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案情摘要2001年8月29日凌晨,叶某某在广州市某推拿按摩中心与该中心负责人何某某发生争执并斗殴,何某某的母亲莫某某在劝阻过程中被叶某某打伤,后叶某某和何某某均被带至派出所。莫某某被送往广州某医院诊治,该医院为莫某某拍摄了X光片,诊断莫某某左腕舟骨骨折,并用石膏绷带固定患肢。当日,公安局根据体表检验和医院的病历资料作出法医学鉴定,认为“莫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并据此于次日对叶某某实施拘留,同年9月30日改取保候审。2001年12月3日,检察院指控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12月13日,法院委托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受害人奠某某的伤势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期间,伤者莫某某在广州另一家医院再次进行X光片检查,确诊莫某某左腕诸骨未见骨折。
简介:我是一所中学的负责人,我校图书馆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在图书馆门口旁设置了类似于超市那样的自动存包柜,让学生把不能带进图书馆的书籍等物品存放进去。不久前的一个周六晚上,学生黄某用钥匙打开柜门取包时,发现包不见了,黄某说自己的包内有一个手机和600多元钱,图书馆老师找来了学校的保安和警察。经保安、警察和黄某检查确认:存包柜没有被撬压的痕迹,开关正常;存包柜柜门上贴着的“寄存须知”告知:“金钱等贵重物品请不要存放。”最近,黄某及家长要求学校赔偿丢失的包及手机,黄某还找了两名同学证明他存包及包内的物品。请问,像学生黄某这种情况,学校有赔偿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