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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以分为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营利民办教育机构,相应地,民办学校也可以分为非营利民办学校和营利民办学校。从学校的任务、学校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法律的非限制等方面来看,营利学校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可能营利学校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其享有的权利、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同政府、学生等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上。

  • 标签: 营利性学校 法律属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
  • 简介:梳理公司的本质并在立法中加以合理疏导是当前和今后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任务,这在我国已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和当前越来越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学界对公司本质的表述存在营利、赢利抑或盈利之认识与使用的分歧,在造成误导的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以讹传讹。理清这一问题乃当务之急。因公司经营有风险而存在投入与产出对比后有盈余或亏损的情形,故公司的本质为重在目的或理想之营利,而非重在盈余结果之赢利或盈利,公司的营利包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动机、经营的持续和有盈余应分配之根本性。

  • 标签: 公司本质 营利 赢利 盈利 盈余
  • 简介:本文研究了营利高等教育组织办学模式特点,并且分析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营利民办高校的立法构想。

  • 标签: 营利性 办学模式 分类管理 立法构想
  • 简介:<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 标签: 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城镇职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 机构管理
  • 简介:《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由于理论上对“营利与非营利”研究不足,究竟如何理解“不以营利为目的”缺乏规范认识,导致公证机构的利润分配,尤其是合作制组织方式的公证处利润分配的合法存在着学术研究空白。笔者以《民法总则》中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规定的区分为视角,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区分基础上,认为合作制公证处具有经济和公益的双重属性,属于特别法人。我国的合作制公证处应该与拉丁公证国家的公证保持相对一致,坚持公证的非营利,但允许合法经营和适当的利润分配,公证机构终止时剩余财产按照公证章程分配。

  • 标签: 合作制公证处 营利性 非营利性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是继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复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中的“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之后的成文法律规定。从“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诚然是要把我国的公证机构作为近些年学界热衷谈论的“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的特殊品种来对待的。说“特殊”是指公证机构的双重管理体制,即行业自律与官方的双轨制色彩,因为《公证法》第四条规定:“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公证法第五条又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九条又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以上几条归纳起来是说,来自行业自律的公证协会只有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的监督功能,

  • 标签: 非营利性组织 公证机构 司法行政部门 《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双重管理体制
  • 简介:上海市C区社会医疗机构数量多、诊疗量大、医患纠纷数量也相应较多,形势不容乐观,社会影响较大。在医患纠纷解决方式中,人民调解具有调解机构的中立、调解人员的专业、调解程序的便捷、调解方式的联动和调解结果的有效。基于此,运用人民调解化解社会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具有必要和可行

  • 标签: 社会医疗机构 医患纠纷 人民调解
  • 简介:《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笔者认为,公证机构必须坚持公证的公益,这是公证制度的价值和功能使然,但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能盈利”,盈利与否与公益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和因果关系。

  • 标签: 公证法 公证机构 盈利 营利
  • 简介:在"全民医保"即将建成的格局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本应成为积极而强势的医疗服务购买者。但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仍旧是一个"消极的医疗费用支付者",其具体职能离真正意义上的医疗服务购买者相去甚远。这也导致其无法发挥抑制医疗机构滥用专业优势的功能,并削弱了其所承载的医疗社会化的目标。因而有必要借鉴美国等医疗市场发达国家的"管理式医疗"经验,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位为医疗服务购买者,对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公益改革,并实现其职能转型,使其成为一个选拔合格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行业标准化诊疗流程和病种制度建设、对患者反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控制医疗费用上涨并监督医疗服务质量的职能部门。

  • 标签: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付费者 医疗服务购买者
  • 简介:专断医疗侵犯了病人的自主权,所以,基本上不受容许。依据医疗伦理原则,医师实施侵入医疗行为前,应尊重病人的自主意思,必须以病人的同意为前提。但是,某些例外的情况,如病人昏迷而不能自主决定或病人所作的决定不合常情而可能危及生命时,医师也许要采取专断医疗。这种情况下的专断医疗,在刑法上是否要加以责难,有讨论的必要。以耶和华见证人拒绝输血为例,医师在医疗过程中,如果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违反其意思而输血,刑法上不能评价为违法。因为,在“防御医疗”当道的情况下,懂得自保的医师只要迎合病人的决定,既可以快速了结医疗案件,又可以免除法律争端,何乐而不为?唯念念不忘救人的善良医师,才可能作出违反病人意思的医疗决定,刑法不应苛责此类医师。

  • 标签: 专断医疗 告知同意 业务正当行为 紧急避难 推测承诺
  • 简介:根据学者的研究统计,我国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医疗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且我国的医疗纠纷正向着数量增长快速化和案件复杂化发展。在此种情况下,医疗纠纷传统解决方式正遭受着重大的挑战。关于法定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我国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46条规定的和解、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三种渠道。多数学者认为拓宽医疗纠纷解决的渠道是必然,其中以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极具可能,甚至全国政协委员、医学专家黄峻也多次提出医疗仲裁的提案。

