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视角下腐败行为的原因分析  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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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视角下腐败行为的原因分析  阳敏

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

的自我革命。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

冲锋号。”腐败是将公共权力进行非公共的运用1。在现代国家中,行政人员的权力是由人

民赋予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如果行政人员讲人情,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公共资 源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就会破坏社会的公平和市场自由竞争。在中国语境下,从人情的视角思考权力腐败是如何发生的,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维度。所以本文旨在分析人情视角下

腐败行为产生的原因,并尝试提出应对之策,以期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改革提出启示。

一、人情与腐败的含义及文献回顾

(一)人情的含义

在学者黄光国的解释下,人情在中国文化中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人情是指个人

遭遇到各种不同的生活情境时,可能产生的情绪反应;第二,人情是指人与人进行社会交易

时,可以用来馈赠对方的一种资源;第三,人情是指中国社会中人与人应该如何相处的社会

规范。2日常生活中,个人与他人通过馈赠礼物、拜会访问、互相问候等方式来保持一种

稳定紧密的联系。当有人遇到困难时,他人伸出援手“做人情”,事后对方会认为欠了人情, 也会想办法回报。这样一来,人情就被视为可以交换的“资源”。一般来说,当这种交换发 生以后,双方的关系会变得更加微妙。受惠者会加重分量去报答对方,而对方也相应的加重分量予以归还,如此反复,人情就越是算不清、欠不完,这种人情关系也就一直能一直维持

下去。

(二)腐败的含义

腐败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界定。一是从权力角度来界定,可以认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二是从公共职位的角度来定义腐败,把腐败视为公职人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对现行的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背离。本文采用学者王沪宁的定义,即腐

败是对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私人利益。

(三)文献回顾

我国学界将腐败作为特定概念进行研究起始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近年来,也有较 多学者对人情和腐败的关系作出了探讨。董石桃和彭雪灵认为,城市基层腐败的根源在于利

益而非人情,但是人情也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利益是城市基层腐败的‘发

王沪宁:《当前腐败的特点和趋向:政策选择》,载《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黄光国:《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动机’,人情是城市基层腐败的‘包装纸’。3”对此,章忠民和谭志坤持不同观点。他们

指出,中国是一个人情大国,人情受各方因素影响而发生异化,具有强烈的示范性、强制的

义务性和显著的隐蔽性三个特点,发生异化的人情通过消解正式的制度规范而最终导致中国

式腐败4。居炜玲也有相似的观点,认为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剧烈变革的社会现实弱化了

“人情面子”的情感性功能,取而代之的是功利性功能的放大,在政府机关出现将人情作为

投资品,滥用公共资源,获取利益的现象,从而滋生人情腐败5。曹伟从人情责任的角度出

发,指出处于人情社会中的官员面临公共责任和人情责任的冲突,在监督问责体系不完善的

情况下,人情责任常常压倒公共责任,腐败就在人情的浸润中自然而然地发生了6

二、人情视角下腐败行为缘何产生

(一)文化基础模糊公私界限

从文化基础出发,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受儒家和道家文化的影响较深,但是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都没有把法治置于崇高的位置。比如说在治理国家的方式上,道家认为治理国家社会应做到“无为而治”,而儒家思想却认为应以德治国。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中国传统的基层

社会就呈现出重情轻法的特征。为进一步说明问题,我们引入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理论。

费孝通认为,中国社会人情关系的特征就是“差序格局”,即“以‘’为中心,像石子一

般投入水中……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7。“差序格

秩序以私为中心,但是公私之间关系很容易实现转换,“当他牺牲国家为小团体谋利益争权

利时,他也是为公,为了小团体的公。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

里,向内看也可以是公的8,中国人情关系的这种特性为由公向私转换提供了社会文化基

础,一些人用私人领域的规范来运作公共领域的权力关系,使得公私界限模糊,为腐败的产

生提供了可能性。

(二)人情交换规避三个风险

根据董石桃和彭雪灵的分析,腐败产生会使腐败的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面临三个风险: 一是法律风险,腐败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将面临党纪和国法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腐败行  为主体还面临着内部风险,因为腐败是非法行为,没有正式的合同规则来约束双方的行为,

如果一方不履约或违约,就将面临着暴露和遭受严惩的风险。二是认知风险,党和国家的政

董石桃、彭雪灵:《利益吸纳人情:城市基层腐败的社会交换逻辑》,载《政治学研究》2022年第2期。 4章忠民、谭志坤:《人情视角下中国式腐败的特殊成因及其矫治》,载《江海学刊》2017

