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二十年来,在大规模征地运动中被焦点放大并标签化的地方政府利维坦之恶与失地农民的弱者形象需要进行重新的经验化理解,既有的征地维权范式研究需要被重新反思。鄂中X村的调查表明,村庄征地的社会基础和征拆体制是征地研究展开的两大前提性认识,农民在征地共识指引下通过土地、房屋等物质资本和社会关系资本与地方政府进行双向多次的地权博弈,以此来完成村庄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的产权转移才是征地的基本逻辑和真实经验。征地不仅是地权博弈和产权转移的过程,征地给村庄带来了农民阶层分化的扩大、地权共识瓦解下的土地纠纷和失地的精英农户以上访进行虚假抗争等社会治理后果,在基层治理性危机突出、地方政权的治理权力和话语权力不断流失的背景下如何完成对征地的治理需要学界和政策部门加以认真反思。
简介: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宏观战略、法律制度、组织体系和审查原则四个方面。其中,战略政策体现的是美国政府治理网络信息的宏观构想;法律制度和组织体系分别是网络信息治理的中观"软环境"和"硬基础";审查原则则是限缩网络信息内容的具体操作准则。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主要在于:应在权衡本国国情基础上认真反思构建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应建立"权责统一、层级分明、分工协作"的行政组织体系来规制网络信息,应构建一套完整、系统涵盖网络规制模式、规制范围、组织体系、操作程序、审查原则等的法律制度,限制网络信息的行为应当接受严格的法律原则与标准的制约。
简介:<正>在过去的二十五年间,我们为之持续努力的自然法理论激起了众多的批评性反应。我们已经在不同作品中重述了该理论,但却未引起人们对这些发展的关注。在考虑这些批判之后,本文重新阐述了该理论的某些组成部分。我们还附上了一个有注解的精选参考书目。Ⅰ.序言A.敬请注意的若干事项虽然本文之意旨在于哲学上的澄清与论证而不是文本解释,但是它还是应用了我们借由开创了自己理论的自然法传统(广义上即托马斯主义)中的一些共同语言。但是与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以及其他人所表述的理论相比,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呈现出了形形色色的不同。在先前的著作中——这些著作或多或少地涵盖着与本文相同的理论基
简介:家族在企业中的存在对提高公司治理绩效有积极意义,如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增强信誉担保。但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如家族成员的商业素质会逐代趋于平均化、经营趋于保守又易把企业视为私产,而需要外部职业经理人的引入来改善治理。在此过程中,由于家族成员的前述问题而造成了名实不符的非正式治理结构及家族成员轻易不愿退出经营的心态,控制股东家族和外部职业经理人很容易会在经营中产生冲突。一个维护所有股东的基本权利的框架可以确保无论是控制股东家族还是职业经理人控制了董事会,都不会过多侵蚀股东权,这对控制股东家族也是有利的。独立董事的引入能平衡协调控制股东家族和职业经理人,使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都得到维护和发展。
简介:在日本,公司治理的效力很早以前就成为较大的问题,很多人认为日本的许多经营者监督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是存在很多漏洞,这是因为日本的法律和现实情况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比如日本的法律规定股东大会选任监事和董事,董事会和监事对董事或者代表董事进行监督,而在现实情况中,社长把握着极大的权力,可以选任自己的部下作为监事和董事,甚至在退休之后都可以垂帘听政。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引进了美国式的公司治理制度,但是这种公司治理制度改革不能认为是很成功的,以日本的失败经验为基础分析中国大型国有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很有参考价值,这就是日本没有从三个“谁”的视点进行改革。
简介:一个社会中,存不存在社会利益?当个人权利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是优先保护个人利益还是优先保护社会利益?对这个问题的判断,对于相关法学理论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如何用已有的法学理论对现实中发生典型案件和关键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事实上,理论与实践有时是吻合的,但更多的情况是冲突的。通过具体的实践并审视理论层面的问题,并结合实践存在的时空背景来深化相关理论研究,是把握理论与实践的关键和重要方法。解决社会利益和个人自由间的冲突,要采用立法的手段来完成,并要对这种冲突是常态性的还是非常态性问题给予判断,对于前者需要通过普通法来解决,对于后者,则通过特别法来解决。
简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监督职权和诉讼职权的统一。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此项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认识存在偏颇;内部分工协作联动机制尚未确立;审查案件范围较窄;审查标准、时间和次数不明确;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性不强;考核导向制约工作积极性;未建立不羁押风险防控机制。为此,应进一步提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权的认识水平,建立由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开展实体审查(主导)、监所部门开展形式审查(配合)的审查模式,将案件审查范围扩展到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切案件,进一步明确羁押审查标准、时间和次数,完善羁押替代措施和考核制度,与公安、法院联合建立不羁押风险防控机制。
简介: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法救济,《法国民法典》是以第1382条和第1383条即大的一般性条款模式为核心展开,而《德国民法典》则以第823条与第826条即小的一般性务款模式为核心展开。中国现行侵权法律规范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则既存在类似于法国的大的一般性条款模式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也存在类似于德国的小的一般性条款模式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和第2条。由于法国大的一般性条款模式与德国小的一般性条款模式分别生成于不同的社会背景,因此它们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而中国当前的法律实践却将这两者置于同一法律体系下,由此导致法律规范适用时的冲突就无法避免,而这并不利于法律实践中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规范调整。因此,必须在明确这两种模式的基础上,确定一种有利于中国既有法律体系下相应侵权损害规则适用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