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特殊教育立法保障残疾学生教育公平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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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特殊教育立法保障残疾学生教育公平

盛洁

( 安徽工程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芜湖241000  ) 

要:作为典型的弱势群体,残疾人的受教育情况应得到关注。在入学机会和教育条件上,残疾人求学的客观环境还存在障碍,文章从我国残疾人特殊法律保护的内容入手,探讨如何完善特殊教育立法和残疾人群体宪法权利的特殊保护机制,全面推进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残疾学生;教育公平;特殊教育;立法;

近年来, 随着《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条例》及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 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社会上歧视残疾人教育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残疾学生入学和就业值得关注。必须采取有力有效措施, 促进残疾人教育公平。

一、保证残疾个体的受教育权是人权保证的重要内容

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已被世界公认为是人权保证的重要内容。对残疾人权利的特殊保护是由社会正义所决定的。弱势群体是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 一部分人群比另一部分人在经济、文化、体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群体[1]。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的构成部分, 其法律保护的基础构建于弱势群体保护的理论之上, 即社会正义观。正义是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2]。从古至今的社会正义观点强调人的平等。我国残疾人享有同正常人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正义之下的教育公平才能得以贯彻。我国《宪法》、《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残疾人作为我国的公民, 宪法赋予了其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由于残疾人的弱势地位, 国家为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进行专门法律保护。这些措施对于保护残疾人基本权利起到重大作用。残疾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方面还有些问题需要关注。

二、残疾人权利的特殊法律保护中关注的问题

王伟诉平顶山财贸大学案(“王伟案”)。平顶山市第27中学生王伟参加中招考试,总分达到456分,大大超过当年427分的中招录取分数线。但他填报的第一、第二志愿平顶山市财贸学校却因他“小儿麻痹后遗症跛行”未录取。上访无效后,王伟提起行政诉讼,将学校告到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平顶山市财贸学校经过调查,认为王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决定补录王入校学习。王撤诉,得到法院同意。这起首例残疾中学生状告报考学校侵犯受教育权案,最终不审而终。案例里王伟同学行使权利状告报考学校,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 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 少年入学;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 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拒绝招收的, 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2.特殊法律保护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规范特殊教育和指导立法实践。特殊教育立法要以《宪法》和《教育法》为基础,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相辅相成,构成比较完备的立法体系。

特殊教育的立法要与现实生活和特殊教育实践结合,对特殊学生群体的评估过程必须是公平的、不带任何歧视,评估过程公平,有法可依。保护应纳入宪法司法保护轨道。宪法司法保护是对残疾人群体保护中最为有力的方式, 司法机关通过对宪法基本权利的适用来维护残疾人群体的具体权益,从宏观上消除对残疾人群体的歧视,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为保障残疾人权利, 实现司法公正, 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 使残疾人群体有平等的机会来诉诸司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关于残疾人群体宪法权利特殊保护机制的完善

加强立法保护。保证特殊教育立法体系建立在《宪法》、《教育法》的基础上,沿着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延伸,构成优势互补的立法体系。

制定特殊教育对象评估制度。科学标准鉴别评估工作是开展残疾学生教育的前提。完备的特殊教育对象鉴别、评估立法有助于提高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时候的针对性,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也有利于残疾人今后的在就业上自己更加明确择业方向。因应当立法确定特殊对象评估制度。对残疾学生的定义与分类作出法律意义上的科学完整的界定。

加强司法保护,完善残疾人受教育救济制度[3]。残疾人受教育权要想真正实现,需要有完备的教育制度做支撑。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救济制度应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对侵害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行为进行合法的行政干预。歧视残疾学生,侵害残疾学生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法律制裁,保障残疾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加强行政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制度建设, 完善政府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保护职能。完善并落实好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及法规,强化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保护。一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对侵害残疾人群体合法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是加大财政投入, 设立、改善无障碍设施及康复设施;[4] 三是组织与动员各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对残疾人群体给予关注, 鼓励爱心救助,发展社会互助事业。

参考文献:

[1]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J].前线,2001

[2][古希腊] 柏拉图. 理想国[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5

[3]邓朴方.人道主义的呼唤[M].华夏出版社,1995

[4]陈云英.中国特殊教育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新华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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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2016年安徽工程大学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立项

盛洁(1984-),女,汉,皖淮南人,安徽工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辅导员。管理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教育评价。联系方式:15178559365E-mail:  sjjessic@126.com通讯地址:皖芜湖市北京中路8号安徽工程大学 经济与管理工程学院 C座821,邮编:2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