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农民工法治意识培育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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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农民工法治意识培育研究

黄恒林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530006)

摘要:农民工作为社会重要的社会群体,当前我国农民工的法治意识薄弱的现实状况制约着农民工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以及法治中国建设步伐,增强农民工法治意识的培育具有时代紧迫感和必要性。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构建农民工法治意识培育的科学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法治宣传培育保障机制和加强农民工法治意识培育的对象群体,以多举措致力于培育农民工法治意识。

关键词:农民工;法治意识;培育路径

一、新时代农民工法治意识培育的必要性

农民工作为社会重要的社会群体,居于法律之维,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农民工作为我国真正的公民,但是我国农民工的法治意识的实际状况不容乐观,民主意识不开化、法律意识淡薄左右着生活在现代社会的农民工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题,公民法治意识是依法治国的内核,在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进程中,增强农民工法治意识的培育具有时代紧迫感和必要性。

(一)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

我国改革的过程实质上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博弈和调整的过程,农民工问题最根本上是农民工的权利问题。他们属于中国公民,本应享有与城镇居民无差别的政治尊严权利、平等受教育权利、就业生存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基本权利,由于他们“亦农亦工”的双重尴尬身份,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的权利时常面临着被侵害,甚至被闲置的困境,没有得到法律和相关部门的充分保护。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加强农民工法治意识的培育,就是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推动人权发展的内在要求。权利也是资源分配制度化机制和利益调整机制,对于在权利分配、权利享有和权利实现上都处于原始的弱势地位的农民工而言,加强农民工法治意识的培育,以主人翁的地位积极参与到依法治国中来,表达利益诉求,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法治意识的提升消除法治社会建设的突出矛盾。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选择

我国正处在开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时刻,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让法治信仰和法治理念根植于灵魂深处,以新时代法治文化去厚植法治信仰的土壤,使得法治真正成为一种普遍接受并自觉践行的法律文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提高普法的覆盖率,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依法治国离不开人民的参与,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意识作为法治国家的内在灵魂与精神支撑,作为法治社会内在的精神动力与文化底蕴。农民工作为社会重要的社会群体不可忽视,必须加强对农民工法治意识的培育,改善农民工的素质,满足农民工的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法治意识,才能实现人的现代化,才能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保证正常、持久的法治,推进社会治理民主化进程,让依法治国深深的根植在人民群众之中。

(三)保证国家稳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小康决胜期,农民工群体对社会建设的贡献功不可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农民工的辛勤付出,实际上绝大部分社会代价是由农民工这样的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主要由弱势群体承担,夯实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权利,解决好他们的问题,缩小贫富差距,通过利益资源的分配制度,保障他们的后顾之忧。法治实践过程中以对法律的依归感、崇敬感升华为个体内心的信仰,从终极意义而论,是对社会正义和秩序的信仰。形成思维定势以获得强大的力量源泉,能动的指引和支配外在行为倾向。

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才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牢固基础,必然要求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没有全民的法治意识的提高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安居稳定,没有社会的安居稳定,又怎么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高农民工法治意识,努力完成农民工的民主观念、法治意识和人权意识,以实现法治主体的现代化,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让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现阶段农民工法治意识的现状

(一)农民工法治意识的状况分析

伴随着“七五”普法规划的开启,我国在长期的普法教育实施以来,公民法治意识得到启蒙和发展,成绩斐然。但是,纵观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历程,新中国法治建设起步晚,我国缺乏法治的传统,农民工乃至全体公民尚未普遍具有法治意识,法律信仰并没确立。

1.培育农民工法治意识的现实困境

经过三十多年的普法工作,农民工法治意识已经成长,但是农民工法治精神相对薄弱,尊法敬法的观念尚不成熟,法治意识的薄弱状况不仅是我国的社会现实,也是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法律必须被信任,否则将形同虚设。

农民工法治意识培育范围狭窄。普法单位更多在城市广场、车站、大企业等人流密度大的场所开展,一些具有现代管理水平的大企业会在财力上支持,可以小范围开展对员工的普法培育。农民工群体分布广,居住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流动性强,没有固定的工作生活,形成“旅游式”工作,这给法治意识的培育增添复杂难度。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都难以保障,更谈不上得到企业的法治意识培育,培训培育资源非常有限,农民工没有机会参与到普法的受惠中来,普法培育范围狭窄、法律认知片面、覆盖面小。

农民工法治意识培育模式单一。现阶段普法工作仍然集中采用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摆放宣传展板、咨询解答等传统方式,以法律知识灌输的形式,内容枯燥、晦涩难懂,缺少情景、案例、趣味和启发式的培育,媒体的宣传培育没有更好的体现,不能吸引农民工的普遍参与。农民工特殊的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工作生活方式,工作负荷重,闲暇时间少,法治培育方式的定位不清晰。

