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究竟是政治文件还是法律协议,及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否可以排除《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成为分歧极大的法律争议。菲律宾和仲裁庭均主张《宣言》仅仅是一份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不能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中国主张《宣言》关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协议,且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菲律宾不可以依据《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相关争端提起仲裁。本文认为,《宣言》在争端解决问题上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条约;其是否可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质上是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海洋法角度讲,根据《公约》第281条的规定,《宣言》无法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仅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形成制约;从条约法角度讲,《宣言》与《公约》构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问题,相关争端应适用《宣言》提出的谈判和协商途径,据此方可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文章首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两个核心法律争议,并杭理菲律宾、中国各自主张以及仲裁庭对此争议的结论。其次论证《宣言》的条约属性。第三,分别从海洋法和条约法两个视角分析《宣言》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排除。
简介:岛礁属性争端构成了中菲“南海仲裁案”菲方诉求的一个主要部分。该争端涉及岛礁两个方面的属性:岛礁的法律属性,即对海洋地物是岛屿、岩礁还是低潮高地的判定;岛礁的领土属性,即低潮高地能否通过先占取得陆地领土主权。由此引发两个重要的法律议题:第一,岛礁法律属性判定是否与岛礁主权归属无关;第二,低潮高地是否构成领土主权的一部分。对上述问题的回答首先关涉仲裁庭对岛礁属性争端是否有管辖权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中国对仲裁“不接受”、“不参与”,对裁决“不承认”、“不执行”是否有法理依据;其次关涉中国南海岛礁主权的整体性及其法理依据。本文首先分析菲方提出的岛礁属性争端的根源和意图;其次分别论述岛礁的法律属性和岛礁的领土属性两个议题及该议题作为争端与岛礁主权归属的相关性:最后提出中国南海岛礁主权整体性的命题并从法理上予以阐明。
简介:2012年,党的十八大正式将"海洋强国"明确为国家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目标。这是中国首次在国家战略层面就海洋与国家发展间的关系做出总体规划。在这前后,中国"海洋强国"的发展道路——中国"海洋强国"战略如何落实的话题,成为国内外学者讨论的焦点。本质上,这也是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观念与方法论问题。就此,本文在梳理与评述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意识基础与行为逻辑进行了分析,进而就中国"海洋强国"的哲学内涵进行概括。中国"海洋强国"战略是海洋意识普遍觉醒和承继传统海洋认知的结果,这决定了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和合"观念基础及发展海洋合作伙伴关系的行为逻辑。因而,中国"海洋强国"战略在观念上以和平与合作为导向,以发展为目标,以开放为准则,而在海上竞争层面则强调对话与规则。
简介:马克思关于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是形成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方法。在创建中国的国际关系理论体系时,我们应当遵循运用这一方法,即根据研究对象的内在本质联系,按照从低级到高级、由简单范畴到复杂范畴的原则.建立再现国际关系整体、揭示其演变规律的范畴体系。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特有的逻辑行程,我们必须准确地确定国际关系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逻辑中介以及逻辑终点。本文认为,国际关系理论体系应以主权国家为逻辑起点;以国家(包括非国家行为体)对外行为的动因、国家之间关系的特征、国际关系体系的形成演变为逻辑中介;以对国际关系的运动发展以及冲突与合作的理论概括与规律性说明为逻辑终点。在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方法构建国际关系理论体系时,还必须综合运用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逻辑与历史等辩证思维方法。
简介:古代东亚秩序的形成与维系,同历史悠久的朝贡体系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要有效揭示古代东亚秩序的内在逻辑,应当.j比判地借鉴以历史主义见长的英国学派的分析方法,探讨朝贡体系的运行机制和内在本质。在古代,中国与朝鲜长时段的朝贡体系实质上是一种由中国主导并以其特有文化为基础、周边诸政权普遍认可和积极参与的特殊国际制度。就中国而言,完全独立的政治体制、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等级制的世界观,使其对外部的需求仅限于其他政权对其至高无上地位的承认及其对相关制度安排的服从。而对周边诸政权来说,只有与实力超强的中国建立朝贡关系,它们才能获得合法性和安全保障,并取得与中国贸易的机会,从而实现生存与发展两大目标。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缺乏文化共识的前提下,由地区强国主导,可以促成某种功能性的国际制度,使地区秩序得以维护,并在交往过程中反向促成文化认同。这一结论修正了英国学派关于共有文化与国际制度的关系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