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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1年5月的一天,王某找到冯某说:“如果我有偷来的黑车,你能不能帮助卖了?”冯某说能。冯联系到买主后,便找王某说,“有人要桑塔纳2000型”。王某定价2万,冯某表示可以。之后,王某伙同张某盗窃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王某打电话告诉冯某车已到手,让冯某带买主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交易。买主看到车后表示满意,将2.6万元钱交给冯某,冯将其中2万元交

  • 标签: 销售赃物行为 盗窃罪 刑法 案例分析 中国
  • 简介:李某与陈某1994牟10月合伙购置一条挖沙船,经营一段时间后,因生意不好而停工,停L期间,李某与陈某轮流看守,每班半个月。1995年春节期间。李某李利用值班看守的方便条件,背着陈某特挖沙船上价值8000余元的机器设备拆下来处理了,船体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陈某发现此情况后,就找李某询问,李称不知道。陈某认为机器设备是在李某看守期间被他人盗窃的,李某应承担损失。而李某一再申称不知道情况,不同意承担损失。后陈某得知李在其亲戚的帮助下处理过挖沙船设备的线索后,再次找李某询问,李某认为陈某是在无理纠缠,便开口骂人,并将陈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陈某连以“故意伤害”和“合伙财产被盗”为由向派出所报案。经

  • 标签: 盗窃罪 挖沙船 侵占罪 定罪量刑 财产被盗 非法占有
  • 简介:<正>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贾某系某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有机动车A1、A2类驾驶证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2012年至2014年间,贾某因头晕、抽搐等症状,曾在市内多家医院住院,均被医院诊断患有癫痫。贾某得知患病后不久即主动申请调离公汽驾驶员岗位。2014年5月某日,贾某驾驶私家小型轿车载其妻及妻弟上路行驶,当轿车行驶至一大桥桥下广场附近时,贾某突然癫痫发作,所驾车辆高速穿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经与人行道边缘压石接触后变向,将人行横道正常通行的行人李某(殁年64岁)、张某(殁年61岁)夫妻撞倒。之后,轿车冲入桥下

  • 标签: 小型轿车 公交集团 驾驶培训 道路中心 危害公共安全 定罪处罚
  • 简介:在当前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程度不断提高的时代背景下,私人反竞争行为在目的、内容、方式、影响等方面呈现出国际化态势。仅依托于竞争法域外适用遏制愈演愈烈的私人反竞争行为国际化趋势,显然力不从心,采取国际层面的协调措施势在必行。在没有进入到相对深层及平稳的协调阶段,应以私人反竞争行为的国际协调实际出发,以wTo核心原则为基础进行微调,以差别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作为构建私人反竞争行为国际法制的基本原则;并且,在原则制定、概念界定、内容侧重、争端解决四个方面进一步深化WTO框架下的私人反竞争行为的国际法规制。

  • 标签: 私人 反竞争行为 竞争法 国际法
  • 简介:合法替代行为抗辩是所有责任法领域的问题。就其在责任法中的归属而言,应采违法性关联说,即属于损害归责的问题。在确定是否认可合法替代行为抗辩时,应考虑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规范目的。而且,被告必须证明,合法替代行为必然导致同样的损害。针对实践中的主要案件类型,即违反告知义务的案件、违反程序性规定的案件和违反职务上义务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形确定妥当的解决方案。

  • 标签: 合法替代行为抗辩 规范目的 违法性关联
  • 简介:威尔哲尔的目的行为论主要包含了三大哲学思想:其一为物本主义存在论;其二为新康德主义;其三为实证主义。该理论受当时德国的政治形势及广为流行的非理性主义的影响较大。其不足之处在于:对过失犯与不作为犯的解释过于牵强,而这原本却是可以避免的。此外,行为于犯罪论中所处的地位应是独立的,它是超然于犯罪的上位概念。

  • 标签: 威尔哲尔 目的行为论 物本主义存在论 新康德主义 实证主义
  • 简介:伪造是指无制作权人而擅自制造对公共信用和交易安全具有法律意义的票据的行为;变造则是指无权更改对公共信用和交易安全具有法律意义的票据内容的人,擅自更改其内容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票据伪造、变造应从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方面来理解.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和票据涂销的不同.

