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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实施和修改是促进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基础。对宪法实施状况的进一步分析和评价方法科学化发展,实现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在宪法基础上实现明确性、准确性把握,推进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科学化发展。

  • 标签: 宪法实施状况 评价方法 作用 影响
  • 简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通过运用行政权力介入环境影响评价,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我国一直是中央与地方的共同职权。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划分过程中存在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恣意扩权的现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这种划分审批权限的职权并没有得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决定等的确认与认可。而且,从管理效能的角度来看,中央政府在掌握大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同时并不能很好地实现监管。从审批权限划分方式上来看,将审批权限划分列入法律看似提高了这些规范的法律位阶,更具权威性,但这种法律位阶思维却给环境保护实践操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依照宪法关于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中具体划分与一般划分相区别的规定,对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权力的划分应由国务院作出。

  • 标签: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央地关系 职权划分
  • 简介:现代社会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与邻避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不无关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不足,既有程序性法律规范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司法救济不利的原因。因此,必须以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为基准对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行政程序规则和司法审查规则加以重塑和完善。一方面,为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中应当加强公众参与的程度、延长参与的时间;另一方面,为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必须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实质性审查。以此,建立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法律保障机制。

  • 标签: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正当法律程序 司法审查
  • 简介:国际法院继其在2010年'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中认定环境影响评价义务'已经成为一般国际法'后,在2015年'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和'哥斯达黎加圣胡安河沿线修建道路'两案中进一步确认了环境影响评价规则的习惯国际法地位,并且在启动环境影响评价的'门槛'条件、国内立法与作为习惯国际法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则之间的关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的时间问题等三个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澄清,而随着环境保护的迫切需求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尽快形成能被国际社会共同接受的一套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性规范显得尤为必要。

  • 标签: 环境影响评价 国际法院 “门槛”条件 国内立法 履行时间
  • 简介: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到刑罚处罚的'网络游戏外挂'相关的行为包括了制作运营网络外挂的行为与使用网络外挂牟利的行为。对制作运营网络外挂行为的定性存在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种观点,由于刑法上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仅限于侵犯复制发行权的行为,而制作运营网络外挂行为虽然属于对网络游戏软件作品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但却不能认为是侵犯其复制发行权的行为,因此在现行刑法框架内,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是较为妥当的。但对于使用网络外挂牟利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在解释上是存在疑问的,同时将此种广泛存在的使用网络外挂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其刑事政策上的合理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 标签: 网络游戏外挂 侵犯著作权罪 非法经营罪 复制发行行为
  • 简介:一、再犯的含义再犯是与初犯相对称的概念。初犯是指首次犯罪即被抓获而受到刑事制裁的情形。至于再犯,我国刑事法律未作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解释。就字面而言,再者,复也,再犯就是再次犯罪,重新犯罪,犯罪次数至少二次或二次以上。就再犯的范围而言,有狭义、广义、最广义三种,我国刑事法律中均有体现。狭义的再犯是指因犯罪而受刑事制裁,在刑事制裁内容执行完毕后,再次实施犯罪

  • 标签: 重新犯罪 惯犯 从重处罚 刑事立法 刑事制裁 刑事法律
  • 简介:“社会危害性”没有揭示罪量要素的本质。罪量要素是违法的程度要素,既包括客观的违法要素,也包括主观的违法要素。但是,罪量要素不是责任的程度要素。罪量要素在立法上具有不可避免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罪量因素不是立法过于粗疏的表现,因为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语境依赖导致语义具有不确定性。罪量要素不是我国刑法的创举,其具有超越实定法的存在基础。罪量要素具有逻辑学上的划分依据,是谦抑主义的要求,也是刑事政策的技术考虑。

  • 标签: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现状 剖析 完善 路径
  • 简介:过度维权行为是维权的一种方式,在一定条件下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因为,以向媒体曝光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物,与单纯向新闻媒体投诉只是将问题曝光于社会的性质是不同的,已符合敲诈勒索罪手段的威胁性;高额索取他人财物,在不能证明其要求具有合理性时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非只要存在侵权纠纷的原因,就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违法阻却事由。

