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司法不公是一个非常严重而现实存在的问题,存在司法不公与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失之必要的监督有着巨大的关系。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通过实施个案监督,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但与此同时,由于各地具体实施个案监督的方式与途径各有不同,效果也有很大差异,同时也出现一些以个案监督之名,行干预司法之实的现象,因此、社会上一些人针对人大施行个案监督有颇多非议,特别是来自司法机关的非议之声更多,一些人认为人大实施的个案监督没有法律根据,甚至认为人大实施个案监督是破坏司法独立,干扰司法机关办案。笔者认为,人大实施个案监督是实现人大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是各级人大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关键词】司法监督惩处法律依据
简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国家的一切政治权力都处于有效的监督和调控之中,要保证国家的民主性质,必须借助于两个基本方面:一是选举,人民选出真正符合民意的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力;二是监督,人民或人民选出的代表通过监督,保障被选出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始终按民意,按规律办事。在我国,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但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不可能人人都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活动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行使这些权利。监督制度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笔者仅就我国人民代表监督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论述。一人大代表享有的监督权在我国,人民代表享有广泛的监督权,概括
简介:<正>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的监督权,摆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实施监督与尊重其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对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一、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职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对"两院"的监督,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现实中仍有一些同志认为人大监督"两院"是"找麻烦"、"挑刺",是多了一个"婆婆",不愿意或不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
简介:摘要近年来,由于中国政治民主化与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学术界对加强人大监督的研究兴趣越来越浓厚,对加强各级人大的监督权尤其是加强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出现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监督是对权力的制约。地方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有效监督是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而预算执行对预算制度的核心内容。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也是地方人大财政监督的关键所在。本文立足于对地方人大预算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以及地方人大预算执行监督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来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地方人大预算执行监督。本文总共分为四部分,包括概念性介绍,地方人大预算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地方人大预算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地方人大预算执行监督。
简介: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学者和政客一向推崇分权制衡学说,西方议会实行倒阁、质询、国政调查、弹劾等一整套制度,这种监督、制约机制被誉为西方议会民主的“完美设计”。同封建君主专制相比,西方议会民主是历史的进步,它维护了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在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但是,资产阶级民主不是最高形式的民主,它具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倒阁、质询、国政调查、弹劾……不过是资产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的手法,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不同派别之间的权力斗争,西方代议制提供的民主只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民主,至于伴随着议会制度而来的金权政治、玩弄权术、党争丑闻、政治腐败,等等,就更是西方议会政治所特有的现象。在当代西方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议会能够避免这些政治丑闻。西方议会政治、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实质是:它是“一种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和虚伪的民主,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