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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个结果
  • 简介:引言学界关于公示原则向存争议,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并未明言公示之原则,更为理论之争鸣留下余地。有学者将公示原则作为物权法之基本原则,~①有学者则否认公示之基本原则地位,~②可见关于公示原则诸问题,学界难成达成共识,仍有探讨之必要。关于公示之理论争点,可概括为三问题:第一,公示之内容为何?是权变动?本身?抑或二者结合?第二,

  • 标签: 物权公示 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动产物权 动产交付 公示方法
  • 简介:是私法史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最初产生于中世纪教会法,后经奥尔良派法学家的努力而被用于封建法,用来解释被授予封地之人在取得其实际占有前的权利状态。16世纪以后,向首先在阿佩尔手中转型成为对人权的一般表达,这种观念在越过格老秀斯后一直流行到18世纪,而且对/向的二分表达还一度成为法学家重构市民法体系的工具;另一些法学家则回归传统,将向界定为对与对人权的中间状态,这种意义上的向权为《普鲁士普通邦法》所采。随着与债权区分的最终确立,向概念消失了,但对"债权化"的反思,提醒我们需重新考虑捡起这一概念的必要性。

  • 标签: 向物权 对物权 对人权
  • 简介:2014年1月,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放活土地经营,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审议通过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土地经营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农村土地三分离改革的核心是如何从土地承包经营中分离出土地经营,对土地经营进行准确的定位。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纳了德国

  • 标签: 土地经营权 物权法定原则 农村土地 承包权 集体所有权 有序流转
  • 简介:引言写作本文的目的在于介绍韩国民法上关于抵押上代位的相关内容。首先会介绍作为韩国民法上具有代表性的担保之抵押上代位相关判例与学说,依次介绍民事特别法《关于动产·债权等担保的法律》中所承认的动产担保上代位,并进一步介绍让与担保上代位相关内容。韩国民法制定于1958年,并于1960年施行。~③韩国民法由总则、、债权、亲族、继承编构成。有关抵押的内容规定在第三部分编中。

  • 标签: 抵押权登记 代位 动产担保权 物权编 让与担保 担保物权
  • 简介:在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应属于民法上的所有权,而非'主权性权力';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例与学说,结合我国民事立法与理论来看,自然资源使用理所当然应归入用益的范畴,'准'说不符合传统理论完整的制度设计与体系效应,应予以摒弃。自然资源在结构上应区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使用、资源出产物个人所有权三类,它们都属于;在立法模式上应选择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形式,在物权法或将来民法典中只作原则性规定,而由单行特别法作具体规范设计,以保障法律体系的完整与协调,促进自然资源的效用最大化与价值的扩张。

  • 标签: 自然资源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 准物权 三元模式
  • 简介:著作保护期制度的设计不应以作品商业价值为判断标准,而以公有领域理念作为立法理念与价值取向,限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扩张趋势,发挥著作登记对著作保护期计算的积极作用,限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届满后著作人身的行使,以避免著作保护期扩张趋势破坏著作制度的正当性,促进作品价值实现的最大化。

  • 标签: 著作权保护期 公有领域 著作权扩张
  • 简介:《物权法》构筑的我国担保制度是充分吸收英美法经验的产物,因此,对作为英美法担保制度起源之一的罗马法非所有权移转型的扫纬拳制度进行了解成为必要。近代苏格兰罗马法学者亨特的《包含盖尤斯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以法典为顺序的罗马法之系统和历史性解释》,被誉为英语世界最卓越的标准教科书。对其中相关部分的解读,是上述深入了解英美担保制度之学理构架的捷径。

  • 标签: 亨特 质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罗马私法
  • 简介:船舶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应具有效力,才符合实务的需要,具有现实的价值。一些学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约定不再具有效力。从法价值、特别法与一般法适用原则和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该观点值得商榷,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应置于其全文及相关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语境下适用,不能简单、武断地否认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

