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上,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各有分工,形成不同的意思自治模式。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能力为行为能力提供基础,并被行为能力替代,需借助行为能力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借壳型”意思自治。在特殊情形下,意思能力会与行为能力发生偏离,完全行为能力人会缺失意思能力,对此应根据意思能力的缺失状态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此即“绕道型”意思自治。在特定情形下,行为能力欠缺人也会有意思能力,为了促进其心智健全和融入社会,应根据意思能力推定法律行为有效,此即“促进型”意思自治。这三种模式分别涉及不同的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从自然人适格角度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体系。
简介:中国国际法学的双维主流化要求中国国际法学在中国法学界和全球国际法学界两个系统中进入主流视野。这是基于中国国际地位与学术进步的历史进程,基于国际法学当前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而确立的新时代发展目标。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国际法研究领域有很大扩展,研究成果数量显著增加,研究课题不断迈向前沿,研究水准逐渐提升,在很多领域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尽管如此,中国国际法学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值得认真审视和反思,特别需要从理论争点和实践困境入手,得出真正具有洞见价值的解释和具有指引意义的建议和方案。国际法学双维主流化的提升路径应当提纲挈领、突破要点。其中,人的因素核心在于倡导敬业精神;研讨论题的关键在于坚守实事求是,研究方法的要点注重实证分析。同时,也必须强调国际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理论与观念充分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前沿有效配合、良性互动。由此在中国法学界和全球国际法学界书写国际法的中国范式。
简介:辨认控制能力属于人的行为能力,亦可称之为犯罪能力,它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素,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查明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入适应刑罚的能力,即受刑能力,它是对犯罪入执行刑罚时必须查明的内容。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构成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执行刑罚。因此,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是两种不同的能力,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刑法学通说一直把辨认控制能力(行为能力)错当作刑事责任能力,这不但在逻辑上违背概念、定义、内涵的基本原理,而且在刑法理论上引起混乱,给人造成一种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在刑罚执行时就一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错觉,从而导致实践中将一些患有精神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具有刑罚适应能力的犯罪入仍然关押在监狱里。因此,理论上必须把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区别开来。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应当设立行为能力这个概念,并应重新建立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