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译评——经理人持股模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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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特定股东的开除权条款因违反民法上的善良风俗原则而无效。但如果没有设定任何前提条件的特定股东的开除权条款由于特殊情况而具有实质上的理由,那么该条款是有效的。业务执行人地位的自由撤销和股东地位的终止的相互牵连,将因为情况的特殊性而具有实质上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