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囿于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特殊重要性、耗竭性与不可再生性的特征,如何对矿产资源进行公平、合理配置,实施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构成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我国是矿业大国,煤炭资源十分丰富,如何用好、管好这一资源,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减少其负面效应,规范人们开发和利用行为,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节约、保护优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着力推进循环经济、低碳发展,并做好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建立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对于我国矿产资源法律研究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刊顺应新形势、新要求,特组稿就生态文明视野下矿业权的法律属性问题、煤炭矿业权与煤层气(抽)采权的设置重叠问题、煤炭清洁利用的地方立法问题以及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等展开讨论,以飨读者。
简介:亲属免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亲属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多对亲属免证权作出相关规定,我国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也对刑诉中亲属免证权进行了规定。亲属免证权的制度构建是国家进行多种利益权衡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关系维系之重视与刑法的谦抑制品格,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立法至今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较大的修订,均未对亲属免讧制度进行明确、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同时,赋予了被追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免证特权的色彩,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亲属免证特权。
简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今年我会继续提.会把建议放在反腐的『一揽子』提议里.——蒋洪今年我确定不提官员财产公开方面的建议.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之难,超过当初建言时想象的十倍百倍,即便从新任官员试点做起,若能做到也是进步.——韩德云最早提出把官员财产申报改为财产公示制度,提的方案可能操之过急了.把条件放宽松,以减小推行的阻力.——王全杰十八大后掀起了反腐风暴,加大了对官员的监督力度,实行了十余年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中组部、中央纪委等多次强调,要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哪些人属于领导干部?都需要报告什么情况?
简介:在自然资源物权化倍受争议的背景和语境下考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只有在不同的逻辑进路下予以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展开,才可能具有合理性。准物权和生态化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都存有法理上的不足。在“体系后研究范式”之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权属性颇为明显,尽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具有复杂性和独立性,但是其具有公私法兼备的混合权利的属性亦是情理之中。无居民海岛的海洋属性决定了在海权发展的逻辑进路理解和阐释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是可行的。系统地审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不仅是厘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基础性问题的需要,而且在弘扬海洋意识和诠释财产权与国家主权的可通约性方面具有相当的法学意义。
简介:SIFIs的道德风险、不公平竞争及负外部性等会导致SIFIs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故SIFIs监管制度的核心是平衡SIFIs与非SIFIs、SIFIs与金融消费者、SIFIs与SIFIs管理层、SIFIs与SIFIs股东及债权人、SIFIs母国与东道国等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的法律路径是重新调整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之间的法价值平衡。危机后的SIFIs监管改革就是围绕上述平衡所进行的规则创新。这些创新启示着我国应基于上述平衡借鉴国际经验完善SIFIs监管制度:确定SIFIs认定规则并课之以特殊义务;扩大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并课以SIFIs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以管理层薪酬控制为重点完善SIFIs的公司治理;以金融市场约束机制为重点完善SIFIs风险防范与处置制度;依据合作与对等原则完善SIFIs国际监管协调制度。
简介:从比较法学、法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民法基础理论和我国市场现实情况这些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消费者撤回权的最佳立法模式应是仅在严重影响消费者自我决定自由的上门推销中对于消费者的撤回权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进行的远程销售和消费者信贷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复杂的消费合同中则应采取任意性规定的立法模式。为此,法院或行政机关在适用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时需特别慎重,应兼顾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而不能盲目地倾向消费者。未来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模式也应逐渐向这种最佳模式转变。同时,应相应修改《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并在一些单行法中针对一些复杂消费合同建立任意性的撤回权制度。
简介:一般人格权作为抽象概念发挥了弥补具体人格权制度不足的作用,成为保护新兴人格利益的强有力工具,但也因其概念太过抽象、内涵不确定而备受质疑。一般人格权的适用对行为人的自由造成了阻碍,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也让其作用大打折扣。类型化的方法是摆脱一般人格权抽象困境的良方,类型化对划定一般人格权的界限范围,衡平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起到积极作用。以司法案例为基础,在考虑排除具体人格权、以行为导向为主、以客体导向为辅及道德和习惯等非正式规范等因素后,可将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归纳为对生命周期仪式破坏的行为、欺诈性抚养、严重侮辱他人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他人信用的行为等五个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