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从二十年代苏联学者斯图契卡提出制订“经济论”的理论主张后,在社会主义法律的分类体系中如何处理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就一直是法学家们争论的一个热点。一九七九年以后,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争论也很激烈,至今没有停止。目前的状况是:在立法上,虽然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已经制定,但与《民法通则》相应的,作为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诸如“经济法通则”一类法律还没有制订;在理论上和法学教育上,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也没有统一。例如,师范院校的各种法学概论教材和政法院校的各种民法、经济法教材,以及财经院校的各种经济
简介:<正>目次一、系统论与经济法诉讼二、经济法诉讼的实体法支持三、法院和检察院(官)四、经济法诉讼中的压力集团五、经济法诉讼的其他支持因素六、小结经济法诉讼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经济法实体法、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审理机构、起诉人、支持起诉制度、影响纠纷处理的社会因素等多个方面的配合、支持与协调。本文对除程序法外的影响经济法诉讼的各因素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一、系统论与经济法诉讼所谓系统,就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按照一定的规律合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所谓支持系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支持事务或问题解决的一切因素的有机整体;狭义是管理学上专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为管理者提供服
简介:现代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在诸多理论问题上就存在着较大争议。其中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争论的一个焦点。这一问题的探讨对经济法学理论上的成熟是非常必要的。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指经济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在实现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包括三层含义:(1)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2)经济法的自身价值;(3)经济法的评价准则,即在不同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依据什么标准取舍。经济法价值的确定,必须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根源与本质特征着手。尽管在这个问题上众说纷云,但学术界一般认为:现代经济法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生成的背景下,由于自由经济缺陷的日益明显,市场失灵现象迭出而产生的,它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昭示着在经济调整的领域中,传统法律价值发生了变化,新的价值开始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