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由于理论上对“营利与非营利”研究不足,究竟如何理解“不以营利为目的”缺乏规范认识,导致公证机构的利润分配,尤其是合作制组织方式的公证处利润分配的合法性存在着学术研究空白。笔者以《民法总则》中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规定的区分为视角,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区分基础上,认为合作制公证处具有经济性和公益性的双重属性,属于特别法人。我国的合作制公证处应该与拉丁公证国家的公证保持相对一致性,坚持公证的非营利性,但允许合法经营和适当的利润分配,公证机构终止时剩余财产按照公证章程分配。
简介: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应成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素,其存废之争,成为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备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之一。废止论,有利于网络著作权刑法的全面保护,但过度扩大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圈,可能导致传统现实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过度;保留论,即使对"营利"作扩张解释,也不能实现刑法对网络著作权的全面保护,限制缩小了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犯罪圈;折衷论,对传统现实环境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区别对待,但置于侵犯著作权罪中一并解决,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上,给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带来困难;从(加)重量刑情节论,不仅过度扩大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圈,而且还过度加大了著作权犯罪的刑罚力度。新罪论,是改革和完善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方向,新设侵犯网络著作权罪,方能实现刑法对网络著作权的适度保护。
简介:公共机构是美国的州政府为了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下民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在现行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法律传统的框架内,所做的制度调适和设计。州政府通过建立具有独立地位的私法主体,参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供给,既强调作为一种政府职能执行机构的自主性和自由度,以灵活适应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又优化政府的监督控制措施,以免受行政程序的繁文缛节的约束,从而增强了政府机构的执行力,但与此相伴而来的是公共机构的多样性和法律地位的变动性。在立法分支对公共机构的问责制、透明度和监督方面进行统一立法的同时,司法分支在个案中针对具体公共机构的特殊性做终局裁定。立法和司法共同构建了公共机构法律制度的完整框架。
简介:在过去十几年中,由于我国诉讼机制的制度设置,投资者长期难以克服集体行动困境,高昂的维权成本使其对证券民事诉讼望而却步.此次《证券法》的修订无疑为修正投资者诉讼机制提供了契机,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模式,更是创新性地缓解了集体行动的困难.但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美国的经验教训,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模式可能存在激励不足、独立性不足和诉讼能力不足三大隐忧.如若不能解决,将严重影响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诉讼机制的最终效果.因此,参考萨拉蒙合作模式的新治理理论,我们的投资者保护机构需要与政府合作治理,发挥各自的优势并努力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和志愿失灵的可能性,使政府集中于资金提供与信息监控、共享,而投保机构着力于以更强的内在行动力克服集体行动困境,不断促进投保机构诉讼的市场化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民事权益.
简介:强制执行公证正逐渐成为我国民事经济纠纷解决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撰写过程中,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银监会联合发文即“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此可作为强制执行公证作用的一个最具时效的注解。这件文件作为一个符号,有可能预示着强制执行公证将日益引起法律行业的重视,不再像以往那样渴求“主流地位”而不能,如此我们公证行业更应对其进行更加精细化、专业化、体系化的研究,方能雕琢成器经得起各方面推敲。本文选题即在于努力体现公证“精细化”研究之旨趣,但由于时间与能力所限,相关研究并未在学术意义上真正展开和进行,更大程度上只是提出问题,供业内同仁有兴趣者参考而已。
简介: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一股强大力量,机构投资者愈发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的仰仗,被视为减少乃至消灭代理成本的有力武器。在应然的层面,由于其有财力持有大量股份、具有较高的退出成本和较低的合作成本,机构投资者可以有效改善公司治理。然而在实然层面,机构投资者的行动效果不佳,其原因可以被归结为"各种法律障碍"、"短视主义与利益冲突"、"政治压力与薪酬结构"。因此,只有全方位、及时、有成效的法律变革才能发挥机构投资者应有的作用。中国的机构投资者虽然具有与其美国同行不同的治理课题,但他们的行动方向、力量局限却非常相同,有鉴于此,我国未来也需要进行相似、甚至更多的法律变革。
简介:评级机构是固定收益市场上的重要角色。次贷危机中,评级机构遭到了前所未有的谴责与指控,被认为是危机的重要推手。危机爆发后,以美欧为代表的评级机构监管改革打破了评级世界的旧秩序,建立了新的评级规则和制度。但这场改革沿袭了金融监管变革一贯的温和模式,取得的实际效果并不显著。未来的改革应进一步变革评级机构的收费模式,改善评级行业高度垄断的市场属性,通过多种渠道弱化金融领域尤其是监管者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持续探索并不断完善评级机构的责任规制路径。我国应吸取后危机时代评级机构监管改革的经验教训,完善关于评级监管的法律制度,致力于改进评级质量,改革评级监管格局和健全监管机制。
简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得以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是有其现实背景和立法基础的,从现实背景方面看,刑事诉讼中羁押率居高不下、“以捕代侦”、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捕到底”、长期羁押等现象都急需解决和改善;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三大立法理论基础。作为一种新确立的法律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也充实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内容,但该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却遇到了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法条规定上存在结构不完整、内容不确定和用语有歧义的先天不足,配套机制上信息共享不够、评估说理不足、衔接保障不力和替代措施不完善,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捕促供”、“有罪推定”等传统司法理念未转变和过于强调诉讼效率、突出考评考核等功利性的执法方式。这些问题都影响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际运用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