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迄今为止,法规竞合理论仍然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之中,而对其精准理解则是正确解释立法以及准确适用刑法条文的基础。由此,法规竞合应抛开“外观主义”的思维局限予以重新定义:法规竟合,是指由于社会生活利益或社会生活关系的包容,两个以上刑法分则条文所对应的犯罪构成之部分要件产生了内容上的包容而使得同一犯罪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相应的数个犯罪构成,即在形式上符合相应的数个刑法条文,但最终择一适用而排斥其他刑法条文的情形。法规竞合的特征亦当在此新定义之下于“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中寻求突破;当前法规竞合混乱无序的分类亦是法规竞合理论难成体系的重要原因,而以方向、层数以及构成要件数量之标准重新划分法规竞合恰是法规竞合理论完善的必由之路;法规竞合的理论特质与理论归属亦当重新予以定位,而从规范层面与价值层面剖析法规竞合之特质,并以刑法体系解释论定位法规竞合理论,法规竞合之理论特质与理论归属方可于刑法理论体系之中适得其所。
简介:刑事自诉圈的建构总体上分为三种模式,即自诉独占模式、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三种。自诉独占模式发端于初民社会的私力救济,如古罗马法、古日耳曼法以及英国1879年前的立法例。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是当今世界存在数量最多且情形最为复杂的模式。根据自诉与公诉的关系以及两者范围的消长,又可具体细分为德国的自诉不断扩张模式、俄罗斯的公诉扶助自诉模式、中国台湾的公诉自诉平分秋色模式、中国大陆的公诉自诉关系多元模式等几种亚模式。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是指一国的刑事起诉权虽统一由国家行使,实行公诉垄断,但在诉讼制度中存在有制约公诉权并体现自诉功能和价值的相关制度的一种特殊模式。"类自诉"模式在不同国家样态各异,其中日本源于准起诉制度、法国源于民事原告人制度、意大利源于不告不理案件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