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补偿金:我的“年假”谁做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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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于2008年1月1日。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遗憾的是,这个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成为"美味大饼",闻着香却吃不着,即不少单位的员工享受不到带薪年休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