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本会建议【陪审制的废除或专业化】:删除第1款中的陪审员和本条第3款。理由:陪审员缺乏专业知识,实践中形同虚设,不仅陪而不审,而且导致合议制在某种程度上褪变为事实上的独任制。不如取消陪审员制度。如果保留该制度,本会建议要求陪审员必须从具备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律师资格、司法资格的专业人员中产生。本会建议增加一条[合议庭成员的随机选定]:立案庭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并在立案法官的主持下共同随机选定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当事人在共同随机选定合议庭成员之前,有权了解相关审判庭备选法官的
简介:1.2012年3月7日,时任国际海事委员会主席的Karl.JohanGombrii先生和秘书长纳吉尔亨·弗洛雷先生来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贸促会)副会长、中国海商法协会(简称海协)副主席董松根会见了来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副主任于健龙,贸仲委副秘书长、海协秘书长李虎及海协副秘书长安瑞陪同会见,并与来宾就国际海事委员会第40届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的相关细节进行了磋商与讨论。
简介:随着城镇住宅商品化迅猛发展,为适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快速发展的需要,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以第379号令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六章中以14个法律条文对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规范,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又根据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从此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然而,物业管理之制度建设毕竟仍处于初级阶段,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身义务过程中,屡屡发生纠纷,诉讼大量出现。在有关诉讼中,作为自然人的业主和作为法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的诉讼当事人,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文规定。
简介: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在韩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作为一个负责广播和通信内容监管主体的独立地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最近,韩国宪法法院审理了几个相关案件。这些案件的判决特别提到了"审议和监管主体的法律性质"。韩国宪法法院的判决表明了针对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司法态度,也阐述了相关的分析方式。本文将从这些案件处罚,对判决结论的合理性展开研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