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备受关注而法律规制制度尚处在探索之中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反竞争审查,是目前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垄断认定中面临的共同难题。我国2008年生效的《反垄断法》虽然规定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受”该法规制,但同样未能提供“如何”规制的具体制度规则。以已有反垄断法的制度规则为基础,结合知识产权许可中的特殊问题,构建知识产权许可限制反竞争审查的一般分析框架,是有效解决实践中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案件纠纷,并及时推动知识产权许可限制反竞争审查走向合理与科学的重要途径。该框架由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组成:一是确立知识产权许可限制反竞争审查的“竞争损害”标准;二是界定知识产权许可限制涉及的产品市场、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三是选择基于“区别对待”的分析工具和基于“利弊权衡”的四步检验法。
简介:法律服务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新名词,既然是市场就有市场的规则,根据法律规定唯有律师和司法行政部门注册许可的法律工作者才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而事实上,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市场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各种制度,各项管理都没有完全到位,在这种条件下,一些单位、一些人,为经济利益所驱动,披上形形色色的外衣,掺入到法律服务中来捞市场,龙虾掺杂,鱼目混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一份权威的统计资料上说,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中,律师只占到40%的份额。《中国律师报》有一作者撰文说。他所在的县有近30个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可只有一人是正式律师,有3名通过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其余的人均是无任何资格的“伪律师”。在江苏,据盐城市某县的调查统计,该县“土律师”多达34名。法律服务市场已到了非整顿不可的时候了。
简介: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我国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率先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可以从惩罚性赔偿蕴合的人文精神和制度理性两个角度,通过考察该制度“强化过错责任”、“体现谦抑性、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并借助威慑理论、矫正正义等经典理论工具加以理解。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构建,关键在于规范设计的科学与合理,以主观恶性和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赔偿倍数,同时应与补偿性损害赔偿、法定赔偿、刑事损害赔偿与罚金、民事罚款、行政罚款等相关制度加以协调与衔接。
简介:20世纪90年代初,土地制度的变革,使得集体土地的流转经历了一个一波三折的过程,小产权房也随之兴起。作为我国土地制度变革的产物,小产权房涉及到我国经济建设、土地和住房等诸多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和房地产商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今年国土部表示将试点清除小产权房,这一决定无疑再次将小产权房推向了舆论尖口。笔者以天津小产权房的现状为背景,对其形成原因进行分析。而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理,虽说理论界学者和各地方政府相继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笔者却认为小产权房的治理方式在“疏”而不在“堵”,并通过介绍天津“宅基地换房”政策,试图探寻小产权房的新出路。
简介:本文从传统民法典中民事权利一般规定的缺失这一现象,探讨了传统民法总则的结构性缺陷,并以此为突破口,提出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置财产权总则来整合财产权利体系的构想。文章认为,以权利为线索构建的民法典中,民法总则并没有有效地起到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作用,对财产权利体系也缺乏科学的立法整合。在现代无形财产日益壮大,且无形财产立法呈分散化的态势下,传统民法总则失去了原有概念法学上的价值和地位,仅在立法形式和工具意义上有其保留价值,而财产权总则这种中介性立法层次则可真正有效地整合财产关系、厘清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在法典的统领性和立法专门化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
简介:本文认为,节约交易费用是市场经济立法的效益性质和根本动因。由于各类市场经济法律不同的经济学基础,所以在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方面,民法是市场的互补形式,商法是市场的替代形式,经济法是市场的补充形式,从而决定了民法要超前于市场活动立法,而商法须同步于市场活动立法,经济法应滞后于市场活动立法。又由于经济法的立法成本较之民商立法成本高,因此根据各类经济立法不同的立法成本特点,在把握各类经济立法数量边界及相关成本和投入产出规律的基础上,将提高经济立法质量作为实现经济立法低成本、高效益的突破口。本文最后提出了我国经济立法运行低成本高效益的现实选择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