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监探亲制度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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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监探亲制度研究

姜正平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150006

摘要:离监探亲是我国监狱法规定的一种行政奖励。该制度的实施对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等有重要意义。面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使其常态化,实现其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离监探亲   罪犯改造   常态化

一、中国离监探亲简述

离监探亲是对在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服刑期间表现好,符合法定条件,监狱允许罪犯回家探亲的一种行政奖励。

明德慎刑、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的先进理念。纵囚归狱是这一理念的体现。离监探亲源于古代的纵囚归狱制度。纵囚归狱是指地方长官放在押囚犯回家,与家人团聚,约定的回归期限回到监狱。这一制度在秦末汉初是偶然性的事件,官吏临时行为。在汉武帝时期,受德主刑辅的影响,纵囚归狱成为一项制度。汉以来的典籍记载的都是在特定节日官吏纵囚归家,形成一种良吏的为政策略。到唐朝,在《新唐书。刑法志》记载了太宗纵囚事件,这一制度从官吏施政带成为统治者的主张,为这一制度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唐朝之后的朝代都继承了制度。

离监探亲是监狱对罪犯的一项行政奖励。《监狱法》第57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第57条第1款),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2001年司法部制定的《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第2条至第10条进一步规定了离监探亲的条件、对象、时间和程序等。由于监狱法规定监狱可以根据情况批准罪犯离监探亲,这个行政奖励成为监狱自由裁量的权力。监狱和政法部门出于罪犯脱逃的风险考虑,离监探亲这个行政奖励在实践中应用的很少。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以2008年汶川地震为契机,在全省监狱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离监探亲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从2007年至今,四川监狱共计组织4173名罪犯离监探亲,无一起监管安全和治安事故发生。[1]四川省从此开展了常规性离监探亲工作。在监狱罪犯改造中取得的较好的效果。为了激励改造罪犯,司法部2017年12月20日下发《关于开展监狱在押罪犯离监探亲工作的通知》,于2018年春节期间司法部组织部署了全国311所监狱开展了离监探亲活动,此次活动中全国共999名罪犯回到家中过年,并按时回到监狱,开始了全国范围内监狱实施离监探亲的探索。除了春节这个传统节日外,各省根据情况在其他传统节日开展离监探亲活动。2018年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咸宁监狱试点离监探亲,3名罪犯获得此奖励,元宵节回家探亲。2018年天津市监狱局在清明节组织5名罪犯回家探亲。湖南省在端午节组织了共13个监狱的21名罪犯回家探亲。2019年春节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开展了离监探亲活动,共23名服刑人员在春节回家探亲。离监探亲活动从个别省份开展逐步在全国一些监狱组织开展,越来越多的服刑人员享受到了这一奖励。

二、离监探亲现实意义

一是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家是人类温馨的港湾,家人团聚是中国人最渴望的情感需求,这对高墙内长期剥夺自由的罪犯来说更为迫切。监狱法设定离监探亲的目的就是激励罪犯,在监狱内积极改造,获得回家的机会,与家人团聚,使罪犯的情感需要得到满足。罪犯在漫长的监狱生活中,对家庭和亲人的渴望,成为服刑人员努力改造,积极参加监狱教育和劳动的动力。落实离监探亲制度,罪犯只要积极改造,符合条件,就能获得这个行政奖励,罪犯就拥有了积极改造的巨大动力。

四川省多年的离监探亲实践和司法部2018年开展的离监探亲活动,都证明罪犯在亲人的感召下,回到监狱后都能积极改造,用自己的行动表示认罪悔罪,并传播正能量,真正做到了“探亲一人、带动一片、教育一片”积极效果。离监探亲的实践,证明的这个制度的价值,确实起到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积极作用。

二是提高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改造罪犯的目的是使其变成守法公民,回归社会。监狱长期关押,罪犯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对社会的了解减少,对社会的反应变慢,有的罪犯甚至形成监禁人格,对其回到社会生活形成障碍。通过离监探亲,回家与亲人交流沟通,情感情绪价值得到满足,对社会的发展变化有直观感受,能够更好更快地适应社会。

三是中国制度与文化自信的体现。

从历史维度看,离监探亲是在总结新中国监狱改造罪犯成功经验基础上的一项法律制度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和执法文明与时俱进的法治呈现。[2]离监探亲是监狱根据中国传统文化和法律制度相结合的制度,具有中国特色。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彰显文化自信,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使离监探亲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活起来,更好的服务社会。

三、离监探亲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能够获得离监探亲这一行政奖励的罪犯和我国近200万的监狱罪犯总的人数相比,比例是极少的。开展的时间上来说,除了四川省监狱常态化这一制度,其他监狱几乎不开展这个活动,离监探亲没有常态化和规范化的实施,设定这一制度的初衷并没有达到。制约离监探亲制度实施有立法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

