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权利救济体制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范畴,因而很有必要从社会变迁的视角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争议处理体制进行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变迁呈现出一个保险社会化的过程。与此同时,社会保险争议的社会性也在不断增强,社会保险争议主体逐渐多元化,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也更加复杂化。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争议处理体制的主要缺陷就是不能反映和有效应对社会保险争议社会化这一现状,因此有必要从理念上进行超越、在体制上进行重构。
简介:采光权纠纷属相邻关系纠纷,但城市规划中的采光权纠纷呈现一种三元利益结构关系,即采光受害人采光利益、采光妨害人商业利益、城市发展的公共利益。以“容忍限度”理论为基础,通过构建利益坐标图模型分析三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和变化趋势。商业利益的无限膨胀打破了应有的利益平衡。应通过法律的权利义务机制恢复利益平衡。为此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以偏向采光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原则,制定诸如“采光妨害排除请求权”、“采光赔偿请求权”、“采光知情权”、“行政赔偿责任”、“日照分析报告义务”、法院发布“禁令”权等法律制度,以解决此类纠纷。
简介:2001年3月,德国联邦法院裁决的这个上诉案再次彰显了司法对于处罚犯罪准备的谨慎。在德国,犯罪准备一般是不可罚的,刑法分则有例外规定,刑法总则在第30条中也规定了可以处罚的几种情况,其中之一就是重罪约定。重罪约定可罚性的根据其实和犯罪准备可罚性的根据是一致的,本文将通过分析得出犯罪准备可罚性并非是基于刑事政策的原因,而是立足于行为的不法性。而不法性并非是由刑罚目的决定的,而是来自于法益受损或者受威胁的事实。法益是否受威胁可以从印象理论、行为无价值等不同的视角去观察,最后得出结论,只有作为危险的结果才能对犯罪准备的不法性作出最有力的说明。本文还结合联邦法院的裁决总结了构成重罪约定的条件,最后对中德两国关于犯罪准备做了简略的对比。
简介:随着交通事故勘验技术的发展,物证技术在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勘验以及侦破交通逃逸案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痕迹检验技术作为物证技术的一个重要分支,在认定肇事车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交通事故中的痕迹是车辆与车辆、人体、道路等客体在路面上相对高速运动形成的痕迹,相对于其它类型案件有着自己的特点。交通事故中的痕迹分布范围广、造痕体和承痕体相对运动剧烈,形成痕迹的造痕体和承痕体大多都会发生形变。基于交通事故中痕迹形成的这些特点,交通事故中的痕迹检验难度是比较大的。但交通事故中车辆的特殊结构形成的印压痕迹、车辆轮胎、摩托车车篮等造痕体在灰尘等介质作用下在人体的衣服等表面形成的印压痕迹都可以很好反映造痕体的外部结构特征。从这些痕迹反映出造痕体的外部结构特征可以寻找和认定交通肇事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