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一府两院”正确行使职权是人大监督应有之义,本文从监督司法权行使角度对人大监督权作了一些理性的思考,认为人大的监督有其积极与有效的一面,但应建立保障司法的独立的基础之上,不提倡实施个案监督,指出人大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并不冲突。
广东法学
2003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