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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纯正不作为,是指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并且这种'不作为'的具体内容以法定形式被明确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罪,其中被明示的不作为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与之相对,不纯正不作为则意指以不作为方式来实现通常由作为方式实现的构成要件,即不纯正不作

  • 标签: 不作为犯 属性视角 犯规范
  • 简介:关于继续与状态存在竞合的解决方案,目前理论上与实务中均存有较大争议,难以达致统一。囿于此现状,立足于不同的情状采用相应之解决方式在本文中得以提倡:在继续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行为人又实施另一个行为符合另一个构成要件,如果是出于一个犯罪意思决定,而且实行行为之间存在至少局部的重叠,成立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如果不是出于一个犯罪决意,或者实行行为之间没有同一性,应数罪并罚。如果状态是为了维持通过继续所制造的违法状态时,状态与继续之间可以成立想象竞合;相反,如果状态是为了继续的实施创造条件,或者状态是在继续的持续过程中另行起意实施,则应数罪并罚。如果继续是状态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时,状态与继续之间可以成立想象竞合。如果数个继续的实行行为全部或者部分发生重叠或同一,可以成立想象竞合。如果刑法规范对于犯罪的认定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在合理解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例外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定罪处刑。

  • 标签: 继续犯 状态犯 牵连犯 想象竞合
  • 简介:<正>一、预备处罚范围问题的提出(一)从423个案例看预备犯规定在司法实践的适用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中确定了普遍处罚预备的原则,意味着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的预备行为在理论上是可罚的。但是由于特定的犯罪如过失等并不存在犯罪预备阶段则另当别论了。刑法学者们从理论出发抛开其认为的过失、间接故意犯罪

  • 标签: 处罚范围 法益 刑法分则 犯罪预备 刑法总则 实行行为
  • 简介: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宋·朱熹《活水亭观书有感二首·其一》如果说不作为是刑法理论中的一座冰山,那么真正的不作为只是冰山的一角。19世纪末,卢登(Luden)首次区分了真正的不作为与不真正的不作为。可时至今日,不真正不作为的事物本质(NaturderSache)仍然晦暗不明。回归思考的原点,不真正不作为真的是'不作为'吗?其'不真正性'又在何处?[1]作为一门以

  • 标签: 不作为犯 归责罪刑 本质归责
  • 简介:"刑法的人性基础这门课题,对于畏惧者来说,是一堵令人望而却步的墙;而对于勇敢者来说,却是一扇充满诱惑力的门。它对于我来说,既是一堵墙,又是一扇门。当我怯懦的时候,它是一堵墙;当我的自信战胜了怯懦的时候,它又成了一扇门。我轻轻打开这扇门,仍在门里徘徊,只不过是仅仅迈进门槛而已。既然入门,总不能空手而归。"——1995年陈兴良老师

  • 标签: 不能犯未遂 客观危险说 客观说 幻觉犯 陈兴良 法益
  • 简介:对于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该如何具体处理,存在不同方案.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在定罪和量刑上存在疑问;而按照间接正犯定罪的同时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后段从重处罚,同样有一些疑问难以解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应该坚持实质客观说中的支配理论,据此,应该以被唆使者是否具有对相应行为的规范意识为标准,作为成立教唆与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同时,在对规范意识的存在与否存在疑问时,则应该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间接正犯处理.建立在不法与责任相区分基础上的阶层式体系为限制从属性说提供了前提.实务中,虽然被唆使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即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的立场强势而顽固,但也已经逐渐出现接受阶层式体系的判决,值得肯定和推动.

  • 标签: 间接正犯 教唆犯 支配性 规范意识 阶层体系
  • 简介:我国刑法理论采取广义的身份概念。在德日刑法学之中,出现了联系特别义务来限定身份内涵的狭义的身份概念。广狭义身份概念的对立是刑法学日益实质化的一个缩影。经探讨可知,以特别义务限定身份的狭义的身份概念不应当被采纳,联系法益与期待可能性、预防必要性,即违法与可罚的责任来实质性地看待身份的理论路径是合理的。身份的本质或者是法益侵害的事实前提,或者是与期待可能性、预防必要性有关的事实前提。这一本质观,能够清晰界定身份的概念、身份的范围,以及解决身份的共犯问题。

  • 标签: 广义 狭义 身份的本质 违法 可罚的责任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间接正犯,作为与直接正犯相对应的犯罪形态,是指行为人自己(背后者)不直接参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而是将他人(中介者或介入者)当作工具,通过在幕后对其行为加以支配,间接地实行犯罪的情形。尽管间接正犯并非为我国实定法上的概念,但这一概念不仅在学理上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承认,而且,司法实践中认定间接正犯

  • 标签: 间接正犯 直接正犯 实定法 犯罪形态 帮助犯 妥当性
  • 简介:<正>一、信赖原则的基本涵义信赖原则(Vertrauensgrundsatz)自1935年以来通过德国的判例所形成与发展,具体内容是,参与交通的人根据交通规则而行动时,只要没有特别情况,就可以信赖其他参与交通的人也会遵守规则而行动,如果由其他参与交通的人实施的无视规则的行动致事故发生,遵守了规则的行为人就不能被迫究对事故的责任。现在,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交通事故,在企业活动与医疗活动及其他活动

  • 标签: 新过失论 预见义务 过失犯罪 监督过失 旧过失论 犯罪论体系
  • 简介:2011年8月28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象广场,一场为贫困学生捐资助学的公益活动正在进行。当地慈善家、千万富商林永海被邀请到场。突然,几名便衣男子悄然走到林永海面前说:“18年了。终于找到你了,跟我们走吧!”