  • 标签: 船舶买卖 所有权保留条款 物权变动 物权效力
  • 简介:债权与的概念各自从其极端特例出发抽象而成,并非全无交集。尤其对于通过契约实现对的支配关系而言,其都需要借助于合同关系实现对的有限支配。在这些法律关系中,除定限配备可能的公示手段(主要是登记),在其他方面本质上差异并不大。无非是由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在使得通过契约实现的之支配关系被区隔成了定限和纯粹债权,从而也在效力上被划分为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两者看似界限清晰,但其间也充满了流动性。典型如一旦背后有了法政策的强力驱动,这些通过债权契约实现的之支配关系即有债权化的可能性,租赁契约即为重要示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法律关系被赋予了效力,可以随转移,却也必须赋予其相应的公示手段以符合物权法体系,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通过债权化的法律技术手段赋予个别债权契约以效力,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物权法定主义可能带来的僵化体系效应。

  • 标签: 物债二分 物之支配关系 债权物权化 租赁权物权化
  • 简介:从前托克维尔①(Tocqueville)有句话说道:“自由民族的真气力,全寄在地方自治制度中间;不论任何民族,建设了自由政府,没有良好的地方自治制度,这民族显已失去自由的真精神了.”他国不讲,以中国的情形看来,这句话实在确切得很.现在中国的政府,岂不是共和式一即自由式的一政府么?但试问他的自由的精神及真气力在那里?以科学的解析方法解析起来,其结果显为有表无里,有皮无骨的自由政府.

  • 标签: 复议权 地方自治制度 罢官 民治 解析方法 自由式
  • 简介:根据德国商法的相关学说,提单上记载的原给付请求包括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交付请求、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请求等,此外还有货物毁损、灭失的次给付请求。尽管这些权利随着提单让与而移转,但托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依然享有基于违约或侵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这一请求并未被提单权利所吸收。托运人只有向收货人承担损害赔偿之后,才能基于自己的损害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提单项下货物的移转除要求让与提单之外,还须依赖于设立、变更的原因行为以及承运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占有。因此,提单项下货物的移转,依然要适用动产物权变动的民法一般原理。

  • 标签: 提单转让 提单权利 物权移转 占有
  • 简介:晚近涉外离婚诉讼管辖制度之发展呈一种动态、综合、体系化进程。离婚实体政策自由化的变迁促使管辖体系由紧渐宽。离婚冲突规范与管辖规则交织纠缠,任一方的调整皆离不开另一方之配合。锁住"法院地法"的系属公式,以管辖规则调控案件与法院地联系的"独动"模式较"准据法"主义下的"联动"模式更优。国籍、住所、惯常居所三大离婚管辖依据在历史演进中变动共存,有限协议管辖的空间不彰。"非方便法院"、"先受理法院"原则等可对离婚管辖规则起协调润滑之效,但后者须以区际(区域)框架下法律制度文化之共通性为前提。离婚判决承认机制为预测和检验管辖规则有效性的最后阀门。我国现行涉外离婚诉讼管辖规则严重滞后于时代发展,无力回应司法实践之需,亟待反思与重构。

  • 标签: 离婚管辖权 离婚实体政策 离婚冲突规范 离婚管辖依据 离婚判决承认机制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延续了一贯通过司法解释约束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做法,在2005年《公司法》颁布之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2010年底颁布的《司法解释(三)》大幅度补充和修订了规则,这一思路和《司法解释(二)》,以及将要出台的系列司法解释的思路是一贯的。随着2013年新《公司法》的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三)》也做出了相关修正,但仅及于极个别具体规则。对这一具体化和扩张性解释规则可分为公司作为主体的权利规则扩充、股东问的对抗性权利规则扩充、债权人保护规则扩充、与股权确认相关的规则扩充以及有限责任例外规则等并对该规则。应从中国公司立法的特点出发,就《司法解释(三)》中的优缺点、局限性进行分析,对这种规则背后的公司观念以及《公司法》的思维模式加以总结。

  • 标签: 公司法 司法解释 有限公司 法定资本制 债权人保护
  • 简介:互联网能够发展至今,根本原因在于其布建的任何一根血脉都是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而设置的。而现在能够引起互联网震动的,无非也只有交流方式的变革本身。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P2P软件把我们带人了真正的互联网时代。我们平时在使用各种P2P软件(如迅雷、酷狗、电驴、Vagaa等)下载各种视频、电影、音乐、图片甚至各种在网页上被封锁的资源时,普遍意识其中一部分网络资源可能是未经著作人许可的,侵犯他人网络著作的作品。但是网络用户又迫切希望获得这些网络资源,侵权并不是软件使用者的初衷。

