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形式属性为规章性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授权立法,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司法裁判的依据。法院对负面清单中创新性规范和解释性规范的审查,应有所区别。负面清单中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规范,属于国内法范畴。现有负面清单的调整尽管受到已有法律、法规等的诸多制约,但在细化例外条款、将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但应明确禁止投资的行业纳入负面清单列表、减少负面清单中的特别管理措施、提高负面清单的透明度等方面仍然具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简介: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有权变更为公司法人,甚至准许反向转变。但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公司法人的规定仍是一片空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公司法人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亟待法律的完善。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应当规定严格的程序等加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力度。如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公示义务,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等制度,赋予债权人请求提前清偿、提供足额担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