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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有关构成要件这个概念在日本刑法学中,通常的理解是把犯罪成立要件区分为:①构成要件该当性,②违法性,③责任(有责性),然后对它们的顺次进行了是否充足的判断。有关第一个成立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理解构成要件概念的问题。有关构成要件的理解,在学说上可以分为:单纯的行为类型说;违法行为类型说;违法有责行为类型说。其中,单纯的行为类型说是这样的一种观点,即否定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否定构成要件该当性作为违法性的基础,这种观点仅仅是少数说。

  • 标签: 构成要件 要件问题
  • 简介:不仅形式判断存在于构成要件阶段,实质判断亦存在于其中。若是把此种判断仅仅界定为形式判断,会严重弱化实行行为的功能,引发不必要的理论争论。

  • 标签: 构成要件 实质判断 形式判断 实行行为
  • 简介:【裁判要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对立关系,对于利用传销活动进行骗取财物的,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同时也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具体处理上,可按想象竞合犯原理从一重罪处罚。也即当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可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 标签: 集资诈骗罪 传销方式 财物 传销活动 组织领导 想象竞合犯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主观主义在刑法领域的式微,共犯从属性的重心也从实行从属性和共犯独立性的对立,逐渐转变为要素从属性的内部争论。质言之,虽然共犯构成未遂犯、既遂犯以正犯着手实行犯罪为必要已获得普遍认同,但正犯的实行行为需要具备何种要素或者说达到何种程度,却尚存争议。共犯的要素从属性不仅事关共犯处罚根据、共犯本质等基础理论,而且直接影响共犯以及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并牵涉到刑法的处罚漏洞及其弥补,故重要性不可小觑。然而目前,我国学界和实务对共犯要素从属性的定位尚存诸多问题。首先,很多

  • 标签: 共犯客观 客观构成 构成要件
  • 简介:一、让与担保的定义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虽然不是民法所规定的担保物权,但是将其可描述为具有类似的债权担保功能的所有制度。虽然其包括船舶优先特权(《商法》861条)、担保上的抵消、代理领取、指定纳入等,但是在这里笔者所要阐述的是,物权法教材中与信托理论或物权期待权密切相关的让与担保、假登记担保、所有权保留等。~①非典型担保具有把不具备担

  • 标签: 功能法律 担保韩国 法律构成
  • 简介:现阶段,我国有关产品设计缺陷的案件逐渐增多,并成为判断产品责任的疑难问题。针对产品设计缺陷案件,应当适用过失责任原则,以改变产品责任一律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局面。我国现行法规定的不合理危险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足以适应产品设计缺陷案件的要求、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欠缺说服力,可以借鉴"风险—效用"标准予以完善。在运用"风险—效用"规则时,受害人原则上应该提供缺陷产品的"替代性设计",并由法院对该替代设计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予以权衡,以此作为认定产品设计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具体标准。

  • 标签: 设计缺陷 严格责任 风险—效用 合理替代设计 过失责任 不合理危险
  • 简介:2016年《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颁布以后,第13条将“明知请托”与“事后受贿”新增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解读,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立法变迁,以及“从窄到宽”的理论变迁。《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3条从规范的角度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接受贿赂的行为在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征,或者与事后的行为结合来看可以规范评价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该解释颁布以后进一步扩大了受贿罪的犯罪圈。

  • 标签: 规范论 事后受贿 一般人标准 从事实到规范
  • 简介:专利产品使用人修理权存在的前提是专利权人对该产品已经权利穷竭,但若是专利产品经修理达到了再造的限度,专利权人仍可主张其权利并未穷竭。如何确定这个限度的临界点,有没有一个特定的标准可以准确的对修理与再造进行界定,目前国内外司法实践尚没有确切清晰的答案。

  • 标签: 专利产品 修理 再造 权利穷竭
  • 简介:司法产品并不必然就是公共物品,司法服务也非必须由政府提供。历史上,政府司法首先是作为统治者的创收手段发展起来的,而非公共服务。市场或社区自身也能够提供非政府的纠纷解决机制。政府司法并不天然优于非政府司法。对于大量不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案件,非政府司法能够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务。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和竞争机制是非政府司法有效运作的关键。这一机制适用于公共法院,也就是当事人合意选择公共法官制度。后者可能对我国当下的司法改革具有特殊的政策意义。

  • 标签: 司法产品 公共物品 私人物品 政府司法 非政府司法
  • 简介:司法供给实际产生的外部效果与司法供给应当产生的较为理想的外部效果之间的差距即是司法供给效应的局限。鉴于司法供给宜区分为产品性供给(包括常规性司法产品供给与敷应性司法产品供给)与符号性供给,故司法供给效应也应对司法产品性供给之效应与司法符号性供给之效应作分别讨论。当前,个体性司法产品供给之效应局限主要体现为与"案结事了"之实效以及外部对司法程序正当性的预期之间的距离;结构性司法产品供给的效应局限,主要是因结构性司法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导致的无以承载促成"平和可控的有计划社会变迁"之功能。非常规性司法产品(即"敷应性司法产品")供给的效应局限,主要是回应外部的应景需求的效果不佳,且没有获致正面的衍生效应。司法符号性供给的效应局限,主要是难以较好地表彰政治治理与社会运行的现代化、法治化、进步性,未能发挥促成社会平和、累积的有计划社会变迁之功能。

  • 标签: 司法供给效应 产品性供给 符号性供给
  • 简介:“具体数额”在刑法设立之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因其形式上的公平模样,尤其是在经济性犯罪中备受宠爱。随着社会的发展,“具体数额”却在当今司法格局中遭受非难:刑罚量的有限与数额无限之间的不对等、低量刑幅度的较少适用而沦为“僵尸条款”;数额以外的定罪量刑情节无法“大展拳脚”;价值的变动与数字的僵硬在实际危害程度的表达上失衡。构建“数额加情节”的复合判断标准是数额犯立法实践的已然选择与今后发展的必然方向。

  • 标签: 具体数额 量刑标准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 简介:本文以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入手,提出产品自损和纯粹经济损失是否适用侵权责任的问题。首先梳理了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的“财产损害”概念,明确其一般不包括产品自身损害。但《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可能包括产品自损及纯粹经济损失。继而本文以功能主义的比较法方法研究德国民法中的“继续侵蚀性损害”学说与实务,并与我国民法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得出结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可予赔偿的产品自损范围过于宽泛,应作适当限缩。

  • 标签: 产品自损 纯粹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 限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