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从我国当前的状况来看,刑事司法中具有很强的政策执行取向,这就要求判决应当尽量追求实质真实,如果在程序公正下的判决可能出现错误,应当尽量予以纠正。如果一味地禁止对被诉人不利的再审,不仅得不到民众的认可,也得不到政府的认可,更得不到司法公正的保障。因此,在建立“一事不再理”的前提下,应当设定一些例外,《刑事诉讼法》中可以这样表述:“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对于同一项罪行,不能再提起第二次诉讼。
简介:摘要: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效利用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可以进一步加快案件的破案进程,快速查出作案凶手,保护人民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到威胁,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这也是刑事科学技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的主要原因。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刑事科学技术上也取得了明显有效的成果,帮助警方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提供科学的帮助。
简介:摘要:本文认为,协商型司法与恢复性司法是从不同视角对当代刑事司法进行分类的一种司法现象,二者既存在着一定的交集,又存在着各自的特点与表现。首先,从其成因及分类的不同角度来看,协商式司法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从而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在面对各种犯罪时,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它是以效率为价值追求的结果,也是以协商为一种合作方式的结果。
简介:摘要:《刑事诉讼法》只对当事人提起诉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没有对其提起诉讼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再审申请人方面,除了俄罗斯和我国之外,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对其给予了“死亡”等合法身份。他的配偶,他的直系亲属,他的兄弟姊妹,他的兄弟姐妹均可申请再审。
简介:摘要:情态证据一直以来都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当代司法实践中却存在没有法律依据支撑的问题,其问题的重点在于是否要承认情态事实的证据能力。以科学为基础的情态事实和技术手段演变所形成的证据,是指专业人员依靠专业的分析工具来证明相关案件的事实,通过收集和解释整个人体的外在生理表现形成结论,而不受主观意志的控制。通过确定情态证据的证据资格,确立“限制使用”原则,可以肯定情态观察和情态事实在证据效力中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准确性。因此本文认为:情态证据一直以来都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立法应将情态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中,以便可以正式的应用。
简介:〔摘要〕:不可否认,刑事辩护律师有力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为法治建设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然而伴随着律师行业向市场化、产业化逐步推进,刑事辩护律师行业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现象,如借助网络平台炒作当事人,恶意操纵舆论干涉案件,营造受害者形象诋毁办案机关形象。本文从分析部分刑事辩护律师非正常辩护策略入手,谈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遵守何种职业规范与职业素养。
简介:摘要: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受害者王某(女 10岁)被杀身亡,经过警方走访调查发现蔡某某(男 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王某的事实。依照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蔡某某是明知自己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法定年龄而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进行加害行为,并在事后采取冷漠的态度。虽然蔡某某未达法定年龄,但是其深知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可以躲避法律的制裁,这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这个案件直接反映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逐渐低龄化和手段的残忍化的国情。
简介:摘要:“庭审实质化”始终是诉讼制度改革的要点,以审判为中心可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当前,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不断推进,司法制度改革持续进行,但在刑事辩护中仍然存在一些现实性问题没有得到实际解决。基于此,笔者从此类问题和关键点入手,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