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汇集了建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最重要最富有独创性的著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百科全书。学习中,只有抓住根本,全面领会,深钻细研,才能切实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一、新一卷《邓小平文选》具有鲜明的完整性,理解其精神实质,必须认真系统地研读这一经典著作新一卷《邓选》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在这个科学体系中一以贯之的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全面把握和理解这一理论,就必须全面系统地学习领会新一卷《邓选》。一是要在理解原著的基本内容和深刻涵义上下功夫。新一卷《邓选》是对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15年伟大实践的理论总结,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集中
简介:法律是一种以语言形诸于外的社会现象。无论是书面的法条和法律文件,抑或口头的法庭对话,大抵都是以语言为媒介。而语言本身又是一种人类社会的现象,其背后所表征的意义,是有一定文化专属性的。作为语言学旗下两个学门的语意学和语用学,前者所研究的是语言里作为语法单位的字词的意义,而后者则以研究语法单位在特定语境下所可能产生的用途为职志。目前,尽管法学的发展盛况空前、突飞猛进,但分析一下便可知,法律语言这个领域的发展,相对是比较徽弱的。虽然近来情况略有改善,但迄今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似乎大致上仍停留在针对“静态”的法律语言(即书面的文件)的“静态”(也就是句法和构词上的)分析。其实,语言本应有三种功能:信息提供、表达与指引。法律语言学的学理研究,若不能更加广阔和全面,那只有让法律永远落在时代之后,同时也就无法期待作为社会方言的一种的法律语言,能真正发挥语言上述的三种功能;连带地,我国法制也难有大进步。笔者有鉴于此,乃决心本着对法律语言学这个跨领战学科的兴趣,企图打破历来的作法,改从语义学以及语用学的视角切入法律语言,尤其是至今学界著墨不甚多的行动中、进行中的法庭上的语言。最后,并且针对法律语言在社会语言学上的意义,稍作涉猎,俾便提供给读者一个崭新而全面的法律语言学视野,进而期望能给所有的法律人,当其面对教科书、法律文件或案例时,提出个人些许语义学上和语用学上的意见和灵感。
简介:推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时代化,使时代化成为马克思主义的常态与生存方式并不是一个不言而喻的常识,而是一个有待于重新界定与正确理解的问题,是一个有待于理论证明的问题,是一个亟需实践智慧予以中介的问题,是一个需要结合时代实际对既有理论进行重新阐释的问题。因此我们不能对社会上流行的、熟知的术语、口号想当然,因为熟知的未必真知,理论现实化是一个过程,不是一个“结合”就可以一笔带过,而是一个非常复杂并且有许多环节需要建构,因此,认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生存之道任重而道远。
简介:因为显著的功能性与型式化,行政行为成为传统行政法教义学的核心。但伴随行政现实的变化与行政任务的更新,这一概念范畴却不仅表现出内在局限,而且遭遇外部挑战。革新者甚至主张彻底放弃行政行为,通过寻找行政法学新的阿基米德支点,完成行政法学的典范转移。面对内外困局,行政行为学理亦在努力进行自身的修整和调试,尝试借由提升灵活性与弹性、扩充概念范畴、引入时间维度等方式,来积极应对日趋复杂的行政现实。上述困境和革新都激发人们对行政行为未来的思考。作为概念范畴,行政行为的确存在相当局限,但其与法治国之间的密切勾连、对行政法学体系化建构的显著功效以及为应对现实变化所展示出的调整可能,都在相当程度上表明:作为行政法教义学的核心,行政行为并未与行政现实出现根本的结构性互异,因此仍旧能够在可预见的时间内,作为法解释和法规范的工具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