年第6期。

5    局炜玲:《“人情面子”下腐败行为探究》,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S1期。

6    曹伟:《政商腐败的基本特性、形成逻辑及治理路径》,载《廉政文化研究》2019年第2期。 7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

8同注3。


策宣传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等对人们造成的行为价值认知的正面影响,因此在腐败中,腐败行为主体多少都会面临着认知失调风险,使得腐败行为主体会产生心理的紧张和不适。三是道德风险。腐败的道德风险是指从社会公德视角看,腐败以权谋私, 最终服务个别人的私利,挤压其他公民的正当利益,破坏社会的公平公正,因而是违背社会

公德的行为。

如前文所述,以差序格局为基础的中国社会关系易导致公私模糊,这也使得腐败行为主体可以利用这一特性来为腐败的产生规避风险。在规避法律风险上,由于人情强调情感上的关怀,这使得行贿者的“礼物”变成一种情感关系,而不是功利关系,也使礼物看起来不是 法律意义上的“贿赂”;此外,这种送礼和后续权力带来的收益往往存在很长的时间差和较 大的空间差,从而使得礼物和腐败获益的因果关系淡化,规避了法律风险。在规避认知风险上,双方往往将送礼仪式化,行贿者选择重大节日,对礼物进行包装,在你推我让的仪式化中变得富有“人情味”,这种仪式化有助于淡化腐败社会交换的认知风险,消除腐败行为主 体的心理紧张和不适。在规避道德风险上,人情关系容易将公共性转换为私人性,而一旦转换为私人性,个人之间的私德将代替公德发生规范作用,比如,收送礼物和红包可能是互帮互助和情感关怀,也可能是一种互惠,是符合人情规则的,也就被人们认为是正当的。人情伦理的道德标准其实大多是私德,而极少会涉及公德、国家和法律。所以一些贿赂行为虽然违反法律和公德,却是人情的要求。只重视私德而不重视公德的人们自然就会认为它是正当

的,这样就规避了道德风险。

(三)腐败行为中的人情作用

通过“合理”地利用人情,腐败行为也获得了自身的“合法性”。阮极认为人情伦理不

单给贿赂行为加上了信任和网络保障的“双保险”, 还为贿赂行为提供了伦理道德上的支撑

9。本文认为,人情在腐败行为中发挥的作用也可归纳为三点。

首先,在腐败行为前,人情发挥了为双方建立信任的作用。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双方共同遵守的人情伦理为腐败行为提供了信任,而这种信任建立在对对方懂人情的认知上,也即对方的行为可预测的评估之上。在腐败行为发生前,人们常常通过打听别人的名声和信用状况,或通过直接观察与对方交往时的礼仪来判断对方是否懂人情,以决定能否信任此人。 如果这个人的名声和信用状况较好,交往礼仪符合期待,双方便会产生一种信任感,相信帮

助对方或送对方礼物会有回报。这是腐败行为发生的前提。

9阮极:《人情对贿赂及其“道德化”的影响——基于找关系入学的民族志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18 年第2期。


其次,人情在腐败发生时还起了网络保障的作用。人情作为伦理规则,有对“懂人”、 “讲人情”的褒奖和对“不懂人情”、“不通情理”的谴责的伦理评价体系,关系成员不自 觉地成为其他成员互动的监督者和担保者,形成第三方监督,给关系成员之间的交换提供网 络保障。人情伦理及其评价系统使得行贿受贿双方更加有保障,因此能够更为放心地进行 “交易”。在这种系统之下的熟人社会中,人们进行人情交换更加安全。干部不会接受陌生 人的贿赂,是因为陌生人并不与他们存在于同一个关系网络中,不受到人情伦理的限制。陌

生人可能“乱来”,却不忌惮名声受损。

最后,在腐败发生后,人情还发挥着道德支撑的作用。如果说人情的前两个作用提供信任和网络保障解决的是腐败行为的安全问题,那么人情为腐败提供道德支撑,就为腐败行为

解决了“正当性”的问题。道德包括公德和私德,可以作为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标准。陈乔见