农民工法治意识培育效果低。对农民工的普法流于形式,目标不清晰对象不明确,甚至没有将普法工作纳入工作重点,法治意识没能深入人心,缺乏实效性。培育内容更倾向于对农民工的防范管理上,预防违法犯罪、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而缺乏真正起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权上,脱离了农民工对于法治的现实需求。能法律若不能赢得公众的绝对忠诚,而仅是心甘情愿去遵守,那法律究竟为何物?农民工法治意识培育效果低,难以达到形成内心的法律信仰和崇尚法律的目标。

(二)农民工法治意识薄弱的原因探析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既要正视农民工法治意识培育面临着现实困境,也要理性的分析产生困境的瓶颈原因。法治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法律关系和社会法律现象在人们思想中的主观反映。农民工法治意识的形成受到一定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1.传统观念中消极因素的影响

我国经历的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作为我国封建统治思想,以个人良心作为核心架构,政治上的“礼治”,在逻辑上是“人治”,讲究“和为贵”,表现为轻法重情意识、轻诉避诉意识等,导致缺乏独立自我的人格压缩。特别在相对落后的乡村地区依然存在,乡土社会的秩序是一种礼治秩序。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民俗宗法观念根深蒂固,缺乏法治传统,这种意识给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到来了极大的障碍,影响成长在乡村的农民工对法治的基本态度和行为方式,正如日本川岛武宜认为:“决定人类行为的种种原因中,最接近行为决定处所发生的的现象就是赋予行为以动机的意识。”这些深刻的历史烙印影响农民工法治意识的培育而游离在“法治”的边缘。

2.法律运行失调

首先,立法不平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农民工权利实现受到阻碍,导致农民工法治意识薄弱的原因之一。我国《劳动法》第12条封闭式的限制了劳动者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同特殊需求的变化,在实体法存在漏洞外,程序救济法也有不足的内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工伤保护和社会保障也没有相应配套法律文件,诸多零散于行政立法的“条例”、“规定”、“意见”、“通知”、“办法”等层次效率较低中,其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言而喻,缺乏法律上位法的强制性、统一性和稳定性。农民工正面临着从农民到农民工、从农民工到市民的角色转换,长期实施的二元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群体受到了很多不公平的待遇。

其次,执法中有违背法治原则的现象。行政执法在管理实践中也暴露出种种问题。行政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以罚代法、暴力执法、滥用职权等不公正不文明执法现象的突出问题,不能适应新时代法治政府发展的要求。这些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在行政执法前线直接与民众面对面互动,导致农民工对法治的质疑与失望,损害了政府法治形象,体现着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影响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最后,司法救济不健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然而,相当数量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后就已经辞职或被炒鱿鱼,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既不方便农民工维权,也增加诉讼成本。目前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救济实行“一裁二审”制度,司法救济程序如此复杂、时间较长,不能够及时有效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高,举证困难,理性的农民工只能望其却步自认倒霉回避司法救济破坏了司法权威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神圣和权威,使得农民工难以形成坚定的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不利于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

3.农民工法治宣传培育保障机制不健全

普法教育职能部门权责不对等,尽管规定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但是普法工作存在交叉,未能厘清各自职责,责任分工有不相符的情况,各行业各部门普法工作各自为战缺少有效的协调沟通,具体普法教育规划仍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职能部门业务面广、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形式完成上级任务,普法成效低下。部分基层普法经费还没有得到落实,普法资料、方式落后,一两名司法助理员担负起整个乡镇的普法重任。普法监督考核机制滞后,多年来以开会次数、活动次数、发放数量的形式普法开展评价工作,缺乏强硬的具体绩效考核,部门、社会监督缺位。法治宣传培育保障机制不健全,普法实效低,成为农民工法治意识成长的掣肘,影响法治在农民工心中的形象,践踏对法治的感情。

4.农民工自主学习能力不足

农民工包括老一辈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老一辈农民工他们保守思想、思维固定,新生代农民工多数是辍学放弃学业,文化素质较高一些,但相对于城市青年来说相差甚远,缺少科学文化的储备,本身缺乏接受高等教育,文化知识和工作技能欠缺,教育资源先天不足,再加上高强度的劳动和长时间的劳作而缺乏学习的条件和时间,对现行国家对于保障自身的相关法律法规知道甚少,居住分散,流动性大,无暇顾及法治意识的培养,对法治培育工作态度冷漠,法律权利意识淡薄,城乡不平等。农民工的“熟人社会”普遍还是一个依靠传统道德运行的礼治社会,朴素的天然伦理思想,学习能力不足,对法律本身的误解和模糊性,缺乏对法治价值目标的认同与追求。

三、新时代加强培育农民工法治意识的路径研究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法治文化形态,它必须根植于中华文明土壤,批判性的吸收古今中外有益法治成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面对快速的经济社会转型的紧迫性和艰巨性,需要坚持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公民参与为基础的政府推进型和社会演进型有机结合的法治化道路。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为它是当代中国精神的体现,承接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凝聚全体人民的价值追求。在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下建设中国法治文化,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德法兼修,发挥中国法治文化的价值引领和熏陶作用,以文化自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人类追求法治进程中发出中国声音。