  • 标签: 过度维权 敲诈勒索罪 刑法评价
  • 简介:过度维权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行使权利范畴。行使权利通常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如果在行使权利过程中,超出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一边界时,其行为已不是行使权利而是滥用权利行为,滥用权利可以构成犯罪。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评价:一是行为人所主张权利超出权利范围,但在手段合法的场合,属于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没有超出权利范围,但在手段不合法的场合,可能构成财产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三是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超出权利范围,且在手段非法的场合,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 标签: 过度维权 敲诈勒索罪 刑法评价
  • 简介:美国司法绩效评价是对任期制法官的履职表现进行科学评估的一种制度设计,兼具司法信息公开和提升法官履职水平的功能。该项制度与法官任期密切相关,因而在美国联邦、州司法系统运行情况区别较大。尽管司法绩效评价制度运行三十余年来在是否影响司法独立、能否有效帮助法官改善履职等方面一直遭受质疑,但其科学的评价标准仍然可以为完善我国司法绩效评价机制提供借鉴。

  • 标签: 司法绩效 评价
  • 简介:网络空间虽是一个虚拟空间,但互联网自由不是绝对的。互联网审查的现实必要性在于政治、社会、安全和控制互联网等多重因素;其多样性表现为各国往往通过法律、行政、技术和行业自律等手段开展互联网内容的过滤、屏蔽。尽管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开展互联网审查的依据是国家主权原则等国际法或国内法的主张,但互联网审查存在危及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等人权的可能性;而由于缺乏评判各国互联网审查的统一标准,有些国家的审查措施反映良好,而另一些国家的网络审查则遭到非议和批评;肆意地对别国的互联网审查状况进行评头论足,往往会引发有关国家间的对抗、而无益于其改进。有学者提出公开、透明、准确、有效等参考标准,来衡量各国开展互联网审查的合法性或合理性,但这些标准存在实施困难等问题、而难以推广。

  • 标签: 互联网审查 互联网自由 网络主权 网络屏蔽 网络过滤
  • 简介:主权财富基金(SWF)的投资有助于稳定东道国的金融秩序、提高外汇储备的收益、优化全球资源配置,但SWF投资也有可能因为背离商业目标而最终扰乱资本市场机制,削弱目标公司的内部治理。在国内法层面,东道国的私法不足以防止主权财富基金滥用其股东和投资者的权利,但是"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又容易引发新保护主义与新重商主义之争。在国际法层面,就SWF制定"硬法"旷日持久,当前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最佳行为规范"等"软法"的制定和推行方面。在国际金融秩序重塑之际,中国有必要采取多边的规范主义视角,发挥规则制定者的作用。

  • 标签: 主权财富基金 国家安全审查 理论争议 方案与评价
  • 简介:2013年4月25日,新修订的德国海商法正式生效。回顾历史上的历次修订情况,采取纵向比较的方法,力图展现德国海商法发展的全貌,重点论述了本次最新修订的内容。在2008年通过《鹿特丹规则》的大背景下,考察《鹿特丹规则》对本次德国海商法修订的核心内容——海上货物运输的影响。本次修订后,新法具有结构体系化、内容精简化的特征,但本次修订的内容是否能为航运实践认可尚不确定。

  • 标签: 德国海商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鹿特丹规则》
  • 简介:在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诚信越来越具有突出的作用。2002年《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目前保险业的社会信誉状况确实不容乐观,造假现象普遍,误导甚至欺诈问题严重。因此,保险诈骗行为的犯罪化,为严厉打击严重的保险诈骗提供了刑事法律武器,同时必将促进保险业诚信度的提升和保险市场有序性的提高。

  • 标签: 保险诈骗 刑事规则 市场经济体制 保险业 保险市场 刑法渊源
  • 简介:[案情]2015年12月3日晚11时许,董某、吴某、王某、陈某四人在县城姐妹夜宵店喝酒时,董某看到其女友郭某与刘某也在旁边喝酒。席后,董某等人尾随郭某、刘某到县城远大宾馆,以捉奸为名,冲进刘某所开的105房间,对正在亲吻的刘某拳打脚踢,并以告知刘某的妻子“刘某与郭某有两性关系”相要挟,向刘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

  • 标签: 评价 行为 胁迫 殴打 两性关系 人民币
  • 简介:在政府职能定位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建立一系列行政评价机制,完善参与型行政,是实现公共利益这一行政活动的最高目的的基本保障。在行政评价和参与型行政方面,发达国家已有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值得正在引进行政评价机制的中国予以关注和借鉴。确立解消信息非对称性的信息公开、信息发送机制,是实现参与型行政评价的前提条件。政府应当在履行公开信息和说明责任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市民参与行政评价进行技术支援,提高相关主体的“掌舵”技能,支援相关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要赋予行政评价更进一步巩固的地位,使其成为具有实效的制度,行政评价的法制化是首选的途径。

  • 标签: 行政评价 参与型行政 信息公开 说明责任 外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