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日本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公私合作(PPP)项目范式选择的现状,并选择项目领域、收益方式、特许经营期和VFM指标这四个因素,分析其与范式选择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日本PPP项目主要以政府拥有全部所有权的BTO范式进行,项目公司拥有特许经营期内所有权的BOT范式居中,项目公司拥有全部所有权的BOO范式应用最少。当政府选择应用BTO范式时,项目体现出独立性和竞争性较小、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征,此时,政府倾向于限制项目公司收益的自主性,并尽量缩小特许经营期,VFM指标也较小。随着政府放弃项目所有权的比重逐渐增加,PPP项目体现出独立性和竞争性逐渐增大、投资规模逐渐减小的特征。项目公司收益的自主性也逐渐增大,特许经营期变长,VFM指标也呈现出逐渐提高的趋势。日本PPP项目范式选择及其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其稳健的发展战略,这可以为其他国家PPP项目范式选择提供指导和帮助。
简介:为比较和分析政治信任两种测量方式的含义,对2010年澳门居民的实证调查数据进行了分析。基于文献,作者提出了政治信任的两种测量方式:直接测量是较为抽象地理解居民对政治系统的一种信念和态度,间接测量是对政治系统行为等更为具体的评价。研究发现,直接测量结果显示澳门居民的政治信任度较高;间接测量则显示澳门居民的政治信任偏向否定。说明澳门居民当前虽然对政治系统还抱有较为正面的认可态度,但从具体行为的评价上来说并不乐观,澳门特区政府应保持警醒,并注意取得民众对基层的信任、政策的信任和官员的信任。研究也证实,政治信任的直接测量更倾向于社会化模型的解释,而间接测量则更倾向于政府绩效的解释,即政治信任的不同测量方式对解释其影响因素是有显著不同的,以后的实证研究应注意这点。
简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以及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有待进一步厘定。法律和宪法的民意基础不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不同、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应当将法律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据宪法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的宪法依据不甚清楚,应当将它们纳入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共同的宪制基础,特别行政区立法不仅应当符合基本法,也应当符合宪法,它们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但应当由中共中央行使宪法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