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股份制经济在我国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理论界就国营企业实行股份制的利弊得失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外商投资企业在股份制试点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却未引起应有的重视。笔者认为,就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性质而言,实行股份制的条件比国营企业更为成熟。股份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我们是可以借鉴的。但应看到,股份制是在私有制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不可避免地带有它所产生和发展的那种经济环境的特点,以致于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在采用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时,遇到了许多问题。如:在实行股份制的国营企业里,怎样确保国
简介:<正>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对象)。通常是指物(财产)、行为和精神财富等,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卖方交付约定的货物;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等。合同没有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就无所依据,因此,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都明确规定,标的是合同的必要性条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同)也不例外。那么,合营企业合同的标的指什么呢?对此,我国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合营企业合同的标的,是我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其理由是,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履行一定责任和义务的目的就是设立合营企业,设立
简介:<正>一、联邦的有关立法尽管大部分商业企业是基于州法建立的,但联邦的有关法律对它们仍然适用。美国宪法中包含着一些涉及商业企业活动的条款,最主要的内容是:1.依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缴纳直接税;2.国会具有征税、偿付国债、举债的权力;具有管理州际和外国商务的权力;具有制定在合众国内一致适用的有关破产法律的权力;具有建立邮政局以及宣战……等等权力;3.禁止除按人口比例分配之外的任何直接税的征收;4.禁止对各州输出的货物课税;5.禁止各州通过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6.禁止各州未经国会同意而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征收任何税款,但为了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律而有绝对的必要时,不在此限;7.禁止各州未经国会同意而征收船舶吨位税或与另外一州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8.联邦司法权力包括对基于宪法、联邦法律、条约所提起的以合众国为当事一方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另一州的公
简介:<正>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投资环境的完善,外商在我国投资兴办的企业越来越多。迄今年9月底,我国十年来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超过2万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立,为国家引进了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大量的资金,同时,又提供国家财政收入以新的源泉——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但是,另一方面,某些外国投资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千方百计逃避税收。由于避税是打着合法的幌子进行的,它成了那些外国投资者逃税的一种主要手段。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损害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利益,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打着合法的幌子,减少
简介:<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优胜劣汰的法则使一些企业兴旺发达,一些企业濒临破产。濒临“死亡”的企业其承载的土地仍然具有它特有的价值,尤其是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权,已成为企业的物质财富和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因此,正确认识和依法处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有利于保护破产企业财产权,而且对人民法院审理好破产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在清算组处分破产财产之前土地使用权只属于破产企业。二是来源的合法性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