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不经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学校允许,在工作时间以内或业余时间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从事兼职工作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尽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三令五申明令禁止,但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趋势。本文试图从法理学的视角对这一现象与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复印报刊资料:中小学学校管理
2009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