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共产党宣言》明确提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还强调“个人全面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基础。科学社会主义的历史,是为个人全面发展争取社会条件即总体性条件的历史。在继续为个人全面发展创造总体性条件的同时,要积极创造具体性条件,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现实使命。中国传统社会缺乏个人的地位,“五四”运动在自由主义旗帜下提出个性解放的口号,但并没有真正进入社会实践。改革开放开始,中国人的个人地位从观念、制度和实践才真正明晰起来,同时遭遇到认识与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难题。进一步确立个人地位,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努力为个人全面发展开辟健康的道路。
简介:<正>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贯彻落实"外事为民"工作指导思想进一步提高外事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水平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结合外事工作实际,扎扎实实做了大量体现"外事为民"指导思想的工作,2013年10月16日举办的辽宁省APEC商务旅行卡座谈会,就是其中之一。与会企业代表纷纷表示,辽宁省外侨办转变工作作风,积极推广APEC商务旅行卡,切实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深受企业欢迎。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走出去"战略不断深化,中国企业界与国际市场的全方位合作日益加深,越
简介:德国旧债法的履行障碍形态是以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忽略了作为履行障碍主要形态的积极侵害债权,虽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这一缺陷通过法官法得以弥补,形成了不良给付、附随义务的违反及拒绝履行三种主要类型。在德国新债法中,借助统一的“义务违反”要件,积极侵害债权被成文化并纳入了一般给付障碍法中,它成为超越一切具体给付履行障碍形态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在新债法中积极侵害债权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主给付义务的不良给付和附随义务的违反。我国《合同法》有类似于德国旧债法的规定,但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与德国法有明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