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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实现担保案件中,被申请人的异议不仅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亦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实证研究表明,被申请人主要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基础合同、担保合同等方面提出异议。由于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过于粗略,可操作性较差,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针对实现担保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处理的混乱状态,应准确界定实质性争议问题,规范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审查,明确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审查标准为形式审查,以确保实现担保被申请人异议处理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严谨性、一致性,确保实现担保审查制度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 标签: 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异议 处理 实证
  • 简介:信用是近年来新生的一项民事权利,对信用的界定应考虑与信用的属性相一致,信用的财产属性与其人格性质看似不符,实则是人格发展的客观结果,也是信用属性的法律体现。实践中侵害信用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信用明文规定,导致对信用利益的救济十分匮乏。从维护信用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侵害信用的认定应以客观行为及损害后果为主要判断要件,无需考虑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信用的法律保护,既要考虑侵权行为的特征,又要结合侵害信用的具体情形。

  • 标签: 信用权 人格权 法律保护
  • 简介:开展监所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一,但此项权力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防止监所监督的滥用,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明确把握监所监督性质的定位。但立法中对监所监督的性质定位并未有明确规定,所以一直以来颇有争议。而对于监所监督在检察机关的权力体系中处于什么法律地位,与其他权力又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的厘清都有助于对监所监督的进一步研究。只有通过深刻的反思,从全方位角度将其与监所监督、法律监督、检察以及刑罚执行监督进行比较,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其性质,才能让监所监督工作更科学更全面的开展。

  • 标签: 监所监督权 法律监督权 检察权 刑罚执行监督权
  • 简介:监察委留置是我国法律创建的一项新型权力,具有本土化的原生因素,对其界定必须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并遵循法治规律.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权结构形式,简单套用西方“三分立理论”对监察留置进行定性分析显然充分性不足.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监察留置作为一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必须遵循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以及比例原则.通过规范分析和实然考察的方法对监察留置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后,笔者指出:可通过明确检察官刑事强制措施审查期间、引入检察官提前介入调查机制、组建专业化审查起诉团队和构建诉讼化的审查起诉听证机制等方法,促使监察留置与审查起诉的有效衔接.

  • 标签: 权力属性 运行原则 司法审查 专业对接
  • 简介:代表作评价制度作为学术成果评价的重要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并不顺利,其中的原因既有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本身特性的因素,自身制度中存在的缺陷、现实评价环境的不成熟更是主要原因。要充分发挥代表作评价制度的作用,必须以学术思维构建评价体系,坚持分类评价、多元评价,加强代表作基础理论问题与评价实践的研究,以学术成果的质量与贡献为核心标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高度重视学术评价救济制度建设,将是科学评价成果质量和教师水平的主要出路。

  • 标签: 代表作制度 科研评价 困境与出路
  • 简介:针对司法解释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修改后的《立法法》增加规范司法解释的规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的司法解释制度仍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包括:司法解释范围与立法解释范围的界分不合理且缺乏现实可行性,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与修改后的《立法法》对司法解释进行的规制不匹配。为此,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对司法解释制度进行优化,主要路径包括:合理界定司法解释的范围,完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

  • 标签: 司法解释制度 《立法法》修改 法理反思 结构优化
  • 简介:我国《公司法》禁止人力资源出资,但社会上要求允许人力资源出资的呼声很高。人力资源出资不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也符合人力资源出资人与其他股东的利益,而且不会损害公司和债权人。人力资源评估难题本质上是一个伪命题,股东之间约定的人力资源价格就是妥当的市场价格。人力资源履行中的移转难题也是伪命题,其本质相当于分期缴纳股款。虽然存在一定评估风险与履行风险,但可以通过股东补缴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寄存与竞业限制等加以控制,实现公司资本充实的目的。我国应该修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允许人力资源出资,甚至允许商誉等其他无形资产出资。

  • 标签: 人力资本 利益衡量 人力资源评估 人力资源履行
  • 简介:国民政府时期,立法院作为最高立法机构一度接受提请者的法律解释请求,针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疑问,通过议决法律解释案的方式解释法律。但此种解答法律疑义方式的立法解释制度最终因与司法机关职掌法律解释的世界法制潮流相悖,与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制度界限不明、功能重叠,以及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窒碍而废止。历史证明,法律解释不能为立法机关所垄断,独立的立法解释制度亦无存在之必要。当前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制度亟须在解释的定位、配置及行使方式上进行变革。

  • 标签: 立法院 立法解释 法律解释 国民政府
  • 简介:存托凭证是基于信托制度创新的国际资本市场间的金融投资工具。中国存托凭证制度解决了所有港股、中概股、双重股权结构公司、VIE结构公司回A的难题,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意义深远。中国存托凭证在市场监管、外汇管制、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存在制度性障碍。美国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和丰富的监管经验对我国存托凭证规制体系的建立极具参考价值。借鉴国际存托凭证制度尤其是美国存托凭证(ADR)的监管经验,规范和完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制度并防范运作中可能对我国资本市场带来的潜在风险,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从而进一步通过引入存托凭证制度加快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

