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们似乎正处于一个大规模“评分社会”的初始阶段,本文试图为这一趋势的发生和演进给出一种法律社会学解释,即低成本的信息搜集和评价工具使经济和政治权力主体均有不同的动力和理由对大众日常行为进行评分:对商业力量而言,平台企业需要评分机制塑造私人化的市场基础设施,从而约束管理平台上发生的各类劳动和交易活动;对政府而言,需要依托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将既有官僚机制下的行政权力转化成能进一步适应更大流动性社会的平台。本文认为,尽管算法可能加剧了现有法律和其他规则的转变,但从商业和公共管理的逻辑出发,广泛采用评分机制是更好的策略,不仅可以帮助将更多细节行为纳入管理,还可以为进一步优化法律和平台成文规则提供数据支撑,为算法权力提供更多可应用的场景。
简介:"面对我国公务腐败的严峻形势和惩治腐败的迫切需要,如何通过本罪(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引者注)解释,加大打击腐败分子力度,是摆在学者们面前的新任务。"[1]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出现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当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在此基础上,1997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
简介: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且经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核准必须追究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起诉,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我国刑法第76条依据法定最高刑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追诉期限。第78条又明确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同时,我国刑法还有时效中断与延长的详细规定。然而,1988年1月对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