  • 标签: 慈善家 救赎 公益活动 捐资助学 贫困学生 南宁市
  • 简介:实践中强奸案件往往伴随有强制猥亵行为,但是司法实践部门及理论界往往以吸收予以定性,而对强制猥亵行为不予评价,这种一概而论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我国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吸收,理论界也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司法实践也是无所适从,定罪量刑上的不公在所难免,罪刑法定、罪行均衡也就很难得到有效贯彻。针对实践中定罪量刑标准的模糊和理论上的观点分歧,强奸案件中的强制猥亵行为应该独立评价,以消除理论之争与实践之惑。

  • 标签: 强奸 强制猥亵 吸收犯 犯罪中止 数罪并罚
  • 简介:《刑法》第23条第2款所规定的未遂处罚范围过于宽泛,既未明确列举何种未遂具有可罚性,也未提供未遂应予处罚的评价标准,这导致司法实践对未遂的处罚较为混乱,并且该问题在我国学界也未引起重视。解决未遂处罚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关键在于修改立法模式,即以列举型立法模式将应受刑罚处罚的未遂明文规定于刑法分则之中。在衡量何种未遂值得刑罚处罚时,既要考虑个罪保护法益的高低,又要兼顾个罪一般预防必要性的大小;既要借鉴国外关于未遂处罚的立法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以回应社会需求。

  • 标签: 未遂犯 处罚范围 立法模式 刑法客观主义
  • 简介:案情陈某,男,系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2005年3月上旬李某为牟利而允诺替他人运输“摇头丸”,并于同年3月12日携带他人交付的“摇头丸”,从广东省广州市乘长途汽车至上海市。次日晚9时许,陈某到沪后,在上海的芷新长途汽车站附近等待接应人员时被抓获,并缴获其携带的含有0.44%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3352.02克。陈某曾先后于1997年和2003年因贩卖毒品而被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刑。

  • 标签: 香港特别行政区 累犯 从重处罚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摇头丸 再犯
  • 简介:走私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受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放纵走私罪则属于渎职犯罪,三者的客体本不相同,原不存在立法上的联系。但当走私者为了实现顺利过关,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而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放纵走私,也就是产生贿赂型走私时,海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刑法调控上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其行为可能构成走私罪、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此时,对海关工作人员应以何定罪,是定一罪还是数罪就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刑法理论界也颇多争议。

  • 标签: 海关工作人员 放纵走私罪 受贿罪 问题解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贪污贿赂犯罪
  • 简介:针对聚众斗殴非典型样态的刑法处遇,我国刑法现行的所谓转化模式因为理论不足而面临诸多挑战。借由对美国刑法中针对类似情况所建构的重罪谋杀规则的分析,可以认为由于我国刑法缺乏有效民意拟制机制,因此存在理论缺陷的转化理论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应予废止。对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处理,可通过刑罚设定与适用的方法来加以解决。

  • 标签: 聚众斗殴 转化犯 重罪谋杀 故意杀人
  • 简介: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和死刑父母的人身权问题在狭义生育权的理论框架内不能得到保护。基因遗传权的概念可以涵盖和保护被狭义生育权所遗忘的主体。确认基因遗传权,可以调整因医学辅助生育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存在于新的基因遗传方式中的权利冲突问题,从而完善民事立法、健全民法典中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

  • 标签: 基因遗传权 基本人权 全面保护
  • 简介:德国刑法判例上过失中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探讨可谓源远流长,它肇始于德意志帝国法院的梅梅尔河案,而确立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海洛因注射器案,在此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为德国刑法上一个独立的问题领域。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体系性地位,德国刑法判例经历了以下的立场变迁过程:从昙花一现的罪责层面的注意义务排除,到违法性层面的被害人同意,再到构成要件层面(参与他人自我危害的自我负责不可罚).最后形成分别在构成要件层面(自我负责的自我危害)与违法性层面(同意他人危害化)处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格局,从而确立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体系性地位: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一个不法层面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罪责层面的问题。虽然如此,德国判例上区分被害人自陷风险两种类型的做法既不具有正当性的根据,也缺乏适当的区分标准。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应当给予相同的规范评价,即应当承认两者均具有排除行为人之不法的效力,并且在这一前提下探讨这种排除不法的正当化根据。

  • 标签: 过失犯 自陷风险 注意义务 同意 不法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382条是有关贪污罪的规定,其中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其中的"前两款所列人员",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款的规定是有关共犯与身份的规定,也就是一般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一般人成立贪污罪共犯的刑法规范。贪污罪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身份。所谓身份,在学理上是指在构成要件上,以行为人具有一定身份为必要之犯罪。所谓真正的身份,系指其身份构成犯罪之

  • 标签: 身份犯 司法适用 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拟制 处罚依据 共犯论
  • 简介:共犯的成立根据在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共同犯罪行为,就教唆而言,其成立根据在于,行为人具有与他人共同犯罪并教唆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实行犯罪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西方国家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问题的理论诠释可能并不能契合中国刑法观念与规范现实,且西方国家两种共犯体系(区分制共犯体系与单一制正犯体系)也无法匹配中国共犯体系。在中国刑法规范的语境下,教唆的处罚根据,实质上是指教唆的"刑罚处罚根据"或者说"刑事责任根据",其不同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中规定的实行(在我国主要是主犯)的"刑罚处罚根据"与"刑事责任根据",因而其并非如西方国家一样仅仅指向"共犯不法是源于还是独立于正犯行为的不法";同时,在整体论意义上,教唆的处罚根据总共关涉两种情形下的处罚根据问题:一是共犯教唆的处罚根据,这是在共同犯罪形态之下所进行的考察;二是非共犯教唆的处罚根据,这是在非共同犯罪形态之下所进行的考察。教唆的处罚根据有其法哲学、立法论、司法解释论上的处罚根据。

  • 标签: 教唆犯 共犯的处罚根据 共犯体系 刑法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