认为,只涉及个人、内心、家庭、私人关系等私人领域的道德,称为私德;涉及政治及公共

领域的道德,称为社会公德10。受到模糊公私界限的文化基础的影响,人们易重情轻法,重

私德而轻公德,认为收送礼物和红包符合人情的互帮互助、有情有义、礼尚往来等原则,因

此,以私德为基础的人情伦理便为贿赂提供了道德支撑。

三、人情并不必然导致腐败

虽然腐败可以通过人情关系发生,人情关系是腐败发生的一条可能的现实路径,但不是 必然路径。现实社会中,人情关系与腐败具有的某些形式相似性使人们容易将二者联系起来,

并且认人情关系会带来腐败,但人情关系与腐败有着本质的区别。刘津认为,人情关系和腐

败的相似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资源分配的特殊主义原则、交换过程中表面的不对称性以

及约束难度上的相似性11

从资源分配的角度来看,腐败和人情关系遵循的都是特殊主义原则,即对待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态度。区别在于腐败的行动导向只有利益,而人情关系是对自己“亲近”的人的特

殊主义行动,并呈现出“差序格局

”的状态,其导向的不仅仅是利益。

交换过程中表面的不对称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交换物价值的不对称。一般来说,通过腐败方式得到的物品价值会远远大于自己付出的物品价值。而人情交换的物品价值只会比原来的增加一点。因为在对方送人情的时候,这个“人情”的价值多少是对于受惠者来说的, 而在还人情的时候,这个所要还的“人情”的价值也是根据受惠者来说的。因此,为了维持

一种平衡稳定的关系,我们会在原有“人情”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一点,以防不足。二是交换

10陈乔见:《公德与私德辨正》,载《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11刘津:《腐败、人情关系及其治理探寻》,载《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21年第2期。


双方的地位不是对称的。在腐败的交换过程中,控制资源的一方总是处于优势地位。而人情关系的交换过程中,交换就不会有地位上的不对称。但如果二者的阶层悬殊过大,此时表现

出来的交换过程就会与腐败过程相似。

在约束难度上,无论是腐败交换过程亦或是人情关系的交换过程,其约束难度均较大。 约束腐败依靠的主要是严格的正式的法律制度,但由于腐败的发生往往具有隐蔽性的特点, 因此监管较难。人情关系的约束主要依靠非正式制度,但随着乡土社会的转型,熟人社会逐渐转变为陌生人社会,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也显著下降。因此,人情关系和腐败的交换过程

虽具有本质区别,但在某些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的相似性。

四、人情视角下腐败行为的应对之策

(一)营造法治文化的氛围

法治是应对腐败行为的基础保障,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都应当确保人情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为此,就需要营造法治文化的氛围。腐败问题古已有之,且古代也并不缺乏严苛的法律制度,然而它们都未能有效阻止腐败的蔓延,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治文化和法律意识的缺失。如前所述,人情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基础,相比之下法律则难以深入人心。需要强调的是,法治文化还需具有一定的“人情味”与“亲和力”。人情之所以能钻制度的空子, 很大程度是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使人们通过人情渠道达成目标所付出的成本远低于制度渠道。因此,在现代中国,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让人们对法律

心生敬畏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加强个体层面的反思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们一方面表达出对腐败的深恶痛绝,一方面在自身面对困难时又渴望寻求人情的帮助,呈现出明显的双重标准。双重标准的背后隐藏的是利己主义的原则,当对自己有利时就可无视其危害,当危害到自身利益时就大肆谴责。这样一来,若个人不放弃对腐败的双重标准,则容易陷入反腐与腐败的恶性循环中。因此,作为个体,我们也应该检视自身是否存在对腐败现象的双重标准,而不能只寄希望于他人不借助人情参与腐败,换句

话说,不能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

(三)健全预防腐败的机制

前述两个举措在短期内难以实现,通过健全预防腐败的机制可以更好的做到防患于未然。具体来说,一是拓宽人情腐败的监控领域。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不能只限于工作圈,而是要扩  大视野,将社交圈、生活圈也纳入监控范围。尤其需要强化节日监督,防止打着礼尚往来的

幌子发生的腐败行为。二是拓展人情腐败的监控对象。目前的腐败越来越呈现出家族腐败的


特征,一些领导干部陷入人情腐败陷阱的开始往往是受到家人的嘱托或亲戚的请求,因此可以适当拓宽监控范围,将领导干部的家庭成员也纳入监控范围。三是扩大人情腐败的监控主体。除了发挥纪检、司法、人大、政协等常规监督主体的作用,还需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功能,形成监督合力。同时,随着自媒体的兴起,舆论监督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些隐蔽的腐败行为也逐步暴露在公众面前。

腐败问题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但要彻底治理腐败仍然任重道远,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的:“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

远吹冲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