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数人犯罪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正犯,台湾学者许玉秀指出:"确定了正犯,共犯相对地就确定了,也解决了正犯与共犯有无必要区分的问题。"[1]在德、日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共犯体系以正犯为中心。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主犯是我国共犯体系的核心。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正犯,但是讨论正犯问题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主犯、从犯的认定主要解决共犯人的量刑问题,但是量刑的前提是解决共犯人的行为定性问题,而对共犯人的行为准确定性需要深入研究正犯概念。其次,德、日刑法中正犯概念日益实质化,出现了正犯主犯化
简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监督职权和诉讼职权的统一。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此项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认识存在偏颇;内部分工协作联动机制尚未确立;审查案件范围较窄;审查标准、时间和次数不明确;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性不强;考核导向制约工作积极性;未建立不羁押风险防控机制。为此,应进一步提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权的认识水平,建立由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开展实体审查(主导)、监所部门开展形式审查(配合)的审查模式,将案件审查范围扩展到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切案件,进一步明确羁押审查标准、时间和次数,完善羁押替代措施和考核制度,与公安、法院联合建立不羁押风险防控机制。
简介:法制监督工作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基层人大常委会对法制监督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受到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对照监督法的要求,还存在相当的距离,现结合基层人大常委会法制监督工作的实践分析,对当前基层人大法制监督工作方面谈几点体会。一、当前人大法制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1、对公、检、法部门工作的监督存在“真空”。现阶段基层人大监督工作没有明确的工作要点,基本还是停留在执法检查、工作调研等传统监督形式上,每年的工作要点随意性很大,除了参考上级人大工作内容外,基本上参考县委工作制定自己的工作内容,
简介:近二十年来,在大规模征地运动中被焦点放大并标签化的地方政府利维坦之恶与失地农民的弱者形象需要进行重新的经验化理解,既有的征地维权范式研究需要被重新反思。鄂中X村的调查表明,村庄征地的社会基础和征拆体制是征地研究展开的两大前提性认识,农民在征地共识指引下通过土地、房屋等物质资本和社会关系资本与地方政府进行双向多次的地权博弈,以此来完成村庄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的产权转移才是征地的基本逻辑和真实经验。征地不仅是地权博弈和产权转移的过程,征地给村庄带来了农民阶层分化的扩大、地权共识瓦解下的土地纠纷和失地的精英农户以上访进行虚假抗争等社会治理后果,在基层治理性危机突出、地方政权的治理权力和话语权力不断流失的背景下如何完成对征地的治理需要学界和政策部门加以认真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