  • 标签: 伪造 变造 票据犯罪
  • 简介:近日,柳州市检察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要针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司法不规范问题和易发生司法不规范的办案环节,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二是要加快推进“两微一端”平台建设,加大法律文书公开力度,切实深化检务公开;三是要坚持从严治检,狠抓党风廉政建设,

  • 标签: 司法行为 柳州市 专项整治 党风廉政建设 整治工作 检务公开
  • 简介:科学技术部于2006年11月9日正式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首次将科研不端行为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也充分表明政府进—步端正学风的基本态度。该处理力怯共六章三十四条,规定了六种不端行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立法依据、调查处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处理程序,对如何受理举报、专家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程序、听证与试验、调查报告以及处理决定的做出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对科研不端行为给出了明确界定,包括在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规定等。该处理力砝在处罚措施中规定,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将进行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记过、禁止一定时期申请、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收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降职、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 标签: 科研不端行为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科技部 科学技术部 动物保护 法制化管理
  • 简介:“所谓片面共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与之共同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况。”在我国,如何处理片面共犯得到了刑法学界的长期关注,学者们对片面共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片面共犯的存在范围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本文首先对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立法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然后,对德日刑法关于片面共犯的主流理论学说以及我国学界对片面共犯的认识进行梳理和评析;最后,在我国刑法语境下提出解决片面共犯问题的策略。

  • 标签: 片面共犯 行为人 否定论 共同犯罪 利用 立法规定
  • 简介: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但随着网络型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具有相对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该优势限制竞争的行为也被纳入了反垄断法的视野。滥用相对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损害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上同样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应当受到竞争法的规制。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相关竞争立法,为我国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立法理论和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对这种行为的规制有了法律依据。

  • 标签: 相对支配地位 滥用 反垄断法 实施
  • 简介:《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设定为盗窃罪的新类型,实为一种刑法防卫线的前推,可以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的住宅安宁和人身安全。"入户盗窃"本质上仍属于结果犯,入罪条件仍然需要考虑犯罪数额。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各地完全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将普通盗窃罪入罪标准的50%,确定为本地区"入户盗窃"犯罪的入罪标准。

  • 标签: 盗窃罪 入户盗窃 结果犯
  • 简介:在现代国际社会,一国如果成为他国境内非国家行为体所实施的打击行为的受害国,常常会对该非国家行为体实施越境打击。基于国家主权神圣和尊重他国领土完整的原则,这种越境打击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违反国际法规定,不符合《联合国宪章》要求,应当被禁止的。然而在遇到母国违反国际义务支持其境内的非国家行为体对受害国袭击行为的时候,受害国的越境打击行为则有其存在的合法与合理基础。可见,对非国家行为体实施袭击行为时,母国所持不同态度的剖析,是论证受害国实施越境打击的合法性关键所在。

  • 标签: 非国家行为体 《联合国宪章》51条 国家自卫权 越境打击
  • 简介:企业组织非法经济活动的猖獗业已构成对我国经济秩序的严重威胁。无疑,对组织非法行为产生机制的探讨有助于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体系。本文旨在通过对组织的社会分层结构、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组织内部结构、组织亚文化、组织边际互动等诸多因素的多学科探讨阐明组织非法行为在现阶段的普遍性和成因,并在此基础上建构组织非法行为的解释性理论框架。

  • 标签: 非法行为 组织目标 企业组织 亚文化 社会地位 社会资源
  • 简介:共同侵权行为产生连带责任,其基础在于共同过错和共同行为的结合.有共同过错但无共同行为的情况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和既无共同过错又无共同行为的垫付责任、补充责任、转承责任也不相同.在判决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在判决中确定各加害人的份额是合理而实际的做法.

  • 标签: 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 意思联络 补充责任
  • 简介:抽象行政行为是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使得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得不到有效的司法监督。为此,本文提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构想,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探讨。

  • 标签: 抽象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 监督机制
  • 简介:行政机关针对举报作出的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从理论上分析,典型的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确定举报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在于利害关系的判断。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由于举报人依法享有获得答复的程序性权利,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被举报事项职责的,其中基于白益性举报的,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单纯的公益性举报,基于当前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目标和法院的承受能力,不应认定具有利害关系,不属于当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标签: 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 举报人 答复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性质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场合,为了保护法益,对于国民的自由和权利施加更多的限制,对处罚哪些不作为必须进行慎重的检讨,严格限制其处罚范围。[1]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而言,最有争议的是先前行为。[2]先前行为,又称危险前行为、先行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导致某种法益具有遭受侵害的危险,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行动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3]最早将先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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