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相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常产生判决结果的抵牾和相同判决结果下的规则适用冲突。法解释学的形式逻辑推理无法消除抽象规则适用中的不确定性,只能容忍"合法"的裁判冲突存在。基于法经济学和认知科学的研究,程序正义标准在核心给付条款上应通过标准化信息揭示推动市场合意实现,对涉及远期不确定风险的附随给付条款,其可降低为提醒注意以容纳实质正义标准的介入,程序正义标准应为严苛的法律责任提供可预期的合规避风港。实质正义标准由任意性规范和集体磋商产生的条款摹本构成,围绕该标准的粘性构建契合认知心理的选择退出机制,能够在约束附随给付条款的同时允许缔约方以合意的方式偏离实质正义标准。此种规制标准体系可提升司法的稳定性,并推动市场秩序真正成为格式条款的有效约束力量。
简介:通说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公法上环境管制的手段,效力并不及于作为私法的侵权法。然而法院在不可量物侵权的实际案例中却又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既有学说仅仅注意到了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没有注意到造成损害结果的真正原因并非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而是排放行为造成的环境质量的下降(以环境质量标准是否达标界定)。把关注点仅仅放在作为管制手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而忽视了环境质量标准的司法效力,是造成理论困境的主要原因。放弃污染物排放标准侵权法效力的讨论,构建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效力模型,才能从根本上阐明环境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法律效力问题。
简介:我国2012年民诉法及其2015年司法解释对应诉管辖虽有规定,但尚有诸多不明确之处。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被告除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外,往往还伴有其他行为,这些行为给应诉管辖的认定造成了困难。通过考察分析英国、新加坡、津巴布韦、波兰、加拿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应诉管辖的不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司法解释,认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也不出庭的,不应认定构成应诉管辖;从诉讼经济角度考虑,对不在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而出庭主张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不应认可;司法解释对既提出管辖异议又进行实体答辩的不构成应诉管辖的规定值得商榷,从程序经济性和安定性角度看,此种情形宜认定为构成应诉管辖。
简介:贿赂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辩解未必导致合理的怀疑。法院应当视被告人举证责任的履行程度而定,根据证据法上经验规则审查来判断辩解的可信度。定罪须排除合理怀疑是指案件总体结论上的唯一性,而并非要求所有的犯罪构成要素均达到准确无疑问。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将提升贿赂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明力,更有利于法院综合判断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沉默权制度与犯罪率、追诉率、定罪率无必然因果关系,沉默权是讯问法治化的标志之一,制定刚性规则来为侦查机关划定合法与违法讯问的界限,更有利于侦查程序的法治化转型。在贿赂犯罪等特定案件的审理程序中,设置英美式的陪审团制不仅可以减缓公诉机关、法院的司法证明风险,也促使贿赂犯罪被告人慎重权衡是否认罪认罚从宽。
简介:工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对于非常弱势的避难者来说尤其重要。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明确保护难民的工作权。但是,相对于已经获得承认的难民,国际法对避难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尤其是工作权,却并没有明确的保护标准。但是,从国际人权法的一般原则和法理可以推出避难申请人的工作权并非完全属于国内法的自由裁量范围,而是在国际法上有章可循。本文认为: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看,避难申请人在难民地位未获承认之前,同样享有作为基本人权的工作权,但是接收国可以在就业准入方面做出合理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完全禁止就业。但是无论国家是否禁止或允许避难申请人就业,都必须遵守平等不歧视原则。国家如果实施倒退措施,则必须接受严格审查,有正当的理由,并符合比例原则。而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虽然没有明确的国际法义务允许避难申请人就业,但是需要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提供生活救济等,但更好的做法是在避难申请提交一定时间后,允许其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