  • 标签: 医疗纠纷 复杂化发展 仲裁方式 纠纷解决方式 政协委员 合同纠纷
  • 简介:【专题导引】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宪法》第70条第1款规定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行使职权有了法律依据。面对这一新设立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学界有必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认真研讨,为该机构的顺利运行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回应全社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推进合宪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热切期待。为此,本刊特邀韩大元教授策划本专题。其中,韩大元的《从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体制与功能的转型》从新中国宪法发展的脉络中,着重探讨了从法案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演变的内在规律,认为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其在功能上由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机构转变为具有合宪审查与法律草案审议功能的综合机构。为了有效衔接相关职权,更名后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通过一定的机制与程序,严格区分合宪审查与合法审查、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界限,抓紧建立健全合宪审查的配套程序与机制。

  • 标签: 合宪性审查 机构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委员会 宪法监督体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简介: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处理有时会涉及到专门性问题,而这些专门总是必须借助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的检验结果或判定才能予以解决.在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科技化的今天,犯罪活动也呈现智能化、专业化的趋势.有些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离开以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为依托的鉴定,已几乎成为不可能.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鉴定的应用领域必将不断拓宽,其重要也将进一步提高.

  • 标签: 中立性制度 制度改革 机构中立性
  • 简介:投资者适当管理制度是适合原则的要求和具体体现。之所以强调适当原则,是因为在特定情况下客户对金融机构存在信赖关系,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存在信义义务。尽管我国引入了适合原则和投资者适当管理制度,但还未引入信义义务,导致违反适合义务的金融机构逃脱了民事责任,造成了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漠视。在我国当前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纵深推进的情势下,为了给金融消费者提供更高层次的保护,我国应当在金融法中引入信义义务,并依此作为适合原则的依据,从而要求违反信义义务和适合原则的金融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 标签: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适合性原则 信义义务 金融消费者
  • 简介:作为我国民法总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营利法人制度在如何具体安排上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但随时代发展其应当有所创新也是毫无疑问地.基于此,本文从改变企业法人制度定位、确定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参考借鉴西方先进经验三个角度,对其应当有所创新的内容做出了讨论,以期可以为民法总则制定人员更好地安排营利法人制度提供参考.

  • 标签: 民法总则 营利法人 制度安排
  • 简介:遗弃罪被认为是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犯罪,这与我国传统社会伦理与立法谨慎有关.然而,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遗弃行为逐渐突破家庭范畴而更加社会化.尤其是一些较为特殊的遗弃行为,有的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有些则很难定性,甚至被判无罪.刑法在规制新型遗弃时,存在着困境与局限.鉴于此,有必要通过梳理典型遗弃案例,对比本罪的国内外立法现状,检讨本罪理论上的缺陷,适当拓宽评价范畴,更好地规制时代变迁下的各种新型遗弃行为发生.

  • 标签: 新型遗弃 判法不一 实践困惑 理论缺陷 规制完善
  • 简介:医疗资源配置问题所诱发的医疗事故日益增多,也进入到刑事司法的视野。对于此类医疗事故案件,法律上应该权衡医疗方和患者方的双方利益,结合医疗服务提供的具体形态,设计规范机制。站在限制医疗过失处罚范围的立场上,宜于要求主观上对危险的预见达到一个较高的、具体的程度。

  • 标签: 医疗过失 转院义务 值班医生 待命医生 医疗事故罪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国证券类机构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证券类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证券类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活动的派出机构。第三条代表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 标签: 外国证券 设立代表处 派出机构 代表机构 首席代表 证监会
  • 简介:临时保护约束措施应当定性为刑诉法意义上的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仅适用于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的精神病人,其决定权应当由公安机关转移至最具中立的法院;约束期限应以鉴定意见做出后至强制医疗决定送交执行为基准作出限制,执行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在普通精神病院设置临时保护约束区作为其专用约束场所;通过引入构建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来弥补鉴定意见做出前精神病人被羁押的法律依据空白。

  • 标签: 强制医疗 临时 保护性约束
  • 简介: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应成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素,其存废之争,成为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备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之一。废止论,有利于网络著作权刑法的全面保护,但过度扩大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圈,可能导致传统现实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过度;保留论,即使对"营利"作扩张解释,也不能实现刑法对网络著作权的全面保护,限制缩小了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犯罪圈;折衷论,对传统现实环境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区别对待,但置于侵犯著作权罪中一并解决,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上,给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带来困难;从(加)重量刑情节论,不仅过度扩大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圈,而且还过度加大了著作权犯罪的刑罚力度。新罪论,是改革和完善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方向,新设侵犯网络著作权罪,方能实现刑法对网络著作权的适度保护。

  • 标签: 以营利为目的 存废论 网络著作权 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