我国监狱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监狱可以根据其情况准其离监探亲。“可以”的规定赋予的监狱实施这一行政奖励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定为离监探亲制度没有规范化和常态化实施提供了可能。

制约离监探亲未能实施的关键是监狱面临各方面压力。首先,离监探亲罪犯在实施过程中有各种风险。其中最大的安全隐患是罪犯在回家和返回监狱途中脱逃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罪犯在路途中一旦脱逃,监狱面临责任承担问题,监狱从基层干警到领导,从离监探亲罪犯最开始的推荐或申请到审批,罪犯的风险评估等工作都会受到质疑,监狱采用离监探亲这个奖励承担的风险很大。在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为了规避风险,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想法,监狱不愿意给罪犯这个奖励。其次,监狱离监探亲工作量很大。实施离监探亲,监狱要认真确定符合条件的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中刑期条件,罪犯被有期徒刑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处遇条件是宽管级处遇,探亲对象的常住地是监狱所在省、市、区行政区域内,这三个条件比较好掌握。对罪犯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危害社会的,监狱干警就要对罪犯的选择就要慎之再慎,从罪犯的日常行为表现和内心想法都要掌握,监狱干警工作压力增大。监狱干警在离监探亲罪犯出监前,对出监罪犯要进行专门教育谈话,教育罪犯出监应该遵守的法律,注意事项和罪犯违规违纪甚至脱逃的法律后果。再次,离监探亲实施需要公安机关互相配合。离监探亲罪犯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道,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离监探亲罪犯在离开监狱的行为受到公安机关的监督,在探亲过程中,监狱需要将罪犯情况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联系,给监狱和公安机关都带来了不小的工作压力。

四、完善离监探亲的建议

离监探亲作为一项行政奖励,一直很少在实践中实施,怎样在实践中使这一制度常态化,发挥离监探亲的作用是改革这一制度的关键。

首先,在立法上将《监狱法》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情况准其离监探亲的“可以”,改为“应当”。从赋予监狱行使职权的自由裁量权变成监狱必须履行的职责,从立法上杜绝的这一制度僵化的可能。监狱法规定的行政奖励有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和离监探亲。前三种行政奖励是监狱日常管理中可能经常使用的奖励,离监探亲的设立与前三种建立是不同。司法部《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罪犯每年只准离监探亲一次,时间为3至7天(不包括路途时间),第五条规定,监狱每年可分批准予罪犯离监探亲。每年离监探亲罪犯的比例不得超过监狱押犯总数的2%。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监狱的离监探亲比例可以适当提高。规定符合条件的罪犯每年只准一次离监探亲和适用的比例很低明确离监探亲和与其他行政奖励的不同,表扬、物质奖励和记功是监狱常规性使用的奖励,离监探亲这一点是与其不同的。离监探亲这个奖励监狱每年组织一次,符合条件的罪犯一年只有一次机会,离监探亲罪犯比例极少,那个这个奖励的适用面是很少的。那么法律规定的“可以”,改成“应当”,不仅不能影响这一制度设置的初衷,还是为这一制度正常实施提供立法条件。其次,司法部规定《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中特许离监制度,在《监狱法》中予以规定。特许离监作为一项人文关怀,在监狱教育改造中实施并发挥重要作用。特许离监只规定在司法部的部门规章中,监狱法没有规定,是不合适的。第三,正确对待监狱人民警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离监探亲制度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离监探亲在实践中很少应用的根本原因是监狱民警责任承担机制问题。离监探亲过程中出问题了,人民警察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机制是不可取的。监狱人民警察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应当是其在工作中是否有违法行为。有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违法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为罪犯在离监探亲过程中脱逃了,监狱人民警察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龙大轩,闫竑羽:《传承与超越:新时代德法共治视域下的离监探亲制度探求》,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余智明:《法治视域下的罪犯离监探亲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11期。

刘斌源:《论我国罪犯离监探亲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河南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6月知网。

陈世定:《罪犯离监探亲问题探析》,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余智明:《法治视域下罪犯离监探亲的风险防控》,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

赖佳文:《离监探亲的法理诠释与制度完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3年第12期。

作者信息:姜正平,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50006

作者简介:姜正平,1977年9月出生,女,汉族,山东省即墨县,硕士研究生,副教授,主讲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


[1]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四川省崇州监狱联合课题组:《关于建立罪犯离监探亲常态化机制的探索》,载《中国司法》2018年第7期,第82页。

[2] 余智明:《法治视域下的罪犯离监探亲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11期,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