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5年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签订联营协议,约定由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资金若干万元,由乙企业负责经营某项目,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乙企业向甲企业返还所提供的资金,并支付所提供资金的15%的利润。合同签订后,甲企业按约定向乙企业提供了资金。合同到期后乙企业不但不能向甲企业支付利润,就是本金也没能偿还。为此甲企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企业返还所提供的资金,并按合同支付利润。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甲乙两企业所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判决乙企业向甲企业返还其所提供的资金,收缴约定支付的利息,并对乙企业处以银行同期利息的罚款。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甲乙两企业之间
简介:值世纪之交,经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山东劳动》于本期改刊为《山东劳动保障》。《山东劳动》创刊于1985年。15年来,《山东劳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改革开放为主旋律,积极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多年来,《山东劳动》遵照江泽民总书记的指示,努力"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山东劳动》在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15年来,《山东劳动》创出了自己的辉煌,展示了自己的作为,先后被评为全国最佳劳动期刊、山东省优秀期刊,较好地完成了历史使命。今后,《山东劳动保障》将继往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