哲学观点及市场经济中经济秩序之间的一种逻辑性的联系。其后,作者选择性地对法哲学众多分支中的三个问题即法律规范产生的理由、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领域之间的关系及关于公平的观点进行了讨论。在文章的结尾,作者指出了市场经济存在的若干缺陷及对这些缺陷在不违反制度方面如何进行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