  • 标签: P2P软件 著作权保护 分级制度 互联网时代 内容 网络资源
  • 简介:登记是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当事人的意思起决定性作用。登记机构形式上审查登记申请材料,不能确保权变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先民后行""先行后民"和"一并审理"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随着社会的转型,国家权力要进行再分配,立法权引导改革,行政权退出不该管、管不好的领域,司法权更多地参与国家治理。《不动产登记条例》是物权法的程序法,应当明确规定登记同意原则。因登记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登记错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应当秉承私法救济的理念。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应当作为排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第五种事由,将有限的行政诉讼资源用在真正解决行政争议上。

  • 标签: 物权登记 民行交叉 更正登记请求权 不动产登记条例 登记同意原则
  • 简介:引言1.我妻荣博士是日本民法学史上最重要的学者之一。对我妻荣博士的代表著作《近代法上的债权的优越地位》,从1929年到1931年先是在杂志上连载,然后又在1953年作为单行本发行。在这本著作里,我妻荣博士向我们明示了担保法的发展方向,并总结出了以下两点:其一,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最重要的资本也逐渐从曾经的农耕对象的农地变为金钱债权。为了给作为媒介的金融提供便利,通过各种技术使迄

  • 标签: 我妻荣 抵押权登记 目的物 日本民法 担保法 近代法
  • 简介:关于抵押,如将其与质进行比较,由于抵押的设定者在保留对抵押标的的占有的同时,依然能以该抵押标的对债权进行担保,所以可以将其理解为是对标的的"价值(流通价值)"的支配,当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通过发动处分权实现"价值(返还)"的制度。与其相对,所谓质,就是将标的的占有移转至债权人,使其能够支配该标的的"用益价值"。以这些基本原理为前提,本文将对日本的抵押的实行方式与优先受偿的方法进行考察。

  • 标签: 抵押权人 优先受偿权 质权 不动产登记 担保权 处分权
  • 简介:引言日本的最高额抵押作为资金筹措的手段,在经济高度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随后,最高额抵押实务被立法化,作为与抵押相类似的担保制度以及基于以往的交易、习惯和判例法形成的担保法理被确立下来。在此之后,关于概括最高额抵押的有效性等问题的讨论在法务省和金融界兴起,昭和四十六(1971年),最高额抵押被追加规定在民法典中。经过法典化的最高额抵押,即使遭遇近年的泡沫经济崩盘、次贷问题、雷曼危机,依然与抵押共同作为金融交易的基础,起到了"担保女王"的作用。①近年来,

  • 标签: 最高额抵押 抵押权人 担保债权 土地债务 法典化 信用金库
  • 简介:我国现行《著作法》中翻译等演绎的定义中只表述了翻译行为等相应的演绎行为,而不包括对由此产生的演绎作品进行后续利用的行为。从国际通行做法上看,演绎控制的行为包含使用由演绎行为而产生的演绎作品的行为。如果对演绎的定义进行文义解释,将导致演绎失去现实意义,且无法与我国现行《著作法》第12条相协调。因此,必须对演绎的定义进行目的性扩张。为了避免这一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有必要从立法上完善演绎的定义。

  • 标签: 演绎权 文义解释 目的性扩张 比较法
  • 简介:正确处理涉台婚姻中离姆后子女抚养、探视问题不仅关涉两岸父母的利益,更关系到两岸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由于两岸分属于不同法域,与抚养、探视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这些差异集中反映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酌定上.在相关案件中,两岸共同面临诸如缺席判决率高、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难、儿童拐带问题严重等问题.在裁判文书的承认和执行、大陆配偶居留等多个领域,台湾地区均表现出歧视性态度.由于台湾地区歧视性政策的存在,大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并进一步诱发了儿童拐带问题.未来两岸应沿着强化司法互助和裁判文书的承认执行的路径来保障离婚后父母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台湾地区应尽早废除在大陆配偶居留、工作政策以及裁判文书承认和执行上的歧视性政策.

  • 标签: 涉台婚姻 抚养 亲权 探视 会面交往 儿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