  • 标签: 存托凭证 CDR ADR 监管机制 运行机制
  • 简介:基于利益分享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是现有法律权利体系的补充,内生于已有的民事权利制度。配置合理的农村权利体系是农村集体土地增值利益分享的重要保证。在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三大核心范畴中,契约是中介性范畴,利益是目的性范畴,权利是手段性范畴。将权利体系的构建放置到三种基本契约模式中去,成员制度是反复博弈之后社会规范嵌入的结果,是针对关系契约中的不确定性进行的适应性制度安排,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应通过分类契约来治理完善土地权利制度,建立征收前与关系契约相关的成员制度和征收中与交易契约相关的处分权制度,通过“所有权——成员——承包——承包土地使用——土地经营”的逻辑落实土地处分权,间接实现承包经营与土地经营的分离,推动经营的债权化。

  • 标签: 农村土地 利益分享 土地权利 土地法制
  • 简介:我国《物权法》并未要求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目前学界多主张建立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但这种中心化的解决方案面临诸多障碍,难以实现。主要原因在于登记机构过多难以协调,动产种类丰富且不断增加以及缺少和监控技术有效联结等问题难以解决。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去中心理念的提出为对动产担保制度重构的技术支撑。区块链技术结合联网技术应用于动产担保登记,会对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以及金融实务产生深远影响,带来动产的不动产化、资产的数字化和智能化以及物联网金融的发展。

  • 标签: 动产物权 动产担保登记 权利公示 区块链 物联网
  • 简介:我国现行由法院和税务机关共同行使税务强制执行的双轨制模式是在税收立法、行政诉讼立法以及行政强制立法的不同阶段形成的,具有明显的时代性。税收立法和行政立法在税务强制执行上的不协调,导致我国税务强制执行在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实践中乱象频发。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实践对我国税务强制执行的完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鉴于税务强制执行内容的异质性、法院在强制执行效率、执行队伍、执转破程序衔接上的明显优势以及强化税收司法、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和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时代要求,《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应当确立由法院行使税务强制执行的单一主体模式,在保留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同时,强化行政强制措施行使的程序性规定。

  • 标签: 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法 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管
  • 简介:“一带一路”倡议是对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其在法律层面的一大体现是,“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制度构成包容了更多的契约要素。申言之,确认沿线国家政策沟通成果的是一种具有高度契约性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而与沿线国家在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具体领域开展合作相配适的则是具有契约倾向性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选取制度构成中的契约要素,可从制度创建的主体、内容和效力等多元视角全面揭示“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特色。

  • 标签: “一带一路” 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 规则 契约
  • 简介:信访制度实施过程中,信访人与接访部门之间自然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行政诉讼对此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议持一种排斥态度,导致信访行政诉讼判决之间相互冲突,其原因主要是对信访行政处理行为存在定性之争。按照是否实际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标准,接访行政机关的行为可分为过程性行为、实质性处理行为,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行为。信访行政处理行为本是一种行政行为,若改变了信访人的权利义务理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承认部分信访行政处理行为、以及介于过程性行为与行政处理行为之间的复查、复核意见的可诉性,对现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适当改造,并规范信访受案范围使之类型化,最终实现二者有效衔接。

  • 标签: 信访行政处理 行政诉讼 可诉性 受案范围
  • 简介:土地用途管制乃是土地用途管制行为的法权表达,其构成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体系架构和规范展开的逻辑基础。目前,学理上围绕我国现行土地用途管制概念这一最为基础性理论命题之界定,呈现出明显混乱、分歧甚至错误的状态,亟需正本清源。遵循法教义学研究范式,借助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我国土地用途管制概念,乃是指为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设置的一项实定法权力,其本质是对农用地之开发的限制或剥夺。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的用途管制分别是由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规制,而无需对现行土地用途管制的法权内涵进行扩张性解释来替代前述制度的管制功能。唯如此界定,方能正确厘定这一权力的内涵和边界,实现其在法秩序上的脉络统一目标。

  • 标签: 土地用途管制权 农用地 建设用地 农用地开发权
  • 简介:分析先例推翻与制度变革之间的关系,探讨推翻先例的论证能否用于分析制度变革的正当性,解读美国最高法院2018年6月判决的Janus案和Wayfair案,从制度变革的角度总结美国法院论证推翻先例的正当性理由,借鉴上述先例推翻的论证,尝试分析制度变革的正当性理由。法院意见对于推翻先例进行了全面的论证,提出了先例论证质量、先例确立规则的实际可行性、先例与其他相关判例的一致性、先例确立后的发展、对该先例的信赖利益五个考虑因素。虽然先例推翻与制度变革具有很大的区别,但其论证框架与具体理由值得借鉴,在制度变革正当性、合理性论证方面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 标签: 制度变革 先例推翻 信赖利益