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2-26
/ 2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问题研究

包珺

上 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作为特殊的民事诉讼,有着其自身的诉讼特点,其作为无形的智力创造成果,在案件前期准备中,权利人往往因证据种类复杂、类型新颖、专业技术性强、取证过程需要借助科技手段、侵权行为隐蔽、取证周期时间长而导致维权困难;在审理中,也往往因较难搜集侵权证据,证据所反映的内容较专业,程序复杂,给案件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证据问题始终处于任何一个诉讼过程的核心地位,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在审理过程中,怎样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案件特点,依照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准确把握证明责任分配尤为重要。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举证责任的含义都包括了行为上的责任和结果上的责任。只是英美法系的法官并非像大陆法系的法官那样借助预先设定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并由法官负担起发现案件事实的职责。从英美法系看,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并考虑公正、便利及政策性之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一种分配,如果案件当事人如果不能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证明,则将会承担败诉的结果。

我国《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1借鉴了法律要件分类说,《证据规定》第5条2借鉴了待证事实分类说,通过明确合同案件中特殊事项的证明责任分配,完善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因而,我国《证据规定》是兼具了待证事实分类说和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基础,不是机械的适用某一类理论,而是灵活的将不同学说进行交叉结合适用,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中为处理实际纠纷指明了方向。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依据侵权损害赔偿归责的一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对权利人即原告的主张而提出的“正置”举证责任3。原告应就被告实施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举证,这其中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原告应对其享有或授权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进行举证;其次,对被告实施了具体侵权行为进行举证。被告作为抗辩方,如果仅仅是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否认,则无需提供证据证明没有侵权这一消极事实。但若被告提出未侵权主张,则需对该项抗辩事由举证证明。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在适用有关条款作为免除其赔偿责任时,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构成要件:1、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主观上是否知道,指的是销售者对所销售的产品是否是侵权产品是“明知”或者“应知”。因此,销售商要承担证明“主观上其的确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是侵权商品”的举证义务,即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对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证据,以此确信其销售的产品是合法的商品。2、提供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销售者应当提供较为完备的买卖合同、销售凭证、发票、入库单据等证据证明其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4。销售者如果一旦能够举证证明这两点,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当然,这些附着在被告身上的举证责任,首先要基于原告对权利的证明以及对侵权事实的固定,其次再是基于被告对其自身未侵权的抗辩所陈述的理由的证明,原告的举证责任并不因为被告对合法来源的举证或者抗辩而消灭。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并不仅仅是被告进行抗辩后的举证,其基础仍然是原告对其权利的证明以及对侵权事实的证明,这是无法免除的原告的举证责任。一旦原告能够证明上述两项事实,则在案件审理中被告进行抗辩后的举证责任应发生转移。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更好的完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探讨:一、当事人角度:因当事人诉讼能力有限而造成的举证问题,可以通过立法来明确举证范围。在现行法律中,有很多法律规范中带有“推定为”、“视为”、“如果无相反证明,则推定为”等表述,因此立法者必须有足够的立法空间,以便在具体情况下依据不同的立法目的对证明责任作相应的分配,以明确当事人应该完成的举证责任。二、从法官角度:因法官自由心证不确定性导致的裁判尺度不一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官的释明权。法官通常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加上以具体事实作为小前提,进而得出结论的三段论的推理过程。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需要严谨慎重,法官可以在合适的情形下适当的公开心证,并说明依据的理由,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因,以达到让当事人信服确实需要其承担该举证责任。三、制度设计角度:因在相关实体法中,对于某一类型案件的法律规定比较单一、模糊,可以尽可能发挥判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因为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对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但立法仅对其中一小部分问题作出规定,特别是商标侵权纠纷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单一、缺乏,适当通过参考判例来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较有参考价值。虽然判例不是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但是实践证明,不管是对于立法,还是司法活动,判例都是具有很重要的参考意义。判例本身来源于司法实践,也可以更真实的反映着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通过大量的经典案例可以给知识产权审判提供指引,发挥指导性的作用。

总体来说,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尚处于调整阶段。如何面对新形势下知识产权诉讼的挑战,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应尽快通过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从而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举证责任分配不仅是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同时也是对法院司法裁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站在中立的立场对事实作出判断,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严格依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分配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为解决当事人纠纷提供公平的前提,真正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包珺)

1《证据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证据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3吴汉东:《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过错责任推定与赔偿数额认定———以举证责任原则为视角》,载《法学评论》( 双月刊 )2014 年第 5 期。

4沈志先主编:《知识产权审判精要》2010年版,第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