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管制本身是中性的,合理的运用有助于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过度管制则会束缚企业的竞争力,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在拟定管制政策时,有必要进行自我约束。今年来,重视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国家都强调“管制约束机制”建设,韩国建立了以公平交易委员会为核心的管制政策竞争影响评估机制(CompetitionImpactAnalysis,CIA),澳大利亚建立了直接向政府最高决策机关负责的管制效果分析机制(RegulatoryImpactAnalysis,RIA),加拿大则由中央政府推行精细化管制改革,在管制领域全面实施精明管制(SmartRegulation)制度。上述管制约束机制建设的目的明确,手段具有代表性,值得研究和借鉴。
简介:股权被无权转让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困扰着司法实务工作者的难题。股权是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享有的权益,在性质上是他物权,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股权理应采用公示要件主义的效力模式。而相对于工商登记来说,以股东名册作为股权变动的公示文件,更加符合股权的逻辑要求。通过考察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可知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是法律对于物权人违反物权公示制度下物权人义务的一种"惩罚",即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以善意取得制度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但其适用也被严格限定在物权人违反物权公示体系下之义务等情形。对于股权而言,仅当股东的过失是导致股权被无权处分的近因时,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限定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对其于无权处分中的具体运用提出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