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建国以来刑事侦查学的发展概况40年来,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发展,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大致从1949年到1953年上半年,可以说是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初步奠基时期。这一时期,全国局势还很不安定,斗争亦非常艰巨,不可能有充分的时间和人力对刑事侦查学进行系统的研究。因此这一时期主要是为这门学科初步打基础时期。当时也编写了一些侦查专业教材和学习参考资料。由于当时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付反革命、土匪及其他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渣滓,刑事侦查工作暂居于次要地位,而且是与政保、治安等工作交织在一起,因此这时刑事侦查的教学内容尚未能从整个侦查工作的教学内容中独立出来,未能形成现在意义上的刑事侦查学。但是,这些材料毕竟是对我党领导的侦查工作历史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批判地借鉴了欧美、日本及旧中国警察机关的某些侦查手段和方法,基本上反映了
简介:本文从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两个方面考察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指出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过窄,立案监督中的某些缺陷对保障人权有所妨碍,这就影响到了立案监督目的的实现。为了保证立案活动的准确与合法,使无罪者不被非法追诉,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加以监督是不够的,而是应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纳入立案监督的范围。除赋予检察机关立案备案权外,还应赋予检察机关审批权、复查权、销案权、纠错权,以强化检察权的行使。目前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这是监督不力、监督偏软、监督无效的直接原因。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切实加以改变。
简介:<正>一侦查监督是刑事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实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需要,是保证公安机关正确地追究犯罪、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需要。侦查监督的内容一般是监督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是否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地是指:(1)监督有无错捕、漏捕、错起诉、漏起诉的案犯;(2)监督公安机关在立案、搜查、羁押、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收集证据等活动时,有无违法行为;(3)监督公安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无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情况等。人民检察院要完成以上监督任务,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来实现。《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逋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93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