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经济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
依据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对没有明确而具体的受害人又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很难提起诉讼,因此,必须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种制度的实施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法做保障。因此,借鉴美国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我国应建立经济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原因在于,经济法同民法、行政法一样都属于实体法,民法、行政法都有相应的程序法,那么与经济法对应的应该是经济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应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经济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应着重规定经济公益诉讼中的特殊程序。以此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结语
和谐社会是差异基础上的和谐,不需要也不可能绝对排除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采取法律的方式,借助明确的规则约束,让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体制化的平台解决纠纷,不失为一种现实的选择。经济公益诉讼以其重要社会功能显示了自身旺盛的生命力,将弥补我国传统三大诉讼在解决经济法律关系纠纷时存在的严重缺陷,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有益补充。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人民维权意识和社会公益意识逐渐提高,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顺应了诉讼制度民主化的进步趋势,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经济法的框架内,经济公益诉讼通过其制度化、无害化、建设化的处理,综合发挥利益协调、合理解决的作用,能够在利益分化和差异的基础上实现认知层面和现实层面的和谐,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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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