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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个结果
  • 简介:摘要:我国的民营企业虽然为我国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是大部分民营企业通常规模较小,竞争力相对较弱,公司治理体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面临着较大的经济、法律风险。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民营企业进行刑事合规的建设则不能像国外以及我国大型企业那样仅仅重视刑事合规计划在公司内的运行。我国民营企业的现状使得我们要考虑刑事合规的建立、运行、消亡三大阶段,这三大阶段与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三大阶段密不可分联系在一起,在促进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化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合规合法发展,乃至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民营企业 刑事合规 阶段化
  • 简介:摘要:我国现有法律中只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回避了侵权责任能力。但侵权责任能力却是承认过错主观性逻辑下必然面临的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判断监护人责任时也会关心被监护人是否有识别能力,此时是否引入责任能力的概念将会影响结论。通过引入责任能力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判断,一方面有利于责任的辨明,另一方面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培养,保护其健康成长,是我国立法、释法与司法中值得考虑的方向。

  • 标签: 侵权责任法 责任能力 识别能力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社会大众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民法对保障人民法律和民众的基本权利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民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对人民基本权利的行使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成为现阶段我国民法在实施及发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对基本权利及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进行分析,为进一步保障民法公平性奠定必要的基础。

  • 标签: 基本权利 民事法律 法律意识 行为效力 影响
  • 简介:摘要:当前法学教育迅速发展,通过探索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融合式教学模式,改善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单一、教学内容枯燥、学生学习兴趣不高、教学过程互动性差等相关问题。通过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融合式教学改革解决教学活动脱离司法实践,教学活动实践性差、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弱,理论指导实践能力弱、实操能力弱。教学改革创新拟解决在民事诉讼法教学活动中教学内容单一、各学科割裂教学的问题,特别式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割裂教学。开展双师教学模式,增强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功底。创造条件进行理论功底深厚的实体法教师与民事程序法教师双师教学,改善学生理论基础薄弱,实操性不强等问题。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教学改革 实体法
  • 简介:摘要:课程思政是高职院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本文尝试厘清刑事执行专业课程内部课程思政的价值体系、逻辑关系,并寻找恰当有效的课程思政实施路径,从而既能实现每一门课程自身的思政目标,又整合巩固、综合实现整个专业的思政目标。

  • 标签: 刑事执行专业 课程思政
  • 简介:摘要:在现如今信息时代下探索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教学的融合式发展,具体包括:利用信息化手段讲授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提高教学质量;案例式研究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增强实践能力;开展双师教学模式,增强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功底。以期提高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学教学质量,改善教学模式,培养应用型、实践性、复合型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教学改革 实体法
  • 简介:摘要:2020年3月开始,国家开始全面推行以注册制为核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新《证券法》的实施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本文主要从新《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变化进行探究,为注册会计师提供适应新《证券法》方案。

  • 标签: 新《证券法》  注册会计师  民事责任
  •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各个领域都在朝着标准和技能发展。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对中国的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和深化,证券市场和公司在市场上的活跃度也越来越高。为此,原来的《证券法》在如今这个市场上有了新的问题,不再适用当今的证券市场。为了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有效性,促进证券价值在这一市场活动中的体现,规范市场经济活动,我国实施了新的《证券法》。法律加强了市场活动的标准,但这对注册会计师产生了特定的影响,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也随之被其所影响。

  • 标签: 新证券法 注册会计师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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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执政的“神经末梢”,要想搞好党的政治建设,关键基础在基层党支部。提升高校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探索顺应时代发展的高校基层党建规律,是高校党务工作者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 标签: 组织力 党组织政治功能 党建新规律
  • 简介:摘要:最高院开展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试点改革工作对于我国民事审判领域法院结构由“圆柱式”向“金字塔式”转变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厘清上级法院在审判、执行业务、司法行政事务上监督指导、管理协调的范围和权限,导致我国民事审判领域四级法院职能“同质化”严重、法院审级关系“行政化”问题突出、较高级别人民法院职能发挥受限等问题;对此有必要重新对四级法院在民事审判领域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明确基层人民法院明辨是非、定分止争,中级人民法院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法院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院制定规则、统一法制;在推动各级法院职能转变过程中应当及时对级别管辖进行调整、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标签: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 级别管辖 教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