以崭新的高度、科学的定位建设法治文化,宪法因时而发展、因势而完善,筑牢宪法根基,拥护宪法的修改,以保证宪法的实施体现宪法的生命和权威,保障法治中国建设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行稳致远,营造一种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法治氛围,以先进的法治文化为载体,消除封建落后的传统法律思想,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民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正如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言;“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礼俗社会,而与之相对的,则是现代的法理社会。增强农民工群体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构建中国化、本土化的法治文化,激发文化活力,呈现法治昌明。

(二)完善农民工法治意识培育的法律运行机制

法治意识的形成需要经过服从、认同、内化三个阶段。在解决农民工法治意识薄弱的问题上,立法、执法、司法则是农民工法治意识形成最关键的的动态整体建设。法治意识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社会意识系统,培育农民工法治意识,这就要求构建起法治意识的科学机制。

法治的核心是要制定良好的法律,农民工权利的保护最终要上升为法律问题,让《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可以充分、有效的实现成为真正保障人权的“权利宪法”。开展立法协商,拓宽农民工参与立法途径,探寻建立健全农民工意见反馈机制,统筹立、修、废、释的倾斜性保护来弥补农民工的制度性资源,以引领构建农民工权利的法律保护的系统制度,根本的提升农民工权利意识和法律素养。

农民工法治意识培育既是关系到民生问题,也关系到法治政府自身建设。培育农民工法治意识,政府要坚持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普法理念,建立农民工参与执法机制,关系到农民工切身利益的行政听证、行政审批等行政执法环节,必须保证农民工充分发表意见,以行政程序公正彰显执法法治文明。行政机关要向法治型政府转变,政府角色从行政目的、对象、措施的重新定位,积极强化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落实权责相一致,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高政府公信力,推进法治建设,确保宪法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

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救济体现在司法裁判对公民权利的最终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区别于民事诉讼的劳动争议实行两审终审的劳动法庭制度,对于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及时立案、及时裁判和及时执行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农民工的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立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程序,实现农民工举证责任的实质平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畅通维权通道,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满足他们对司法服务的需求,让农民工群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司法公正增强农民工群体的民主法治意识,累积司法公信,开创法治培育新局面。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法治宣传培育保障机制

普法教育工作是一项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复杂社会工程,要使得普法教育工作常态化,保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就迫切需要一个健全的农民工法治宣传培育保障机制作为坚实的后盾。今年是“七五”普法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以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为总目标,对农民工的法治意识培育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健全落实普法责任制工作机制,国家机关要认真执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国家机关要加快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建立普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常态化。优化和利用好“12348”中国法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以打造“智慧普法”智能信息化。建立各部门各行业普法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形成普法合力,共享普法案例信息库,保障普法资源地区、对象均衡化。落实普法经费保障机制,将普法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以普法实效性为导向,研究制定普法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监督制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吸收基层联络员和志愿者,深入乡村、工厂、学校等农民工聚集地开展普法教育,共同致力于解决农民工法治意识薄弱的问题,增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农民工法治意识培育的对象群体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贡献作用,新时代以农民工纳入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予以培育,积极引导农民工发挥法治学习的主体作用,提高法治素养,使得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建立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强科学文化教育,落实企业方面的职业培训经费,积极调动行业、企业、院校以及社会组织有机衔接,形成一条互利共赢的产业链,最终成为农民工群体继续接受教育和职业技能培的绿色通道,培养了农民工的技能创新,提高农民工文化水平。落实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完善国民教育体系中的法治教育,为农民工主体自主学习能力和培育者更好的开展法治意识培育创造条件。

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探索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发挥法援工作对农民工维权服务和法治宣传,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提供一个快捷、绿色的维权通道,同时对农民工集中开展经常性的法治教育,缩小法治理念与现实法治薄弱之间的鸿沟,在农民工群体凝聚法治共识,法在身边、与法同行,树立法律权威,建构法治秩序的内在动力。

探索创新新时代普法模式,丰富农民工法治意识培育的形式,发挥农民工主体作用和参与热情,真正使法治意识深入人心,促进法治意识是培育和生成。在农民工聚集的工业园等地区或者利用返乡农民工时机设置法律宣传咨询、组织法院系统举行模拟法庭演示和法治宣讲团开展法治文艺晚会巡演,同时巩固传统媒体、完善网络媒体、发展移动媒体,开创“互联网+法治”的形式扩大宣传,论案评案,寓教于乐,满足广大农民工的不同需求,增强农民工的法律素养,引导农民工正确运用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设营造浓郁的法治文化氛围,让法治光芒照亮每一颗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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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恒林(1994年—),男,广西隆安人,壮族,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7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